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統計學會

寧波市統計學會成立於1985年10月11日,現有單位會員5家,個人會員349名,,主要研究統計科學和開展統計學術交流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由本市統計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科學。是中國統計學會、中國統計學會城市統計研究會、浙江省統計學會、寧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寧波市信息協會的團體會員。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統計學會
  • 成立時間:1985年10月11日
  • 規模:會員5家,個人會員349名
  • 性質:民眾性學術團體
學會概況,學會章程,

學會概況

寧波市統計學會成立於1985年10月11日,現有單位會員5家,個人會員349名。
本會性質:寧波市統計學會是研究統計科學和開展統計學術交流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由本市統計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科學。是中國統計學會、中國統計學會城市統計研究會、浙江省統計學會、寧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和寧波市信息協會的團體會員。
本會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國家法律、規章、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提倡團結奮進,務實創新的會風,開展統計科學研究活動,進行統計學術交流,提高統計科學水平,促進統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業務範圍: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科研活動和諮詢服務;組織交流、推薦統計科研成果,學習推廣統計工作先進經驗;舉辦統計科學討論會、統計學術報告會、普及統計科學知識;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理論和統計工作發展情況;加強統計專業教育,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積極挖掘和培養統計人才;做好全市統計科學研究成果和統計分析文章的評選和獎勵工作;組織會員參加中國統計學會、省統計學會、市社科聯等單位開展的有關活動。
領導成員:寧波市統計局局長任彭微同志任本會會長,副會長7名:唐偉昌、陳燕芬、潘奇峰、呂彬章、宋海貴、方建新、黃天元。副會長呂彬章同志兼任秘書長並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副秘書長3名:徐衛民、滕劍波、張紅達。

學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寧波市統計學會(MUNICIPAL STATISTICS SOCIETY OF NIN GBO)。
第二條 本會性質:寧波市統計學會是研究統計科學和開展統計學術交流的民眾性學術團體,是由本市統計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中國統計學會、浙江省統計學會和寧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第三條 本會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倡導團結奮進、務實創新的會風,開展統計科學研究活動,進行統計學術交流,提高統計科學水平,促進統計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寧波市統計局、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寧波市民政局和寧波市社會科學界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第五條 本會會址:浙江省寧波市解放北路91號寧波市統計局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指導、推動會員積極參加統計科研活動和諮詢服務;
(二)組織交流、推薦統計科研成果,學習推廣統計工作先進經驗;
(三)舉辦統計科學討論會、統計學術報告會、普及統計科學知識;
(四)介紹國內外統計科學理論和統計工作發展情況,選編有關統計科研成果、統計工作經驗材料和印發統計刊物;
(五)加強統計專業教育,舉辦各種形式的培訓班,積極挖掘和培養統計人才;
(六)做好全市統計科學研究成果和統計分析文章的評選和獎勵工作;
(七)組織會員參加中國統計學會、省統計學會、市社科聯等單位開展的有關活動。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由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自願組成。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對統計理論研究有一定水平,對統計實際工作或統計教育工作有一定的經驗和影響。
(四)團體會員的核定範圍為縣(市)、區統計學會和市級專業統計學會。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不論是團體會員還是個人會員,入會時都要向本會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個人申請入會要有一名本會會員介紹、團體申請入會要有主管單位有關證明;
(三)個人入會經本會秘書處審查後,由秘書長批准;團體入會經本會秘書長審查後,由會長批准;
(四)由理事會授權學會秘書長發給會員證。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團體會員由其代表行使;
(二)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和優先申報論文參加評選的權利;
(三)有獲得本會編印的書刊和資料的優先權;
(四)有要求本會幫助解決統計科研工作中的問題的權利;
(五)有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交學術報告、科研成果等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和批准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五)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統計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處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才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才能生效。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和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市統計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市統計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處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市統計局審查並經市民政局社團處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和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提名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決定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理事、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或其他原因需要調整時,由原推薦單位另行提名,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及時予以調整。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市統計局撥款;
(二)會費;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按照浙江省社會團體收費管理規定〈浙民社〔1998〕357號〉,每年向會員收取會費。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會應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市民政局社團處和市統計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提交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十五日內,經市統計局審查同意,並報市民政局社團處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報市統計局審查同意,經市民政局社團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市統計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市統計局和市民政局社團處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2月26日第六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本會常務理事會。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社團處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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