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醫藥行業協會

寧波市醫藥行業協會,Ningbo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英文縮寫: NBPPA)。成立於2005年6月16日,是從事藥品生產、流通、教學、科研,藥品包裝材料的有關企事業單位為主要會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是政府的參謀,行業管理的助手;是全市醫藥行業單位和政府之間溝通的橋樑與紐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醫藥行業協會
  • 外文名:Ningbo Pharmaceutical 
  • 英文縮寫: NBPPA
  • 成立時間:2005年6月16日
協會簡介,協會章程,

協會簡介

協會以“服務”為宗旨,堅持“面向會員、多做實事”的方針、“經濟發展戰略”的理念、“守法,協調,服務”的協會精神,開展與行業發展有關的調查研究,提供政策法規信息諮詢服務;組織行業法規、專業知識、GMP、GSP認證和崗前教育培訓;參與藥品監督管理、整頓藥品市場秩序;進行經營戰略研討、探索國際國內經濟合作與交流;制訂行規行約規範經營行為、嚴格行業自律、維護公平競爭;反映會員呼聲、維護會員正當權益、招商引資、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組織會展等等,用以促進和帶動行業的改革與發展。
協會地址:寧波念九巷2號(世紀偉業)B座908 郵 編:315000
法定代表人:黃道飛 秘書長:傅然誠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綱
第一條本協會的名稱:寧波市醫藥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英文譯名為“NINGBO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簡稱“NBPPA”。
第二條本協會的性質是以在寧波市登記註冊的從事醫藥生產、流通、教學、科研,藥品包裝材料的有關企事業單位為主要會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自願組成的自律性、非營利性的寧波市醫藥行業唯一的社會團體;是政府的參謀,行業管理的助手;是全市醫藥行業單位和政府之間的橋樑與紐帶。協會遵循自願入會、自選領導、自聘人員、自籌經費、自理會務的辦會原則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求發展的活動方針。
第三條本協會的宗旨是:宣傳黨的基本路線,認真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國家政策和寧波市促進行業協會發展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不斷提高全行業素質和產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增加行業整體實力。以政府經濟發展戰略為指導,協調會員關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市場的公平競爭,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加強行業自律,提高行業企業的市場競爭力,為醫藥行業的發展提供服務。
第四條本協會的主管單位是寧波市經濟委員會並接受寧波市經濟委員會、寧波市民政局、寧波市衛生局、寧波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五條本協會的會址設在浙江省寧波市海曙區中山西路念九巷2號(世紀偉業B座)908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代表和維護全行業的共同利益及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間的關係,反映會員意願、呼聲與訴求,並向政府提出行業政策與立法方面的要求和建議;
(二)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和發布行業信息,開展地區內行業發展情況的調查研究,向政府部門提出本行業發展規劃的建議;
(三)積極組織多種形式的職業技術培訓,幫助企業進行技術和管理人才的培養,推動企業素質的提高;
(四)組織國內外藥品、藥包材生產和經營企業進行經濟、技術和管理等各方面的經驗交流,舉辦各種研討活動,促進和幫助企業加強合作,推進本行業技術和管理水平的提升;
(五)舉辦本行業的各種展銷會、博覽會、訂貨會,組織推薦藥品和藥包材中的名牌和優質產品,提高本行業產品的市場占有率和競爭力。積極組織會員參與境內外展覽、展銷、合作洽談等活動;
(六)加強會員間的橫向聯繫和合作,在技術引進、技術合作、原料和產品互補等方面進行有效協調;
(七)制定並監督執行行規行約,規範行業行為,推進行業自律,開展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協調行業發展,維護公平競爭;
(八)受委託組織本行業重大科研項目、新產品的成果鑑定和推廣套用。對本行業的重大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等進行前期論證、評估工作;
(九)經政府主管部門授權,組織和參與制訂、修訂本行業的技術、質量等管理標準,並督促會員執行;開展行檢、行評工作;協助政府部門做好相關行業許可證的前期評審工作;
(十)組織編寫、編譯與行業相關的資料、簡報和內部刊物,辦好協會網站;
(十一)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興辦符合本協會宗旨的經濟技術實體,開展技術服務、信息服務和諮詢服務等;
(十二)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
(十三)承擔政府部門和會員單位委託的其他任務。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協會的會員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法人為團體會員,自然人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協會的會員,必須分別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藥品、藥包材生產、流通、個體工商業和其它經濟組織;與本行業相關的企事業單位、院校、科研、檢驗、臨床單位及其他社會團體和個人會員;
(二)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四)從事本行業領域的具有一定專業職務(職稱)人員,以及具有較高的威望,熱心參與支持本協會活動的人士;
(五)參加協會活動,遵守會規會約,願意接受本協會的指導和承擔委託交辦的工作。
第九條會員入會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外地駐甬企業還應提供營業執照、許可證等相關證件的複印件並加蓋公章;在甬辦公地點、聯繫人姓名和電話);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秘書處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有權參加本協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協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有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十一條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協會組織的各項活動,承擔並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四)按會費管理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協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協會階段性工作的方針及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協會可結合工作實際制定選舉辦法,選舉辦法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本協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能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任期同會員大會任期。理事會根據工作需要,成立若干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分會,均屬協會領導。專業委員會或專業分會可參照本章程,結合自己的實際制定條例,報協會備案。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聘請(或解聘)名譽會長、顧問;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經濟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獎懲事項;
(十一)討論通過協會年度工作計畫;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會長會議由會長主持,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參加,秘書長列席,須有2/3以上到會方能召開。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常務理事會職權,對常務理事會負責,每季召開一次,實行民主集中制,其決議須有到會成員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行業協會的重要事項必須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討論決定,實行集體領導。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的常務理事1/2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1-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協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內具有較高專業職務、職稱,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長期熱心協會工作,樂於奉獻,在協會工作中起帶頭與表率作用;
(四)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協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任期五年。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可連選連任,超過二屆以上,須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未經理事會同意,無故中斷履行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職責者,經會長會議討論,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並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標準補繳兩年會費後,方能進入下屆理事會選舉,二屆後可按十八條規定執行。換屆落選者除外。被罷免的理事、常務理事、秘書長、副會長、常務副會長、會長,二屆(十年)內不得在協會任職。
第二十九條初選為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者,須先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標準繳納當年度會費,按十八條規定執行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會長不在時,由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職責。
第三十一條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三十二條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出席理事以上會議;
(二)主持協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或會長會議聘任;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受會長授權審批日常小額經費開支,一次最高不超過2000元;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協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前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企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對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
第四十五條本協會終止協定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經2010年9月7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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