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安徽商會

商會簡介

寧波市安徽商會成立於2009年9月12日。

商會是指商人依法組建的、以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工商業繁榮為宗旨的社會團體法人。

商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實現資源最佳化配置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是實現政府與商人、商人與商人、商人與社會之間相互聯繫的重要紐帶。

商會一般具有以下四個法律特徵:公益性、民間性、自律性、法人性。

商會是商品經濟的必然產物。商會萌芽於歐洲封建社會的商人行會,即商人人基爾特。法國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商會的國家,是近代商會的發源地。

商會是指有獨立的經營單位、事業單位或由自由商人、企業職員等自願組成,保護和增進全體成員既定利益的非營利性組織。

商會種類:一種典型的商會是行業協會,是由同一行業的企業法人、相關的事業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自願組成的、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社會團體。其宗旨是加強同行業企業間的聯繫,溝通本行業企業與政府間的關係,協調同行業利益,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行業發展。另一種商會是地域性的,通常由某地區企業公司、公務人員、自由職業者和熱心公益的公民所自願組成的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安徽商會
  • 成立:2009年9月12日
  • 會 長:張邦輝
  • 執行會長:李 健
商會組織,商會章程,

商會組織

寧波市安徽商會 班子名單:
常務副會長:葉子民、馬良勝、左秀海
副會長:王樹舉、葉飛 、胡潘雲、李仁喜、朱士傑、張曉輝、朱增九、焦亞、湯長偉
理事會成員:
范德勝、方立年、胡潘雲、江偉凡、焦亞、李健、李仁喜、馬良勝、 陶代友、王樹舉\姚輝、葉飛、葉子民、張邦輝、張曉輝、朱士傑、左秀海、楊賢付、李仁俊
監事會成員:
監事長:劉狄
監事成員:張德權、耿虎
商會辦事機構:
秘書長:焦亞
副秘書長:陳龍、蔡永松、慕金付、湯長偉
辦公室:樂亞芬

商會章程

(2010年7月17寧波市安徽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會的名稱為:寧波市安徽商會(英文名稱為: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NingBo 縮寫:ACCN)。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本會是由皖籍人士或法人在寧波市投資興辦,經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註冊的企業自願發起組成的,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的聯合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本會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樹立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引導會員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發揚艱苦創業和賈儒結合的徽商精神,弘揚徽商文化,以促進兩地經貿合作為宗旨。以保進會員交流、規範會員行為、為會員提供服務、加強兩地經濟交流為主要業務,代表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團結協作,共同進取,推動兩地經濟合作和發展。
第四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寧波市,接受寧波市民政局和寧波市工商業聯合會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會的住所:寧波市恆春街75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在甬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政府之間的關係,促進交流合作,發揮橋樑紐帶作用;
(二)提供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諮詢,編輯信息刊物,蒐集市場信息,宣傳兩地投資環境,開展業務培訓;
(三)幫助企業增強發展能力,開展招商引資、經濟考察、展銷、經貿合作等商務服務,促進企業發展和兩地經濟發展;
(四)為會員排憂解難,依法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向政府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
(五)加強會員誠信建設,促進會員誠信經營,遵紀守法,維護公平競爭和經濟秩序;
(六)鼓勵會員參與公益活動,增強企業社會責任感;
(七)接受兩地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授權或者委託的其他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企業會員,不吸收個人會員。本會會員企業必須為安徽籍自然人或法人在寧波市投資興辦,持有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最近連續兩年無不良經營記錄。本商會每年年檢時將會員名冊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章程,熱心本會事業;
(二)有加入本會意願,自願交納會費;
(三)持有寧波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
(四)連續兩年以上經營情況良好。
(五)定期將新入會會員名單報常務理事會及理事會審議通過。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填寫《會員申請》)、企業註冊登記、年檢材料(營業執照副本、企業負責人身份證複印件等);
(二)經一名以上理事考察推薦;
(三)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
(四)由本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紀守法,誠信經營;
(二)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三)注重團結,不發表不利於商會團結言論,不做不利於商會團結的事,自覺維護本會聲譽和合法權益;
(四)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有關情況,提供各種信息資料;
(七)在其他會員在經營、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時,提供力所能及的幫助;
(八)其他應盡的合理義務。
第十二條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有關知名人士(非現職機關工作人員)為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但不具有會員身份,不具有表決權。聘請商會顧問或名譽職務,由本會理事會決定。
第十三條會員退會、會員資格取消
(一)本會堅持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的原則。會員如要求退出本會,應向本會理事會提交書面聲明,並交還會員證。
會員如一年內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本會將書面通知進行提醒,如通知後半年內仍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本會有權收回會員證。
(二)違法經營受到行政機關處罰並被列入企業不良記錄名單,或經工商部門核准註銷登記的會員,其會員資格自行取消,會員證予以收回。
第十四條會員由下列行為之一的,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一)有破壞商會團結的言行經勸告不改,造成嚴重影響本會團結等不良後果的;
(二)有嚴重損害本會聲譽和利益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行為的;
(三)違法犯罪構成刑事責任的。
會員除名由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對會員除名,須有全體半數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通過方可除名。
被除名會員,如態度惡劣、影響極壞的,本會將通過網站、簡報等方式進行公示。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五條本會以民主集中制為組織原則,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以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協商處理內部事務。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四)制訂或修改會費標準;
(五)制訂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六)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七)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八)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九)改變或撤銷理事會不適應當的決定;
(十)決定終止事宜;
(十一)需要會員大會討論決定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七條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有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長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召集。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會員(會員代表)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會員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當由到會會員(會員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由全體監事簽名確認,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十九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會長、副會長、理事組成,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或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理事會主要職權是:
(一)籌備召集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四)決定商會具體的業務範圍;
(五)制定商會的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設定,並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九)決定新會員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十)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聘任制),決定商會辦事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一)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適當增加或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由監事簽字確認,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本會將根據需要設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閉會期間有關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事理、秘書長(選任制)組成。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需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會員公告。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可以提議召開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立監事會(其成員不少於3人),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督會議程式有效性和表決結果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執行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情況,向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提出建議或向登記管理機關反映情況。
第二十四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六)對本會成員履行會員義務、違反團體紀律、損害團體聲譽等行為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對會費的收繳及支出情況進行監督,對捐贈資助財物使用及公示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八)對本會的部門及成員的違章及違法行為提出處理和糾正意見或建議,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並監督執行;
(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協助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審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召開監事會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應由全體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方能生效。監事會會議紀要應向全體會員公告。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及秘書長組成,對(常務)理事會負責。在(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按章程規定經(常務)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以下職權:
(一)制定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報(常務)理事會審核;
(二)部署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處理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會會議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會長辦公會議須有半數以上的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全體成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議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常務)理事公告。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委託副會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會長辦公會議成員可以提議召開會長辦公會議。
第二十八條商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依照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會長、副會長、選任制秘書長每屆4年(每屆不得超過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會長為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商會秘書長以上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來自於同一單位。
第二十九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一條本會正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須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會)2/3以上會員(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並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審查秘書處對副秘書長及各主要機構負責人和專職工作人員的提名;
(五)審查年度財務的預算和決算;
(六)檢查年度工作計畫實施情況。
第三十三條 本會副會長根據理事會分工或授權,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四條本會設秘書處,秘書處設秘書長1名,副秘書長、秘書若干名。秘書長採用選任制,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從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受會長的委託,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或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第三十五條 本會屆中理事、監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追認。常務理事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理事公告,並經理事會追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屆中副會長、秘書長(選任制)的變更和增補必須向全體會員公告,並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追認,並及時填寫《社會團體負責人備案表》,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七條 本會會長在任期內,調離原單位或因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擔任會長的,會長單位應提前2個月書面報告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可推薦其他相應人選作為會長繼任人選。理事會在收到會長單位報告後,應在30天內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研究,並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選舉。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會長變更後,本會應及時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變更法定代表人的相關材料。
第五章資產及內部管理
第三十八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四十條本會會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二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監事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第四十四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會印章、秘書處印章及財務專用章的使用審批許可權由理事會審議核定,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七條 本會不得以商會名義為會員及其他經濟實體提供經濟和法律擔保。
第四十八條 本會開展重大活動如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修改章程,涉及領導機構及負責人的選舉,法定代表人和秘書長以上負責人變更等會議;舉辦大型研討論壇,組織展覽展銷活動,創辦經濟實體,參與競拍、投資或承接大型項目,開展涉外活動,接受境外10萬人民幣或等值外幣以上的捐助或贊助,發生對商會有重大影響的訴訟活動等,應提前30天向登記機關書面報告,並自覺接受相關業務指導單位的指導;本會重大事項報告均採用書面形式,主要內容包括:活動內容、方式、規模、參加人員、時間、地點、經費等。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0年7月17日第一屆第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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