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湖南商會

寧波市湖南商會經寧波市工商聯合會、寧波市民政局和湖南省經濟協作辦批准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是連線浙湘兩省經濟合作與交流的橋樑和紐帶。於2010年1月16日在寧波正式成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湖南商會
  • 外文名:Hu Nan Chamber Of Commerce Ningbo
  • 縮寫:HCCN
  • 成立:2010年1月16日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寧波市湖南商會經寧波市工商聯合會、寧波市民政局和湖員記員棗南省經濟協作辦批准具有法人地位的社會團體是連線浙湘兩省經濟合作與交流的橋樑和紐帶。於2010年1月16日在寧波正式成立。
商會的成立,使在寧波的湖南人終於有了自己的家。這是一個極具意義的創舉,它標誌著寧波湖南籍企業的發展已經進入了新的階段,並逐步走向成熟。商會現有會員單位130餘家。涉及的業務範圍和投資領域廣闊,主要有:市政工程建設、建築業、塑膠工業、機械製造業、現代物流業、服裝業、餐飲服務業、網路、中介服務業等行業。它將進一步加強寧波的湖南企業家的凝聚力,更好地為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服務。寧波的湖南企業家們將從此告別孤軍奮戰的歲月,連線成一支強大的航母集群,互通資訊,攜手共進,有效地應付、搏擊未來市場經濟的風浪。
商會始終堅持“依法辦會、民主辦會、和諧辦會、奉獻辦會”的原則,服務政府,服務社會,服務會員。幫助和支持會員之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與合作;增進商會與國內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繫,推進經濟、技術和貿易的合作與發展;為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與交流建立一個政策諮詢和信息服務的平台;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企業的發展排憂解難,提供服務;為會員提供法律、會計、審計、金融、稅務、工商等方面的諮詢服務和相關的培訓活動。本商會將密切聯繫湘浙兩地政府有關部門,潤境拒為會員協調社會關係、調節各種糾紛、排憂解難、維護會員正常的社會生活和生產經營活動的合法權益從而增強會員的自豪感和彼此的凝聚力。推進兩地經濟互動,為寧波、湖南的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字稱:寧波市湖南商會(英文譯名:Hu Nan Chamber Of Commerce Ningbo,縮寫: HCCN)
第二條 本團體性質為聯合性社團,由抹剃在寧波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湖南籍企業、以及在寧波地區工商界有重大影響力的湖南籍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
(一)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推進寧波市委踏洪放市政府“三思三創”活動精神,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二)堅決擁護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三)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方針;
(奔烏兆微四)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原則,促進經濟建設的健康發展,為寧波和湖南各地市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五)聯誼鄉情,團結互助,整合資源,致力發展,實現湘商文化與甬商文化的共融與創新。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和寧波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暫定寧波市天馬四明山居度假村(免費使用),待今後在寧波市段塘高速出口附近租到合適辦公地點再做搬遷。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核准業務範圍是:
(一) 對會員進行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會員素質,進行普法宣講活動,提高會員的法制意識;
(二) 組織會員參加工商管理及其它各項技能培訓,為會員拓展業務和提升服務;
(三) 加強本團體與當地和家鄉黨政部門及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為繁榮寧波和湖南經濟發揮積極作用;
(四)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當好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五)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寧波和湖南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 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會員出省或出國商務考察和訪問;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 加強會員的聯絡與合作,創建團結協作、平等交流、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平台;
(八)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九)辦好本團體興辦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十)組織會員參加各項有關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 承辦員殼提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習跨糠會的章程,履行會員業務,按時交納會費;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自覺積極參加組織的活動;
(三)在寧波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湖南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在寧波工商界有重大影響力的湘籍人士;湖南企業在寧波設立的辦事處負責人。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依法納稅,最近連續兩年無不良經營記錄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報分管組織的副會長審核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享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事宜;
(八) 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一年或一年以上不按規定的會費繳納標準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擅自從事沒有本會授權的商務活動並給本會造成聲譽、經濟方面較大損失的,本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較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2/3以上理事成員決定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參加的理事須無條件服從理事會決議。兩次未參加理事會會議(或未委派代表參會)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單位會員可以委託代表參加。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熱心本會工作並受會員擁護;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多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履行本職職責。本商會設會長1名,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本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督促落實;
(三) 提名新增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四) 批准本會組織變動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 特殊情況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七) 提出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並決定秘書長的聘用。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1、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離職期間經常務理事會授權代行會長職責行使職權;
3、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和常務理事會的分工,決定和處理本會的工作;
4、商討、議定本會重大事宜,發展目標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本商會聘請德高望重、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同志為名譽會長、顧問、可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接受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的授權,負責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有關事宜;
(五) 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社團之間的關係,並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成員由3-5人組成,其中1人擔任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監事長可列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或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根據本會實際情況或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本商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二) 組織會員參加工商管理及其它各項技能培訓,為會員拓展業務和提升服務;
(三) 加強本團體與當地和家鄉黨政部門及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為繁榮寧波和湖南經濟發揮積極作用;
(四)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協調會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當好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五) 為會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會員之間、會員與寧波和湖南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 按照國家規定的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會員出省或出國商務考察和訪問;幫助會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 加強會員的聯絡與合作,創建團結協作、平等交流、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平台;
(八)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九)辦好本團體興辦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十)組織會員參加各項有關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一) 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履行會員業務,按時交納會費;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自覺積極參加組織的活動;
(三)在寧波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湖南籍企業及個體工商戶;在寧波工商界有重大影響力的湘籍人士;湖南企業在寧波設立的辦事處負責人。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依法納稅,最近連續兩年無不良經營記錄的。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 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報分管組織的副會長審核通過;
(三)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放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 享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本會的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 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 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事宜;
(八) 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一年或一年以上不按規定的會費繳納標準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擅自從事沒有本會授權的商務活動並給本會造成聲譽、經濟方面較大損失的,本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較嚴重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有2/3以上理事成員決定可以提前或推遲召開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未參加的理事須無條件服從理事會決議。兩次未參加理事會會議(或未委派代表參會)者視為自動退會。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單位會員可以委託代表參加。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二)、(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方式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 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熱心本會工作並受會員擁護;
(四)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會長任期最多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履行本職職責。本商會設會長1名,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本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並督促落實;
(三) 提名新增常務副會長、副會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
(四) 批准本會組織變動和人事安排;
(五)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六) 特殊情況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七) 提出秘書長人選交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討論並決定秘書長的聘用。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1、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2、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離職期間經常務理事會授權代行會長職責行使職權;
3、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和常務理事會的分工,決定和處理本會的工作;
4、商討、議定本會重大事宜,發展目標及重要工作。
第二十九條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本商會聘請德高望重、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同志為名譽會長、顧問、可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畫;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討論和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接受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的授權,負責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的有關事宜;
(五) 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社團之間的關係,並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監事會,成員由3-5人組成,其中1人擔任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選舉產生。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監事長可列席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 利息;
(五)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會換屆和更換法定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或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本會專職工作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根據本會實際情況或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務,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本商會第二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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