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車棚車庫的使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和市容環境衛生,保障城市交通暢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車棚車庫使用管理暫行規定
- 外文名:Interim provisions of Ningbo city shed garage management
- 發文單位:寧波市
- 發文時間:2007年7月1日
- 實行時間:2007年7月1日
第一條
第二條 本市市區和各縣(市)城市建成區範圍內的車棚車庫使用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車棚車庫,是指按規劃要求為住宅配套建設、用於停放非機動車或機動車的附屬建築物(構築物)。
第四條 市和縣(市)、區房屋管理、規劃、城市管理、公安、工商、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法定職責,分別負責車棚車庫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五條 車棚車庫的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車棚車庫的設計用途使用車棚車庫,不得改變車棚車庫的使用性質。確需改變的,應當徵得利害關係人的同意,報規劃等有關部門批准,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車棚車庫出租應當依法簽訂租賃契約,並在租賃契約簽訂之日起10日內,由出租人向車棚車庫所在地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第七條 申請車棚車庫租賃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檔案:
(一)車棚車庫所有權或使用權權屬證明;
(二)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三)承租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
共有的車棚車庫出租,除提交前款規定的檔案外,還應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證明。
第八條 對符合車棚車庫租賃登記條件的,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應自接到登記申請之日起5日內予以登記,並發給車棚車庫租賃登記證。
第九條 車棚車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車棚車庫權屬有爭議的;
(二)無車棚車庫所有權證或其他合法的權屬證明的;
(三)已通知列入城市規劃拆遷範圍,準備拆遷的;
(四)已作為資產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五)屬於違法建築的;
(六)不符合車棚車庫安全標準,影響使用安全的;
(七)有其他依法禁止出租情形的。
第十條 社區居民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加強管理區域內車棚車庫使用情況的巡查,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五條,擅自改變車棚車庫使用性質,由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對業主或非業主使用人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其中在車棚車庫住人或利用車棚車庫開店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在開展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的區域,對前款規定的處罰權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行使。
第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車棚車庫出租未向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的,由房屋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辦登記手續,並可對業主處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車棚車庫使用過程中的違法行為涉及公安、工商行政、環境保護、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職能的,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法查處。
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接到違法使用車棚車庫的投訴舉報,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事項,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予以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反饋給投訴人;對於不屬於本部門查處的事項,應當告之投訴舉報人向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十四條 有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應當履行職責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規定的職責和程式履行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