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東錢湖水域管理辦法

《寧波市東錢湖水域管理辦法》在2013.01.08由寧波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東錢湖水域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寧波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13.01.08
  • 實施時間:2013.02.15
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三章 水體保護,第四章 水生動植物保護,第五章 船舶和相關設施管理,第六章 監督管理,第七章 法律責任,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東錢湖水域管理,保護東錢湖水域水質,規範水上秩序,促進水域資源科學開發利用,根據《浙江省風景名勝區條例》、《寧波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東錢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東錢湖水域包括東錢湖、東錢湖新城核心區水域、東錢湖上游主要溪流等水域。
第三條 東錢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應當遵循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利用、占補平衡、統一管理、協調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負責東錢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工作,並與東錢湖旅遊度假區管理委員會合署辦公。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旅遊與湖區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湖區管理部門)是東錢湖水域的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東錢湖水域日常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規劃、水利、旅遊、環保、建設、交通、工商、公安、海事、漁業、城市管理、經濟發展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東錢湖水域的管理工作。
東錢湖鎮人民政府負責東錢湖上游主要溪流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加強東錢湖水域保護的宣傳和教育工作,建立公眾參與的水域保護、管理和監督機制。
鼓勵非政府組織、社會志願者參與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東錢湖水域內的水體、植被、野生動物和各類設施。
對保護東錢湖水域有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七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東錢湖地區總體規劃、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東錢湖旅遊度假區旅遊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
編制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充分考慮資源稟賦和環境承載能力,科學、合理確定東錢湖水域保護區以及水域開發利用強度。
編制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應當徵求社會公眾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按照規定許可權報經批准後,由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組織實施。
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經批准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式進行。
第九條 湖區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組織編制水上旅遊交通發展規劃,對東錢湖水域旅遊、交通發展戰略和布局進行合理安排。
第十條 在東錢湖水域保護區和水域管理範圍內進行工程項目建設、設定公共設施和其他設施的,應當符合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和其他相關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十一條 經批准在東錢湖水域管理範圍內進行工程項目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水生生物和水體,防止污染水域、破壞水生態系統。施工結束後,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清理場地,恢復環境原貌。
第十二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做好東錢湖水域範圍內的污水處理工作,建設環湖截污管網,並把環湖截污管網納入城市污水處理系統。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東錢湖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每年財政經費中安排一定比例專項費用,用於東錢湖上游村莊截污治理和環湖截污管網系統維護。
禁止在東錢湖水域新設排污口;已有排污口,應當限期予以拆除。

第三章 水體保護

第十三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組織湖區管理部門、環保部門和海事部門對東錢湖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組織研究水體污染防治對策,制定、落實水污染防治相關制度和措施。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東錢湖水環境質量監測系統,運用科技手段加強水環境質量監測、污染防治和生態修復,並定期向社會公布水環境質量監測信息。
第十四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東錢湖生態保護需要,確定湖泊的最低水位線,設定最低水位線標誌。
東錢湖水位接近最低水位線時,應當採取限制取水等措施。
第十五條 湖區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清理湖面漂浮物,保持湖面清潔;組織東錢湖清淤疏浚,保持東錢湖清淤量和淤積量基本平衡。
第十六條 在東錢湖水域內,有關管理部門可以設定必要的設施阻止外來污染,但不得影響防洪安全和通航安全。
第十七條 在東錢湖水域設定畜禽禁養區,畜禽禁養區內禁止從事任何形式的畜禽養殖活動。
東錢湖水域內禁止網箱養殖,禁止珍珠養殖。
第十八條 在東錢湖飲用水源保護區範圍內,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嚴格執行《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條例》等飲用水水源保護的各項規定。
第十九條 在東錢湖水域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
(二)丟拋菸蒂、瓜皮、果殼、紙屑等廢棄物;
(三)向水域傾倒渣土、泥漿;
(四)侵占、填埋水域;
(五)在指定區域外洗澡、游泳;
(六)清洗機動車輛;
(七)其他影響水體質量、破壞湖泊生態環境的行為。

第四章 水生動植物保護

第二十條 為維護東錢湖生態景觀,保護水生動植物,東錢湖應當維持合理的生態水位。
遇乾旱年份,在條件許可的前提下,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東錢湖的水資源進行合理調度,保障東錢湖水域生態系統基本穩定。
第二十一條 東錢湖漁業養殖捕撈應當服從湖泊生態保育和旅遊發展的需要,允許經招投標產生的專業養殖管理公司按規定從事以水生態保育為目的的養殖捕撈作業。
對個體漁民從事捕撈作業的,應當限期予以清退。
第二十二條 為保持東錢湖水體質量和生態平衡,可以適量放養對水體質量、水生態環境無害的水生動物。
禁止投入餌料餵養水生動物。
未經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禁止向東錢湖水域投放外來物種、轉基因物種。
第二十三條 種植各種水生植物,應當符合水體保護和景觀的要求,並應合理布局,科學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東錢湖水域內除規定的垂釣區外,禁止垂釣。東錢湖內設定禁漁區,禁漁區內不得進行漁業捕撈和垂釣活動。
禁止在東錢湖內擅自捕魚、採摘水生植物、捕殺飛禽。

第五章 船舶和相關設施管理

第二十五條 發展東錢湖水上旅遊交通,應當符合東錢湖水上旅遊交通發展規劃。
湖區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東錢湖水上旅遊交通發展規劃和水域實際承受能力,合理確定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和水上旅遊交通運營企業的數量,並按照招投標、有償出讓等方式確定經營性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的經營權。
第二十六條 經營性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浮動設施應當符合東錢湖水上旅遊交通發展規劃和相關要求,並依法辦理有關批准手續,經批准後,方可進入東錢湖水域。
經營性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浮動設施應當按有關管理部門核定的航線、航區、航速行駛、停泊、作業,不得擅自改變航線、航區,不得超速航行。
第二十七條 除公務船、遊艇、漁業船舶外,非經營性的船舶和水上遊樂體育設施不得進入東錢湖水域行駛。
遊艇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並經過海事管理部門備案的遊艇俱樂部實施統一管理。
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因試航、體育訓練、競賽等需要進入東錢湖水域的,應當依法向海事管理等部門辦理審批手續。海事管理等部門批准前,應當徵求湖區管理部門的意見。
農用船舶應當限期退出東錢湖。
第二十八條 在東錢湖水域內行駛的船舶,船體長度不得超過20米,寬度不得超過4.5米,除遊艇以外的船舶處於停泊靜止狀態時的吃水深度不得超過0.6米。其中,在東錢湖新城核心區水域行駛的船舶,其吃水線以上高度不得超過1.5米。
經有關部門批准的遊艇,其處於停泊靜止狀態時的吃水深度可以超過0.6米但不得超過0.8米,並應當在指定水域和航道內行駛,不得擅自在其他水域內行駛。
第二十九條 船舶需要更新的,應當符合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的有關規定,並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更新的船舶不得改變原使用性質,不得超過原載客量和主尺度。
第三十條 機動船舶應當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清潔能源,鼓勵使用電力、燃氣或太陽能等動力源,逐步淘汰使用柴油動力的船舶。
經營性船舶應當設定污水、生活垃圾專用收集箱以及與岸上污水、垃圾收集系統相匹配的輸送、清運設施,禁止向水體直接排放和傾倒各種污水、垃圾、雜物。
第三十一條 利用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在東錢湖水域從事水上旅遊運輸、娛樂、體育等經營活動的,應當具備企業法人資格。
從事水上旅遊運輸經營的,應當依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的要求,取得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後,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船舶登記或報備手續。
從事水上遊樂體育經營的,應當按照招投標等方式取得經營權。
第三十二條 利用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在東錢湖水域舉辦各類非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相關管理規定並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三條 湖區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東錢湖水上旅遊交通經營的具體規定,規範水上旅遊交通經營者、船員及其他從業人員行為,維護旅遊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保持良好的水上旅遊交通秩序。
第三十四條 廢棄的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浮動設施,所有人或經營人應當及時向海事管理部門、湖區管理部門辦理相應註銷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運出東錢湖水域。
第三十五條 經營性船舶的從業人員,應當依法申領相關證照,並經湖區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上崗培訓考核合格後,方可持證上崗。
第三十六條 東錢湖水域內的公用碼頭、駁岸、棧橋、堤壩、閘門、水文等設施以及公共標識等,由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指定的單位負責建設、設定和維護管理。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七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水域保護的各項管理制度和技術規範,制定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三十八條 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應當對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的實施和水域資源保護情況進行評估、檢查,加強對東錢湖水域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 湖區管理部門、海事管理部門應當與其他管理部門加強管理協作和信息共享,加強對經營性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浮動設施及運營活動和運營安全的監督。
第四十條 湖區管理部門應當督促相關單位做好公用碼頭等各類公共設施、公共標識的管理維護工作。
水域岸線、經營性碼頭設施由湖區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一條 湖區管理部門和海事管理部門應當制定有關突發事件應急處理和救援預案。遇有突發事件,應當及時啟動預案,做好應急處置。
第四十二條 湖區管理部門應當建立經營性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管理制度、服務質量和安全考核制度。
服務質量和安全考核結果記入經營者和從業人員的信用檔案,作為管理部門實施獎勵、懲處的依據和決定對經營權延續、收回的依據。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湖區管理部門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十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以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九條第(四)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恢復原狀,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向東錢湖水域投放外來物種、轉基因物種的,責令改正、恢復原狀,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第三十四條規定,廢棄的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浮動設施,未及時辦理註銷手續的,責令其補辦有關登記手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在規定期限內運出東錢湖水域的,由海事管理部門、湖區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海事管理部門、湖區管理部門可依法代為組織清理,清理費用由船舶、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浮動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 負有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職責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工作中失職、瀆職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東錢湖水域保護區的具體範圍在《東錢湖水域保護管理規劃》中劃定,由東錢湖風景名勝區管理委員會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如下:
(一)東錢湖上游主要溪流,是指下水溪、南岙溪、大寺溪、上水溪、韓嶺溪以及柴場溪等溪流。
(二)船舶,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條例》規定,應當在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的各類機動、非機動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動裝置,不包括船舶上裝備的救生艇筏和長度小於5米的艇筏。
(三)水上遊樂體育設施,是指未納入海事管理機構登記範圍,長度小於5米的艇、筏以及在特定區域運行、承載遊客在水上遊樂或者從事體育活動的載體。
(四)浮動設施,是指採用纜繩或者錨鏈等非剛性固定方式系固並漂浮或者潛於水中的建築、裝置。
(五)經營性船舶,是指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水上客運、旅遊、娛樂等商業性服務的船舶。
(六)公務船,是指用於公務巡邏、管理、搶險、救助、清潔等工作的船舶。
(七)漁業船舶,是指在漁業主管部門登記的船舶。
(八)農用船舶,是指從事農業生產和短途農業生產資料運輸的非營利性船舶。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2013年2月15日起施行。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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