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職工救急濟難基金會

寧波市職工救急濟難基金會

寧波市職工救急濟難基金會於1990年9月17日成立,公司成立之初主要經營利用基金會利息救濟困難職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職工救急濟難基金會
  • 成立時間:1990年9月17日
  • 組織性質:公募基金會
  • 登記部門:省級民政部門
主要職責,組織章程,

主要職責

主要經營利用基金會利息救濟困難職工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發揮工會互助互濟的優良傳統,切實關心職工民眾的生活,幫助部分特殊困難的職工家庭克服困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基金會管理辦法,特建立《寧波市職工救急濟難基金會》(以下簡稱基金會)。
第二條 《基金會》對職工的救濟,是職工按國家規定享受有關待遇後,仍有特殊困難的一種補充性措施,旨在幫助職工減輕特殊生活困難。
第三條 《基金會》實行理事會制,在寧波市總工會常委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基金會辦事機構設在市總工會保障工作部。
第二章 基 金
第四條 基金來源:
一、各級工會及技協部分經費。
二、政府撥款和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捐款。
三、國內外個人和團體資助。
第五條 基金首期籌集人民幣壹佰伍拾萬元,必要時可再行籌集。
第六條 《基金會》將資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利息,也可委託金融機構發放貸款、購買有價證券等方式增值,其增值部分用於職工救濟事業。
第三章 救濟對象
第七條 國有、集體、非公有制企業、以及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中的工會會員。
根據需要並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同意,可擴大救濟的範圍。
第四章 救濟條件
第八條 凡工會會員患嚴重疾病或遭遇意外災害而造成生活特殊困難,經單位和有關部門救濟後,本人與家庭仍有較大困難者,經《基金會》確認可給予適當救濟。凡提供基金的單位,其所屬的工會會員,符合救濟條件可優先給予救濟。
第五章 基金管理、使用
第九條 《基金會》向銀行開設專戶、專款專用,基金會的業務活動受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市分行和市總工會經費審查委員會的監督。
第十條 基金使用堅持集中統一管理,按級發放合理使用原則,並實行民主管理,定期公布收支帳目。
第十一條 《基金會》專職工作人員及相應的辦公費用等在基金利息收入中按規定開支。
第六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基金會》設理事會制可聘請顧問若干人,理事原則上從籌集基金的各級工會組織中產生。理事會設會長、副會長,並設若干常務理事。基金會的日常工作由正、副秘書長負責,理事會每五年調整一次。縣(市、區)產業局(公司)工會成立工作小組,負責審批救濟事項。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報中國人民銀行寧波分行批准後生效,修改時同。
第十四條 實施細則另訂。
第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基金會常務理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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