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寧波市林場四期(靈溪片)等2個土地開發項目立項申請的批覆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寧波市林場四期(靈溪片)等2個土地開發項目立項申請的批覆》由寧波市國土資源局批覆。

法規頒布,法規內容,

法規頒布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關於寧波市林場四期(靈溪片)等2個土地開發項目立項申請的批覆
土地礦產
甬土資整15號
寧波市國土資源局
2011-3-7

法規內容

寧波市林場:
你場《關於要求對第四批低丘緩坡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立項請示》(甬林場報〔2011〕1號)悉。現批覆如下:
經審查,我局認為寧波市林場四期(靈溪片)等2個土地開發項目可行,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的規定。該批項目開發總面積43.3810公頃,開發前耕地面積0.0384公頃,規劃新增耕地面積36.5459公頃。項目實施後可以增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生產條件。因此,同意對寧波市林場四期(靈溪片)等2個土地開發項目進行立項。
該批項目耕地保護有關工作由余姚市國土資源局負責落實。
特此批覆。
附屬檔案:寧波市2011年度第三批耕地開墾項目立項清單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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