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是2016年9月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馬可。

基本介紹

  • 書名: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 作者:馬可
  • 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6年9月
  • 頁數:245 頁
  • 定價:75 元
  • 開本:16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1619218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針對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式性裁判在我國刑事訴訟中出現後,程式法事實(項)成境察趨了不同於實體法事實的新的裁判對象和證明對象。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提出了“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如果說審判中心主義的一路徑,是推動我國刑事訴訟從偵查中心主義向審判中心主義過渡,那么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則是推動司法裁判權向程式法事實(項)領域和審前階段這兩個方向的擴張和延伸。審判中心主義的一路徑,主要著眼於實體法事實的裁判和證明;審判中心主義的循檔戒第二路徑,則主要著眼於程式法事實(項)的裁判和證明。對程式法事實(項)的合法性,即職能部門訴訟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是審判中心主義第二路徑的主要內容。從某種意義上來說,第二路徑和一路徑相互配合,才能保障審判中心主義的真正實現。

作者簡介

  馬可,男,黑龍江省哈爾濱市人,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副研究員。國家資助博士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愛德華茲研究員,曾從事法官工作,主要研究領域為刑事訴訟法、證據法和國際人權法。主持和參加國家、省部級課題十餘項,出版專著3部,編著1部,發表論文40餘篇。2008年獲全國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三等獎和黑龍江省法院系統學術討論會二等獎;2012年獲博士後科學基金面上資助獎勵;2013年獲博士後科學基金特別資助獎勵;2014年獲全國博士後管理委員會和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博士後學術成果獎;2015年獲中國提龍蒸連刑事訴訟法學會第四屆中青年刑事訴訟法學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同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優秀博士後研究報告獎;2016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對策信息三等獎,同年獲中國法學會第四屆“董必武青年法學成果獎”提名獎。

圖書目錄

引言
第一章 審判中心主義的兩條路徑
第一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一路徑
一 審判中心主義的理解
二 實現審判中心主義的兩條路徑
三 審判中心主義第一路徑闡釋
第二節 審判中心主義的第二路徑
一 開闢第二路徑的原因之一——遏制冤假錯案的產生
二 開闢第二路徑的原因之二——實現刑事訴訟法的第二目的
三 開闢第二路徑的原因之三——解決實踐中偵查行為監督問題
第二章 審判中心主義第二路徑的主要內容——程式法事實的裁判與證明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的三維度分析——新的裁判對象、證明對象和客體
一 程式法事實發揮作用的三個維度
二 程式法事實概述
三 新的程式性裁判和新的裁判對象
四 新的程式法事實證明和新的證明對象
五 新的刑事訴訟法律關係和新的客體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
一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一——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
二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二——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
三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三——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四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對象之四——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第三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的意義
一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提供了程式法事項裁決的理論依據
二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有利於規制偵檢權力的運用
三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可以促進司法裁判權的延伸
第三章 程式法事實裁判概述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程式性裁判
一 程式性裁判的定義
二 程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的員循辯聯繫與區別
三 程式性裁判的理論樞紐地位
四 程式性裁判和程式性制裁
五 程式性裁判與程式法事實證明
六 程式性裁判制度的完善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的理論基石——司法審查
一 司法審查的概念和淵源
二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審查
三 司法審查原則的重要性
四 司法審查對程式正義的保障
五 司法審查和程式性裁姜市判歡判
六 司法審查與程式法事實證明
第四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概述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要素
一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主體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責任
三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四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方法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價值
一 程式法事實證明是對實體法事實證明的擴展
二 程式法事催訂實證明為司法審查之訴提供了新的證明基礎
三 程式法事實證明有利於限制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四 程式法事實證明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
第五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責任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責任和實體法事實證明責任的區別
一 實體法事實證明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第二節 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棵嫌勸證明責任
一 域外證據合法性爭議及其證明責任
二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及其證明責任
三 其他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四 非法證據排除中證明責任的裁判轉移問題
第三節 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中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的依據
二 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中辯方承擔證明責任的依據
第四節 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未決羈押的決定、延長和解除事項的證明責任
二 迴避爭議事項和刑事管轄異議事項的證明責任
第六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標準概述
一 我國證明標準研究概覽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標準的特點
第二節 可用於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一 相當理由(合理根據)
二 優勢證據
三 明晰而可信的證據和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四 程式法事實證明中證明標準的層次
第三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一——逮捕
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項的證明標準
二 我國逮捕的證明標準
三 造成我國逮捕證明標準過高的原因
四 逮捕標準過高造成的問題
五 借鑑相當理由證明標準的可行性
六 相當理由證明標準的合理性
七 與逮捕證明標準降低相適應的配套制度
第四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之二——拘留
一 拘留證明標準概述
二 設定拘留證明標準的必要性
三 拘留與羈押分離的問題
第五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三——搜查
一 設定搜查條件和搜查證明標準的必要性
二 合理設定我國的搜查條件
第六節 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第七節 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一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以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證明標準的規定
二 域外非法證據排除證明標準考察
三 非法證據排除中辯方證明標準問題
四 其他的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Ⅵ明標準
第八節 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第七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方法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方法概述
一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理論的發端
二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差異
三 為什麼要區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四 為什麼用自由證明方法證明程式法事實
五 完全的自由證明和相對的自由證明
第二節 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項的證明方法
一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控方的證明方法
二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辯方的證明方法
三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控辯雙方適用不同證明方法的原因
四 其他的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第三節 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一 控方的證明方法
二 辯方的證明方法
第四節 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的證明方法之——一逮捕
二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的證明方法之二——其他事項
三 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第八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主體
第一節 縱向分析:刑事訴訟構造、制度、原則和司法職權配置的歷史演進
一 前三次變革
二 第四次變革——審判者權力的擴張
三 審判者權力擴張的基礎——司法審查(原則)
第二節 橫向分析:第四次變革後的兩造當事人和證明主體
一 兩個“主體”概念的釐清
二 不同訴訟階段的程式法事實證明主體
三 認定偵查機關程式法事實證明主體地位的意義
四 檢察官認證主體地位的討論
第三節 橫向分析:第四次變革後的裁判主體和認證主體
一 我國現行司法職權配置存在的問題
二 法治已開發國家的司法職權配置情況
三 司法審查法官制度的可借鑑性
四 我國司法審查法官應當配置的司法職權
第九章 展望——程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建構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制度設計
一 程式法事實裁判制度的完善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模式選擇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現實與理想
一 程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困難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實現的另一種思路
三 程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展望
四 小結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二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有利於規制偵檢權力的運用
三 程式法事實裁判與證明可以促進司法裁判權的延伸
第三章 程式法事實裁判概述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程式性裁判
一 程式性裁判的定義
二 程式性裁判與實體性裁判的聯繫與區別
三 程式性裁判的理論樞紐地位
四 程式性裁判和程式性制裁
五 程式性裁判與程式法事實證明
六 程式性裁判制度的完善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的理論基石——司法審查
一 司法審查的概念和淵源
二 刑事訴訟中的司法審查
三 司法審查原則的重要性
四 司法審查對程式正義的保障
五 司法審查和程式性裁判
六 司法審查與程式法事實證明
第四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概述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要素
一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主體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責任
三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四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方法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價值
一 程式法事實證明是對實體法事實證明的擴展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為司法審查之訴提供了新的證明基礎
三 程式法事實證明有利於限制法官過大的自由裁量權
四 程式法事實證明有利於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正當權益
第五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責任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責任和實體法事實證明責任的區別
一 實體法事實證明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中證明責任的分配
第二節 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域外證據合法性爭議及其證明責任
二 我國的非法證據排除及其證明責任
三 其他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四 非法證據排除中證明責任的裁判轉移問題
第三節 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中控方承擔證明責任的依據
二 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中辯方承擔證明責任的依據
第四節 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責任
一 未決羈押的決定、延長和解除事項的證明責任
二 迴避爭議事項和刑事管轄異議事項的證明責任
第六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標準概述
一 我國證明標準研究概覽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標準的特點
第二節 可用於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標準
一 相當理由(合理根據)
二 優勢證據
三 明晰而可信的證據和證據確實充分(排除合理懷疑)
四 程式法事實證明中證明標準的層次
第三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一——逮捕
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項的證明標準
二 我國逮捕的證明標準
三 造成我國逮捕證明標準過高的原因
四 逮捕標準過高造成的問題
五 借鑑相當理由證明標準的可行性
六 相當理由證明標準的合理性
七 與逮捕證明標準降低相適應的配套制度
第四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之二——拘留
一 拘留證明標準概述
二 設定拘留證明標準的必要性
三 拘留與羈押分離的問題
第五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證明標準三——搜查
一 設定搜查條件和搜查證明標準的必要性
二 合理設定我國的搜查條件
第六節 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第七節 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一 《非法證據排除規定》以及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對證明標準的規定
二 域外非法證據排除證明標準考察
三 非法證據排除中辯方證明標準問題
四 其他的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Ⅵ明標準
第八節 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標準
第七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證明方法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方法概述
一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理論的發端
二 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的差異
三 為什麼要區分嚴格證明與自由證明
四 為什麼用自由證明方法證明程式法事實
五 完全的自由證明和相對的自由證明
第二節 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項的證明方法
一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控方的證明方法
二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辯方的證明方法
三 非法證據排除事項中控辯雙方適用不同證明方法的原因
四 其他的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第三節 非程式性違法引發的程式法爭議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一 控方的證明方法
二 辯方的證明方法
第四節 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一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的證明方法之——一逮捕
二 控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 的證明方法之二——其他事項
三 辯方程式法請求事實(項)的證明方法
第八章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主體
第一節 縱向分析:刑事訴訟構造、制度、原則和司法職權配置的歷史演進
一 前三次變革
二 第四次變革——審判者權力的擴張
三 審判者權力擴張的基礎——司法審查(原則)
第二節 橫向分析:第四次變革後的兩造當事人和證明主體
一 兩個“主體”概念的釐清
二 不同訴訟階段的程式法事實證明主體
三 認定偵查機關程式法事實證明主體地位的意義
四 檢察官認證主體地位的討論
第三節 橫向分析:第四次變革後的裁判主體和認證主體
一 我國現行司法職權配置存在的問題
二 法治已開發國家的司法職權配置情況
三 司法審查法官制度的可借鑑性
四 我國司法審查法官應當配置的司法職權
第九章 展望——程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建構
第一節 程式法事實裁判和證明的制度設計
一 程式法事實裁判制度的完善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的模式選擇
第二節 程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現實與理想
一 程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困難
二 程式法事實證明實現的另一種思路
三 程式法事實證明建構的展望
四 小結
結語
致謝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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