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循環經濟促進會

寧波市循環經濟促進會

寧波市循環經濟促進會是由寧波市境內熱心參與循環經濟,致力於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的企事業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民間組織。經登記註冊,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寧波市循環經濟促進會是由寧波市境內熱心參與推動循環經濟,致力於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的企事業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團結社會力量,圍繞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推動寧波循環經濟發展和節約型社會建設,促進寧波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架起政府、企業、社會信息交流溝通的橋樑,大力宣傳寧波發展循環經濟的成果和成功經驗,提高公眾對發展循環經濟重要性和緊迫性的認識,促進國內外技術交流與合作。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針,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群策群力,促進寧波循環經濟、低碳經濟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循環經濟促進會
  • 外文名:NingBo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 
  • 英文縮寫:NBCEPA
  • 組織性質:地方非營利性社會民間組織
建設宗旨,組織章程,

建設宗旨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堅持“為會員服務、為政府服務、為社會服務”的方針。以經濟建設和寧波社會發展為中心;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廣泛聯繫和團結經濟理論界、企業界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群策群力,形成協同優勢。大力宣傳循環經濟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強化工業企業的社會責任。促進寧波工業循環經濟發展。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寧波市循環經濟促進會(以下簡稱本會)。
英文名稱:NingBo Circular Economy Promotion Association
英文縮寫:NBCEPA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寧波市境內熱心參與循環經濟,致力於發展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的企事業等單位以及相關人士自願組成的地方性、專業性、非營利性的社會民間組織。經登記註冊,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略)
第四條 本會接受寧波市經濟委員會的業務指導,並接受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設在寧波市馬園路262號馬園大廈10樓B5。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積極宣傳、貫徹國家有關循環經濟的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相關管理和服務。
(二)廣泛聯繫理論界、企業界和社會各界知名人士,形成促進循環經濟發展的協同優勢。組織開展循環經濟的研討和交流活動,搭建溝通及學術交流的平台、解決會員需求的後台、推動產業發展的前台。
(三)深入企業、園區調查研究,溝通政府相關部門、循環經濟科研教學單位和專家,協助工業企業產業結構調整。
(四)總結和推廣工業循環經濟的先進經驗、先進技術和先進管理方法,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培育循環經濟型企業、園區。對會員單位開展循環經濟的先進集體、先進個人進行宣傳表彰。
(五)組織專家對工業循環經濟模式和重大技術探索攻關。開展循環經濟培訓,普及和傳播循環經濟知識。提高企業及其他相關人員開展循環經濟的能力,增強循環經濟理念和素質。
(六)組織開展工業循環經濟的國內外技術、人才交流與合作,舉辦循環經濟學術研討、論壇、展覽、考察等活動;建立信息平台,為企業提供相關政策、技術、信息、諮詢等方面的服務與支持。
(七)編輯循環經濟有關的刊物,幫助會員單位整體宣傳策劃。
(八)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合理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九)承辦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有關工業循環經濟發展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三)單位會員是熱心參與循環經濟的企業、科研教學單位、和進行循環經濟工作的團體。
(四)個人會員是自願參與寧波市循環經濟工作宣傳的個人,和從事循環經濟相關工作的專家、學者、企業家、技術人員、管理人員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要求本會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給予幫助與支持。
(六)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相關證書。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
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確定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情況特殊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各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影響,並熟悉和熱心本會工作。
(三)秘書長為專職人員。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每屆五年,可連選連任。如超過年齡要求的,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登記管理機構批准。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任何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把握本團體發展方向和其他重大事項。
(五)代表本團體出席對外活動。
第二十五條 本會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由理事長(會長)授權的情況下可行使理事長(會長)職權。
(二)因理事長(會長)特殊原因不能履行理事長(會長)職權時代替理事長(會長)行使理事長(會長)職權。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對工作人員的招聘分工和管理。
(五)秘書長外出,委託副秘書長或辦公室主任處理日常事務。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的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之前接受業務主管機關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由會長(理事長)辦公會議決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六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經理事會審議表決報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先將籌備成立啟動資金歸還給提供資金支持的單位,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2009 年1月10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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