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根據《中共寧波市江東區委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東黨發〔2015〕2號),組建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主管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掛寧波市江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江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寧波市江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寧波市江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機構簡介,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直屬機構,派出機構,人員編制,

機構簡介

根據《中共寧波市江東區委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寧波市江東區人民政府職能轉變和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甬東黨發〔2015〕2號),組建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主管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工作的區政府工作部門,掛寧波市江東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寧波市江東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寧波市江東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寧波市江東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職責調整

(一)整合劃入區市場監督管理(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和區質量技術監督局承擔的職責。
(二)承擔上級市場監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授權或委託的行政審批許可權和日常監管工作。
(三)加強涉及人民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的產(商)品質量和食品藥品安全的監督管理。
(四)整合行政審批職能,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政放權,探索具有江東特色的新型市場準入機制。
(五)整合市場執法力量,加強和完善市場執法體系,構建市場監管長效機制。
(六)整合申訴舉報機制,構建統一的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質量技術監督職責的申訴舉報體系,完善申訴舉報網路,保護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合法權益。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有關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起草本轄區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制度;受委託起草相關行政規範性檔案,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二)負責涉及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的各類行政許可及監督管理。
(三)負責規範和維護市場經營秩序;依法承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參與制定商品交易市場發展規劃;負責市場交易(含網路交易)有關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受理市場監督管理相關的舉報投訴;組織開展相關監管領域產品質量抽檢、監管並發布抽檢信息;查處違反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四)負責監督管理經紀機構、經紀人和經紀活動以及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和直銷行為;開展反壟斷執法監管工作;負責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辦理動產抵押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
(五)負責商標和廣告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商標戰略;指導廣告業發展。
(六)依法承擔生產、流通及餐飲服務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負責食品相關產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實施食品安全信息統一發布制度,公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食品安全風險監測方案,開展食品安全有關風險監測工作;配合貫徹實施國家食品產業政策;組織和指導食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七)負責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實施相關標準、分類管理制度;組織實施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不良反應和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工作;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配合貫徹實施國家藥品產業政策;組織和指導藥品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落實情況。
(八)負責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協調,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宣傳、教育培訓;負責推動食品安全誠信體系建設;督促檢查區級有關部門和街道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並負責考核評價;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日常工作。
(九)負責組織開展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實施信用分類管理;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並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
(十)負責全區標準化工作。指導協調推動各部門、各行業的標準化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照規定承擔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工作;管理全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方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全區計量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管理全區計量器具及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負責規範和監督全區商品計量和市場計量行為。
(十二)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依法對特種設備進行安全監察和行政許可的監督檢查;負責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資格考核、發證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三)負責全區合格評定工作。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
(十四)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組織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管理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負責本轄區纖維及纖維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受委託組織協調一般產品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
(十五)負責全區質量管理工作。組織推進質量振興工作;組織實施名牌戰略;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研究分析區域產品質量狀況;組織協調行業和專業的質量技術監督工作。
(十六)負責全區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執行情況;推進實施國家相關產業政策。
(十七)組織實施市場監督管理事業發展規劃;負責市場監管應急體系建設;推動食品藥品審評評價體系、檢驗檢測體系、電子監管追溯體系和信息化建設;組織開展與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質量技術監督有關的對外交流合作。
(十八)承辦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設14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綜合協調機關日常政務;負責機關文秘、信息、信訪、統計、檔案、保密、機要、保衛、會務、行政管理、後勤保障以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綜合性調研、政務公開、政務督查工作;負責全局財務經費預(決)算編制、會計核算、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指導下屬事業單位、學會、協會的財務管理和資產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內部審計;負責市場監管應急體系建設,組織編制應急預案並開展演練;負責新聞宣傳、輿情管理及新聞發布等工作;牽頭組織開展相關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工作;指導工商學會、藥學會工作。
(二)組織人事科
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機構編制、組織人事、工資福利、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工作;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考核、任免、調配和管理;組織實施本局教育培訓、專業人才培養工作;負責本局及所屬單位退休人員服務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市場監督管理所等基層單位基礎建設和規範化建設。
(三)法制科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工作,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負責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工作;承擔行政規範性檔案審核、備案、清理工作;承擔本局契約的合法性審查;承擔或參與有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和行政賠償工作;承擔行政處罰案件的核審、覆核和聽證工作;負責案卷檔案管理,開展案卷評審工作;負責法制宣傳、培訓工作;管理本局公職律師。
(四)行政審批科(企業註冊科)
承擔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註冊登記和內資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工作;承擔企業名稱核准工作;負責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和醫療器械許可事項;負責執業藥師註冊;指導內資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工作;負責內資企業註冊登記統計、信息分析及公開工作。受委託承擔外商投資企業及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的註冊登記和外商投資的公司股權出質登記工作;負責外資企業註冊登記統計、信息分析及公開工作。負責計量、特種設備等行政許可事項。
(五)企業監督管理科(個體私營經濟監督管理科)
調查研究個體、私營經濟的發展與管理情況,研究制定個體、私營經濟發展與監督管理的具體措施、辦法;協調個體、私營企業發展與管理中的問題;負責各類市場主體註冊登記事項的監管工作;組織開展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的年度報告和信用信息公示,並對公示信息實施監督管理;依法組織查處取締無照經營行為。
(六)市場契約監督管理科(網路市場監督管理科)
負責市場和契約監督管理工作,擬訂規範商品交易市場秩序的制度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星級文明規範市場創建活動;承擔網路市場商品交易及有關服務行為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商品交易市場提升發展;組織指導商品交易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市場專項治理工作;開展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名稱登記和統計、分析工作;依法組織實施契約行政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消費類格式契約條款備案管理;制訂和管理契約示範文本;開展契約行政指導、調解、信用評價服務;管理動產抵押物登記;監督管理拍賣行為;查處契約欺詐行為等違法行為;指導市場協會工作。
(七)商標廣告監督管理科
負責商標監督管理工作,依法保護註冊商標專用權;查處商標侵權案件和商標使用中的違法行為;規範商標使用行為,調處商標糾紛;承擔特殊標誌、官方標誌、地理標誌的使用管理和保護;負責商標印製單位的監督管理;組織推進商標戰略;負責中國馳名商標、省著名商標、市知名商標的推薦保護工作;指導、監管商標代理機構;指導廣告業發展;監督管理廣告活動;負責戶外廣告內容發布的審查登記及監督管理;查處虛假廣告等違法行為。
(八)食品生產流通監督管理科
負責生產加工、流通環節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制定並組織實施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年度監督抽驗計畫;開展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監測與評價、風險預警工作;分析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形勢、存在問題並提出完善制度機制和改進工作的措施;承擔生產加工、流通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
(九)餐飲服務監督管理科
制定並組織實施餐飲服務食品安全年度監督抽驗計畫,開展相關安全檢測與評價、風險預警工作;負責餐飲食品安全日常監督管理;分析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形勢並提出改進措施;承擔和組織協調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承擔或組織協調重大活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保障工作。
(十)藥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科(保健食品化妝品監督管理科)
貫徹實施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法律法規;監督實施藥品法定標準;貫徹實施醫療器械的法定標準和產品分類管理目錄;配合實施國家基本藥物制度;負責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企業(包括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生產企業、醫療機構製劑室)、經營企業和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管;制定並組織實施藥品安全、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年度監督抽驗計畫;監督實施藥品不良反應、藥物濫用監測制度;指導醫療器械不良事件監測和再評價工作;負責藥品經營企業的許可審查和受委託承辦的藥品醫療器械許可事項;組織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許可、產品註冊的現場核查;監督實施保健食品、化妝品標準和技術規範;負責保健食品、化妝品安全性和不良反應監測。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科
承擔區食品安全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和區食品安全委員會成員單位間的聯絡工作;分析預測食品安全總體狀況,並提出對策建議;擬訂全區食品安全工作計畫並協調推進實施;組織協調開展全區食品安全重大治理和聯合檢查活動;牽頭開展食品安全宣傳工作;指導各街道食品安全工作;督促檢查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決策部署的貫徹執行情況;承擔對區級有關部門履行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考核評價工作。
(十二)質量與標準計量科
組織實施質量、標準化、計量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指導全區質量工作;組織實施名牌工作和標準化工作;組織實施質量獎勵制度,協調名牌評價工作;研究分析報告區域產品質量狀況,制定實施質量發展規劃,推進質量發展工作;依法組織制定地方標準規範;依法監督標準的實施;按規定承擔應對技術貿易壁壘工作;管理全區組織機構代碼和商品編碼工作;負責地理標誌產品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推行法定計量單位和國家計量制度;依法監督管理計量器具,實施強制檢定;組織開展量值傳遞和比對工作;組織建立縣級社會公用計量標準,管理和監督企事業單位的最高計量標準;組織計量授權;組織仲裁檢定和計量調解;負責規範和監督商品計量的市場計量行為;承擔能效標識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科技成果評審獎勵等工作。
(十三)產品質量監督稽查科
組織實施合格評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組織實施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制度;承擔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和監督檢查後處理工作;承擔全區纖維質量監督檢查工作;按規定承擔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獲證企業的監督管理工作;實施產品質量預警、監測工作,負責區域性和行業性產品質量整治;組織實施缺陷產品召回制度;負責對食品相關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檢驗機構及其檢驗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規範和監督認證市場行為。
(十四)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科
負責特種設備的安全監察工作;依法對特種設備的生產(包括設計、製造、安裝、改造、修理)、經營、使用和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按規定許可權組織特種設備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檢查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

直屬機構

(一)信息化辦公室(企業信用監管辦公室)
負責全局信息化建設;保障全局網路安全;負責全局數據分析工作;負責轄區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及企業信用信息的整合和共享;負責企業信用宣傳培訓,指導信用自律管理;依法對徵信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二)舉報投訴處理中心(消費者權益保護分局)
記錄、受理、分流、反饋與市場監督管理職能相關的舉報投訴案件;承擔流通領域商品(食品、藥品、保健食品、化妝品、醫療器械除外)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開展有關服務和產品的消費維權工作;參與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案件的查處工作;依法承擔其他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有關工作。
(三)市場監督管理稽查大隊(公平交易科)
負責查處生產、流通、餐飲服務環節食品安全,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化妝品生產經營違法行為;負責轄區內質量技術監督綜合行政執法工作,著重開展生產領域質量違法行為的查處,會同相關科室查處計量、標準化及特種設備安全等違法案件;負責查處不正當競爭、商業賄賂、商標侵權、廣告違法、契約欺詐、註冊登記違法、違法直銷和傳銷,以及生產、經銷假冒偽劣商品等經濟違法行為;承擔有關反壟斷執法工作;負責監督管理直銷企業、直銷人員及其直銷活動;承擔協調相關方面開展打擊傳銷聯合行動;督促指導重大案件查辦工作;承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派出機構

設立寧東、明樓、新河、新城四個市場監督管理所(掛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所、產品質量技術監督管理所牌子),為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的派出機構,負責區域內的市場監督管理工作,名稱統一為“寧波市江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XX市場監督管理所”。

人員編制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及其直屬、派出機構共核定行政編制19名,工商所專項編制84名,後勤服務人員編制3名,參公事業編制28名。
領導職數:設局長1名,副局長5名(含食安辦專職副主任1名),總工程師1名;內設機構領導職數14名,直屬機構領導職數7名,派出機構領導職數16名。
紀檢、監察機構的設定、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按有關檔案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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