審執分離體制改革

"我國現行審執體制存在諸多弊端,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建議儘快啟動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與人民法院其他司法體制改革任務統籌謀劃、協同推進。"全國政協委員、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仁真5月12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推進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協商會上發言時說。

"我國現行審執體制存在諸多弊端,在依法治國大背景下,建議儘快啟動審判權與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與人民法院其他司法體制改革任務統籌謀劃、協同推進。"全國政協委員、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李仁真5月12日在全國政協召開的"推進人民法院司法體制改革"專題協商會上發言時說。
5月14日,李仁真就審執分離體制改革相關問題接受了《法制日報》記者採訪。
體制弊端始終未消
在我國,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執行由人民法院負責。經過多年改革,該執行體制從最初的"審執合一",改為"審執分立"(執行庭模式),再到現行的法院內部分離(執行局模式)。
"改革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始終未消除體制弊端,從而引發不少問題。"李仁真說。她將問題歸納為"難"、"亂"、"困"3個方面。
執行"難",即法院生效裁判得不到有效執行,勝訴當事人權益不能及時實現,極大削弱司法權威,許多涉法涉訴信訪問題都是因此而起。
"執行難問題是陳年痼疾,儘管這與社會誠信環境、當事人履行能力等諸多因素相關,但審執體制問題導致的司法公信力不足也是重要因素。"李仁真說。
執行"亂",即法院既行使審判權,又行使執行權,容易引發權力"板結"和監督缺位,導致權力尋租。
李仁真說,實踐中,有的法院受自身利益驅動,將財產執行作為創收手段,以罰代刑,嚴重扭曲了司法正義;有的法院法官在執行中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嚴重侵蝕司法公信力。
執行"困",即除生效裁判的執行外,部分非訴訟事項應行政機關或當事人申請,依法也由法院強制執行,不僅增加了法院的工作壓力,而且影響法院的中立地位。
"法院應行政機關申請對公民實施強制執行,會給人以法院和行政機關‘穿一條褲子'的印象,使法院陷入利益衝突的困局中。" 李仁真表示。
審執分離國際通行
在李仁真看來,審執分離,法理有依據,改革有需求,域外有鏡鑒。
她逐一分析說,從法理上講,審判權是司法權力,是一種判斷權,具有中立性、公正性和被動性,而裁判執行權是司法行政權力,是一種實現權,具有確定性、強制性和主動性。審判權和執行權分別由不同部門行使,符合兩種權力的不同屬性。
"如果法院既審又執,就扭曲了裁判者的角色定位,違背了‘分權制衡'原則。"李仁真表示,實行審執分離改革,調整審執不分的司法職權配置,有利於促進司法公正。
從司法體制改革的角度看,實行審執分離是完善司法體制、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必然要求。將執行職能從法院剝離,既可為法院減負,使法院集中精力做好審判,保證公正司法;又可為法院解困,對外消除執行問題給法院帶來的負面影響,對內減輕推進法官員額制改革所帶來的現實壓力,起到"一石二鳥"的效果。
"更為重要的是,審執分離改革可以為執行難問題的統籌解決打開制度通道,有利於提高司法權威。"李仁真說。
李仁真告訴記者,從世界範圍來看,審執分離是多數國家的通行做法。例如,美國聯邦法院判決的執行均由法務部聯邦執法官署實施;瑞典則設有與法院完全分離的執行局;俄羅斯、英國、加拿大等國也是由法院外的機構行使執行權。考慮我國國情,審執外部分離模式值得借鑑。
執行機構整體脫鉤
推動實行審執分離體制改革是一項涉及司法職權配置的重大戰略舉措。李仁真認為,這項改革應當堅持問題導向,以司法四權"分權制衡"為原則,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目標。
為此,她建議,剝離法院執行職能,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不再承擔裁判的執行職能。現有執行機構及其人員、設施與法院整體脫鉤,成立獨立的執行局。。
明確執行職責許可權,合理劃分審與執的權責範圍,並建立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體制機制。生效民事和行政裁判的執行以及行政強制執行統一由執行局負責;執行中的實體性爭議一律由法院裁判。同時,檢察機關對執行工作實施法律監督,防止權力濫用。
李仁真建議,強化執行保障機制,執行局實行中央和地方政府歸口管理,借鑑法院檢察院改革試點經驗,探索實行執行機關人財物省級以下統一管理,加強執行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強化執行基礎設施和裝備建設,完善執行信息系統,提高執行能力和執行效率。
"在充分論證、穩妥試點基礎上,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強制法等相關法律進行修訂,制定強制執行法,規範強制執行程式,依法保障勝訴當事人及時實現權益,維護司法權威。"李仁真說,應建立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和懲戒法律制度,切實解決執行難等問題,提升司法公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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