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杭州商會是由杭州籍人士在寧波投資創業的工商企業(包括個體商戶)等經營性單位自願組成的民間社團組織,屬於非營利性的獨立社會團體法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杭州商會監事制度
- 商會組員:杭州籍人士在寧波投資創業的工商企業等經營性單位
商會介紹,商會監事制度,
商會介紹
商會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努力為會員服務,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交流、互通信息、互幫互利、共同發展;構建會員與政府聯繫的橋樑,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會員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經營秩序,樹立良好的杭州籍企業形象;充分發揮商會綜合群體優勢,促進甬杭兩地經貿往來、技術交流。
商會現有會員50餘家,所屬會員分布在寧波市各個縣市區的主要市場。所從事的行業包括金融投資、對外貿易、建築房地產、食品茶葉、商貿服務、石材陶瓷、通訊醫療、家私木材、服裝紡織、科技、機械等行業,影響並推動著當地經濟的發展。商會充分發揮會員的專業特長和行業優勢,為促進兩地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建文化交流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商會現有會員50餘家,所屬會員分布在寧波市各個縣市區的主要市場。所從事的行業包括金融投資、對外貿易、建築房地產、食品茶葉、商貿服務、石材陶瓷、通訊醫療、家私木材、服裝紡織、科技、機械等行業,影響並推動著當地經濟的發展。商會充分發揮會員的專業特長和行業優勢,為促進兩地的經濟貿易、技術交流和科技進步。經濟繁榮、社會發展和民建文化交流服務,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商會監事制度
第一條依據浙江省民政廳《關於規範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會設二名監事,監事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三條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條監事任職條件:
1.熱心商會工作、遵紀守法、辦事公道。
2.能夠實事求是的代表和反映會員的意見與要求,有較好的會員民眾基礎。
3.有一定的參政議政和協調溝通能力。
第五條監事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有權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提出質疑和建議。監事不參與表決。
第六條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七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年度工作。
2.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情況。
3.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遵守法律和商會章程的情況。
4.監督商會經費收入和使用情況。
第八條本制度經商會理事會審議,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生效,由理事會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