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購買拆遷安置房貸款是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
申請條件,申請資料,額度期限,貸款程式,申請主體,辦理依據,辦理時限,
申請條件
1、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或本市有效居留身份;
2、申請貸款時,正常連續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
3、購房首付款,首套房不低於購房總款的30%;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的不低於購房總款的40%;第二套房不低購房總款的60%且貸款利率上浮10%;
4、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按時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
5、同意以貸款所購的房產價值全額作為抵押,且該房地產開發企業須為購房人提供階段性擔保;
6、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須還清上次住房公積金貸款;
7、公積金中心規定的其他條件。
拆遷戶購買拆遷安置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也可比照“購房取得房產證後一年內”貸款的有關規定。
申請資料
借款人如實填寫貸款申請書後,應提供本人、配偶及房屋共有產權人(僅限於父母、子女)下列資料:
1、身份證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2、戶口簿(非本市戶口另提供居住證或暫住證)原件及二份複印件;借款人與共有產權人不是同一戶口的,提供戶籍管理部門出具的關係證明;
3、結婚證原件及二份複印件,或民政部門出具的婚姻證明(離異的,另須提供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4、單位出具的經濟收入證明原件一份及一份複印件;
5、《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談話筆錄》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6、《同意房產抵押及連帶還款保證的承諾書》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7、《個人信用報告》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8、住房公積金繳存地、購房所在地房管部門的《家庭住房登記記錄查詢結果》證明原件及一份複印件;
9、《拆遷安置協定》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0、《拆遷房屋評估單》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1、《安置房屋評估單》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2、《差價結算單》原件及二份複印件。
13、公積金中心要求的其他資料。
額度期限
在最高貸款額度及可貸額度以內,公積金中心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借款人的具體貸款額度。
1、現行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80萬元/戶。其中,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連續繳足滿2年且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可提高到90萬元/戶;借款人住房公積金連續繳足滿2年且首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家庭首套自住住房的,最高貸款額度可提高到100萬元/戶。
2、可貸額度=繳存基數×40%× 12 個月×貸款(計算)期限。
(1)貸款額度測算時,借款人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30年的,可適當放寬貸款計算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同時須符合貸款期限的規定;
(2)借款人及參與計算貸款額度人員,應分別按各自公積金貸款額度測算,最後合併計算貸款額度;
(3)共同借款人貸款額度測算時,貸款期限超過主借款人貸款期限的,按主借款人貸款期限;低於主借款人貸款期限的,按共同借款人實際貸款期限;
(4)共有產權人(僅限於配偶、父母、子女)在本市行政區域以內繳存住房公積金,在貸款額度測算時,可合併計算。
3、住房公積金貸款成數,首套房不高於總房款的70% ;第二套改善性自住住房不高於總房款的60%;第二套房不高於總房款的40%。
4、借款人每月償還貸款本息金額,最高不能超過申請貸款時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60%,共同還款人可以合併計算還款金額。
貸款期限:最長不超過30年且不超過土地剩餘的國家規定使用年限;在規定的住房貸款期限內,貸款期限最長為借款人辦理貸款時至法定退休年齡的工作年限。
貸款程式
借款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攜帶所需資料通過承辦銀行向公積金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並填寫《貸款申請書》。對承辦銀行報送的借款人申請,公積金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決定,特殊情況,經公積金中心領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並由承辦銀行告知借款人。
申請主體
適用於在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並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在大市範圍內(除海曙、江東、江北、鄞州、
鎮海、北侖外)繳存住房公積金、市三區(海曙、江東、江北)購房且符合貸款條件的繳存人
辦理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一條
2:《浙江省住房公積金條例》第九條
3:《關於適當放寬市區引進高層次人才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購房貸款條件的批覆》(甬房委辦13號)
4:《寧波市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甬房公委〔2007〕5號)
5:《寧波市市區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操作規程》(甬房金管〔2007〕46號)
6:《寧波市住房公積金異地貸款實施意見》(甬房公辦2號)
7:《關於調整寧波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辦5號)
8:《關於調整寧波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辦3號)
9:《關於明確延期退休女幹部住房公積金貸款期限的批覆》(甬房公辦9號)
10:《寧波市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規定》(甬房公委4號)
11:《寧波市區商業性個人住房按揭貸款轉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操作細則》(甬房金管42號)
12:《關於調整寧波市個人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的通知》(甬房公委2號)
13:《關於調整寧波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最長期限的通知》(甬房公委2號)
14:《關於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有關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5號)
15:《關於營造良好安居環境促進高校畢業生來甬就業創業的實施細則》(甬人社發181號)
16:《關於調整寧波市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的通知》(甬房公委4號)
辦理時限
對受承辦銀行報送的借款人申請,管理中心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予貸款決定,特殊情況,經管理中心領
導批准可延長5個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