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

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

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成立於2020年10月20日成立。堅持“以人為本”重要思想,以構建和諧社會為目標,發展各類社會扶貧助困行動:大學生就業前的指導培訓及心理輔導;救助貧困大學生,試製完成學業及就業;搶救、挖掘保護民族傳統工藝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關心救助孤寡老人、孤兒及貧困和邊緣特殊人群;吸納社會力量,開展救災和社會救助有關的政策宣傳、諮詢服務、業務培訓、交流學習等活動。扶貧助困中心的成立有利於保障和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推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在這種形勢下,申請設立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甬行扶貧助困中心將通過多種服務形式,為不同層次、不同需求的困難需救助的人群提供方便、快捷、周到的扶貧助困服務,盡最大努力滿足社會救助發展需求,推動社會和諧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
  • 簡稱:甬行扶貧中心
  • 主管單位:民政局
  • 登記單位:民政局
  • 屬性:非營利性組織
  • 社團地址:寧波市保險科技產業園
  • 主要成就:抖音官方賬號
機構宗旨,機構章程,管理制度,資產管理,

機構宗旨

機構宗旨:以“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為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活動。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方針。通過救助活動送去黨和社會大家庭的溫暖和關愛,樹立社會主義公民道德新風尚,不斷改善職工民眾面臨的生活困境,提高生活質量,解決暫時的困難,解除後顧之憂提供保障,為鄞州區經濟社會建設創建和諧的政治局面和穩定的社會環境做出貢獻。

機構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 。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主要利用非國有資產、自願舉辦、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單位設立的目的是構建我區社會救助服務體系,擬建立寧波市鄞州區甬行扶貧助困中心,盡最大努力滿足社會救助需求,推動社會和諧發展。以“以民為本,為民解困,為民服務”為宗旨。發揚人道主義精神,弘揚中華民族扶貧濟困的傳統美德,幫助社會上不幸的個人和困難群體,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救助活動。堅持“立足民政,面向社會,以社會救助為中心”的方針。
第四條 本單位堅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走中國特色社會組織發展之路,依照《中國共產黨章程》有關規定建立黨的組織,承擔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等職責。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鄞州區民政局,黨建領導機機關是 寧波市鄞州區東柳街道黨委
,業務主管單位是 鄞州區民政局 。本單位接受登記管理機關、黨建領導機關、有關業務管理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 寧波市鄞州區中興路775號天潤商座3幢3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會(基金會、中心、院等)堅持中國共產黨的全面領導,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的規定,設立中國共產黨的組織,開展黨的活動,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 寧波市鄞州區杉匯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董)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 (董)事會(局)(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叄萬元 元;出資者及金額: 寧波市鄞州區杉匯企業管理諮詢有限公司 。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範圍:
愛心幫扶困難民眾,承接政府委託事項 ;

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 叄 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
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 4 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畫;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 事理長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單位 副理事長 等及財務負責人;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定;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 二 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於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併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託書必須載明授權範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 事理長 對理事會負責,並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畫;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定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 辦公室主任 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 監事 ,其成員為 貳 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理事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有關單位主要指業務主管單位〕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理事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理事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資產管理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盈餘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或黨建領導機關)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民辦學校的章程應當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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