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湖北商會

寧波市湖北商會是在湖北省、寧波市政府支持下,由在寧波的湖北籍人士創辦的企業和職業經理人自願結成、經寧波市民政局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寧波市工商聯是商會的業務主管部門,同時接受湖北省工商聯的指導。會員涉及製造業、國內外貿易、紡織、服裝、汽車、IT、家電、房地產、建築施工、服務等等幾十個行業。約40 萬在寧波就業工作的湖北人是商會的組織基礎,服務於黨、政、軍、群中的各級領導和奉獻於金融、教育、科研、衛生、文體、司法等方面的湖北籍專家、教授、學者是商會的堅強支柱,並湧現出一批知名企業和商界傳奇人物。據湖北商會統計,湖北籍人士在寧波創辦企業已近千家,造就了如波導手機、亞特皮具、百利車業等一批知名企業和一大批在雅戈爾集團、泰康人壽、太平洋集團等知名企業里的中高層職業經理人。2009年3月在湖北省駐江浙滬辦事處的直接指導下開始籌備,2009年11月經湖北省工商聯、寧波市工商聯同意後報寧波市民政局批准籌備成立,2010年1月召開成立大會,2010年3月寧波市民政局準予註冊,商會推選著名企業家、波導集團董事長徐立華擔任首屆會長,百利車業董事長劉鵬、亞特電器董事長陳勇擔任常務副會長,楊文炳擔任名譽會長。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寧波市湖北商會
  • 總部地點:湖北省寧波市
  • 成立時間:2010年1月
  • 公司性質:獨立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
  • 公司口號:團結協作、平等交流、優勢互補、共同發展
  • 創辦人:寧波的湖北籍人士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湖北商會負責人表示,今後商會將以服務寧波和湖北經濟發展,服務湖北籍人士在寧波創業和加速其企業提升為宗旨,團結駐甬湖北籍及社會各界人士,發揮政府與企業之間的橋樑作用,加強會員企業之間的技術交流,整合資源,實現資源共享,做大做強湖北在寧波的企業。
寧波市湖北商會秉承章程和辦會宗旨、業務範圍,竭誠為廣大會員和在甬楚商服務,共同創建一個“團結協作、平等交流、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平台,服務於寧波和湖北的經濟發展,服務於會員的發展、提升,共同譜寫在甬楚商的新篇章。

商會章程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寧波市湖北商會(英文譯名: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Ningbo,英文縮寫:HCCN)。
第二條、本團體系民間商會。以在寧波市內常住從事工商業活動的湖北籍公民為主體,按照國家法律自願組織起來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有自我管理機制,自我服務功能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團體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團結、拓展、服務為宗旨。團結駐甬湖北籍及社會各界之士,積極開展信息交流,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開拓進取,勇於創新,進一步適應改革開放的新形勢,擴大行銷市場,促進寧波與湖北的經濟交流,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協調各方關係,為會員排憂解難,調解糾紛,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為會員業務拓展和提升服務,為寧波經濟發展服務,在政府主管部門的指導下,發揮政府與會員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為業務主管單位,同時接受寧波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寧波市江東區中興路138號明晨大廈14樓14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團體作為黨和政府聯繫在甬湖北籍工商界非公有制經濟的一個橋樑,其任務職能業務範圍是:
(一)對成員進行教育、引導、服務,不斷提高成員素質;進行普法宣講活動,提高成員的法制意識;
(二)組織成員參加工商管理及其它各項技能培訓,為會員業務拓展和提升服務。
(三)加強本團體與當地和家鄉黨政部門及各商團組織之間的聯繫,為繁榮寧波和湖北經濟發揮積極作用;
(四)維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成員的意見、建議和要求。在成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樑作用,當好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五)為成員提供市場、技術和商品等信息。積極推動成員之間、成員與寧波和湖北有關商團組織及個人之間進行各種形式的經濟投資和貿易合作;
(六)按照國家規定和有關政策,組織成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在條件許可下組織成員出省或出國商務考察和訪問。幫助成員提高商貿層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七)加強會員的聯絡與合作,創建團結協作,平等交流,優勢互補,共同發展的平台。
(八)協調成員與社會各部門的關係,發揮會員與政府之間的橋樑和紐帶作用。
(九)為成員提供法律諮詢和法律服務;
(十)辦好本團體興辦的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十一)組織會員參加各項有關活動和社會公益活動;
(十二)承辦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各項事宜。
(十三)完成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本團體的成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自覺參加組織的活動;
(二)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三)法人為湖北籍的在寧波的企業及個體工商戶;
(四)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合法經營,按期納稅。
第十條、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並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經秘書處資格審查,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協助維護其合法權益和幫助其排憂解難。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七)享受本會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六)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七)承擔本會委託的有關事宜。
(八)接受本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不履行義務,不參加本會活動,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取消會籍。
第十四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或擅自從事沒有本會授權的商務活動並給本會造成聲譽、經濟方面較大損失的,本會將根據情節輕重予以追究責任;較嚴重的,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受到刑事處罰的會員,自然取消會員資格。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八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推舉名譽會長、顧問和聘任法律顧問;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幕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有較強組織領導能力,熱心本會工作並受會員擁護;
(四)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七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並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後上報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履行本職職責。本會設會長1名,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社會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設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人數根據本會不同時期的發展情況而定。
第二十九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批准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執行情況,督促落實;
(三)提名執行會長
(四) 提名新增副會長人選,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
(五) 批准本會組織變動和人事安排;
(六)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
(七) 特殊情況可委託執行會長代行上述職責;
(八) 提出秘書長人選,交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討論並決定秘書長的聘用。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行使下列職責:
(一) 維護本會形象,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二) 本會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本會日常工作。在會長離職期間經會長授權代行會長職責行使職權。
(三) 根據會員大會決定和常務理事會的分工,決定和處理本會的工作;
(四) 商討、議定本會重大事宜、發展目標及重要工作。
第三十條 為促進本會的健康發展,本會聘請德高望重、熱心支持本會工作的同志為名譽會長、顧問,可列席本會常務理事會議。
第三十一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協助會長主持辦事機構日常工作;
(二) 起草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
(四) 接受會長及常務副會長的授權,負責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任的有關事宜;
(五) 協調本會與政府有關部門及兄弟社團之間的關係,並加強對外界的聯絡工作。
第三十二條 本會設監事會,成員由3-5人組成,其中1人擔任監事長,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選舉產生。
監事會主要負責監督本會的業務活動和財務管理,監事長可列席常務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常務理事組成人員及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九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構和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請會計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審議後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三條、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四條、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本會經寧波市人民政府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及支持慈善和扶貧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章程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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