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和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快實施名牌戰略,培育一批在國內外有較強競爭能力的名牌產品,打造信用寧波,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名牌產品戰略發展培育名牌產品的通知》(甬政發[1997]12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寧波市名牌產品,是指在我市境內生產並經寧波市名牌產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本辦法認定並經市政府審定的工業、農業產品。
第三條 管委會由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工業與農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新聞宣傳部門及社會團體組成,負責寧波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管委會下設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管委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委會的日常事務,承擔協調、組織工作。
第四條 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由行業(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與有關專家組成的專業組。各產品專業組在管委辦的組織協調下,根據產品類別確定評價方案,並向管委辦報告評價情況和結果。
第五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並實行總量控制,好中擇優,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不搞終身制。
第六條 培育、發展名牌產品以國家產業政策、農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是我市主導產業、傳統支柱產業、競爭性行業、整機產品、最終產品、高技術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和高出口創匯產品;種植類、養殖類和農副土特產類產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寧波市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業產品
1.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產業政策;
2.具有依法登記的註冊商標,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產品實物質量在國內或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先進水平,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4.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市場占有率高,售後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5.已形成適度規模經濟,年銷售額在6000萬元以上或出口創匯在500萬美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地方特色產品酌情考慮),並有較強發展後勁;
6.產品有一定批量生產周期,消費類產品須連續穩定生產2年以上,投資類產品須連續穩定生產3年以上;
7.具有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發展前景良好;
8.企業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有效運行;
9.企業經濟效益好,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全市同行業前茅。
(二)農業產品
1.符合農業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具有依法登記的註冊商標,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產品應有相應的種子(種苗、種禽等)標準、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等等級系列標準,並照此實施;
4.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農產品,必須具有明確的適宜生產地域範圍界限;
5.批量生產已滿3年,糧食作物有10萬畝以上種植面積,經濟作物有1000畝以上的種植面積;種豬年出售1000頭以上,種兔出售5000隻以上,種禽年出售1萬羽以上;豬產品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禽產品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蜂產品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水產品年產量在100噸以上或產值500萬元以上;茶葉年產量5噸以上;花卉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
上述條件中的規模量包括訂單農業,但生產單位要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範圍:
(一)使用國(境)外、市外商標的產品;
(二)近兩年內產品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三)用戶、消費者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產品;
(四)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而尚未獲得相應證件的產品;
(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工作程式
第九條 申請認定寧波市名牌產品的企業須填寫《寧波市名牌產品申請表》,於每年4月20日前報送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市屬企業報送市行業(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或行業(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寧波市名牌產品申請表》後,對照寧波市名牌產品申報條件進行預審,同意推薦的,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於4月底前上報管委辦。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受理的,還需徵求當地縣(市)、區工業或農業經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審核和評價工作:
(一)管委辦對申報的產品進行資格審查後提出入圍產品名單;
(二)管委辦組織產品專業組對入圍產品進行現場考核,產品專業組對產品和生產企業作出綜合評價,並向管委辦提交評審報告;
(三)市質監局、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向管委辦提交產品檢測審查意見、出口產品質量情況;
(四)市工商局負責商標註冊審核,並向管委辦提交商標審核意見;
(五)市質協、消協分別開展市場評價,提供消費者投訴反映和用戶使用情況,作出用戶滿意度評價。
第十二條 管委辦綜合上述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提出初選名單提交管委會審查認定。
第十三條 管委會審查認定寧波市名牌產品採取表決方式,滿足以下條件為表決有效:
(一)必須有管委會半數以上委員參加表決;
(二)參加表決的委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三)管委會主任必須參加。
第十四條 管委會審查認定的寧波市名牌產品,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推薦。
第四章 鼓勵和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寧波市名牌產品由市政府發文公布,並頒發銅牌、證書。
第十六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在該產品的銘牌、標籤、包裝、說明書、裝潢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字樣或標誌。
第十七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在獲證後,2年內無質量事故的,全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免予定期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在寧波市名牌產品中擇優推薦浙江名牌、中國名牌產品。
第十九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享受市各級政府、部門對名牌產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名牌產品及爭創名牌產品的經驗,不斷提高名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二十一條 支持以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充分發揮名牌效應。
第五章 管理和紀律
第二十二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其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自動失效。企業可以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三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字樣和標誌是產品質量標誌。未獲得寧波市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寧波市名牌產品標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通過認定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標誌。
第二十四條 凡發現有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者,質監部門將依據《產品質量法》中冒用質量標誌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對各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進行跟蹤管理。中國名牌、浙江名牌、寧波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按季如實填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作為名牌產品考核評價主要依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未按季上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的,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通報批評,限期補報,逾期未補的,責令暫停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六條 實施年度評價。管委會根據一年來的日常考核,對有效期內的寧波市名牌產品進行評價,對管理放鬆、質量下降、產銷率低、效益虧損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銅牌,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有效期內的寧波市名牌產品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管委辦負責調查。質量事故屬生產企業責任的,管委辦責令其暫停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申報名牌產品中,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取消其認定寧波市名牌產品資格,對已獲取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上報市政府予以除名,收回證書、銅牌,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參與寧波市名牌產品推薦、評價、認定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部門,要嚴以律已,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認定,嚴格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違反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除按本辦法進行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類似的名牌產品認定、評比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我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加快實施名牌戰略,培育一批在國內外有較強競爭能力的名牌產品,打造信用寧波,推動我市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和市政府《關於進一步實施名牌產品戰略發展培育名牌產品的通知》(甬政發[1997]127號),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寧波市名牌產品,是指在我市境內生產並經寧波市名牌產品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依本辦法認定並經市政府審定的工業、農業產品。
第三條 管委會由市有關行政執法部門、工業與農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新聞宣傳部門及社會團體組成,負責寧波市名牌產品的認定和管理工作。
管委會下設管委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管委辦),管委辦設在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管委會的日常事務,承擔協調、組織工作。
第四條 管委會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由行業(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領導與有關專家組成的專業組。各產品專業組在管委辦的組織協調下,根據產品類別確定評價方案,並向管委辦報告評價情況和結果。
第五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堅持企業自願申請,遵循科學、公正、公平、公開原則,並實行總量控制,好中擇優,以市場評價和質量評價為主,不搞終身制。
第六條 培育、發展名牌產品以國家產業政策、農業政策和市場需求為導向,重點是我市主導產業、傳統支柱產業、競爭性行業、整機產品、最終產品、高技術含量產品、高附加值產品和高出口創匯產品;種植類、養殖類和農副土特產類產品。
第二章 申報條件
第七條 申報寧波市名牌產品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工業產品
1.符合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國家產業政策;
2.具有依法登記的註冊商標,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產品實物質量在國內或省內同類產品中處於先進水平,在市內同類產品中處於領先地位;
4.有較強的市場競爭能力,市場占有率高,售後服務好,用戶(消費者)滿意度高;
5.已形成適度規模經濟,年銷售額在6000萬元以上或出口創匯在500萬美元以上(高新技術產品、地方特色產品酌情考慮),並有較強發展後勁;
6.產品有一定批量生產周期,消費類產品須連續穩定生產2年以上,投資類產品須連續穩定生產3年以上;
7.具有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裝備,有較強的產品開發能力,發展前景良好;
8.企業已通過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並有效運行;
9.企業經濟效益好,工業成本費用利潤率、總資產貢獻率居全市同行業前茅。
(二)農業產品
1.符合農業產業政策發展方向,生產、經營行為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具有依法登記的註冊商標,並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譽度;
3.產品應有相應的種子(種苗、種禽等)標準、生產技術規程和產品質量標準等等級系列標準,並照此實施;
4.具有地域性生產條件的農產品,必須具有明確的適宜生產地域範圍界限;
5.批量生產已滿3年,糧食作物有10萬畝以上種植面積,經濟作物有1000畝以上的種植面積;種豬年出售1000頭以上,種兔出售5000隻以上,種禽年出售1萬羽以上;豬產品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禽產品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蜂產品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水產品年產量在100噸以上或產值500萬元以上;茶葉年產量5噸以上;花卉年產值達到500萬元以上。
上述條件中的規模量包括訂單農業,但生產單位要擁有自己的生產基地。
第八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屬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範圍:
(一)使用國(境)外、市外商標的產品;
(二)近兩年內產品經市級以上質量監督抽查被判為不合格或發生重大質量事故、國內外重大索賠事件的;
(三)用戶、消費者對質量問題反映強烈的產品;
(四)列入國家強制管理範圍而尚未獲得相應證件的產品;
(五)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生產的產品。
第三章 申報和認定工作程式
第九條 申請認定寧波市名牌產品的企業須填寫《寧波市名牌產品申請表》,於每年4月20日前報送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市屬企業報送市行業(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條 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或行業(含農業行政)管理部門接到企業《寧波市名牌產品申請表》後,對照寧波市名牌產品申報條件進行預審,同意推薦的,簽署意見並蓋章後於4月底前上報管委辦。縣(市)、區質量技術監督局(分局)受理的,還需徵求當地縣(市)、區工業或農業經濟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一條 審核和評價工作:
(一)管委辦對申報的產品進行資格審查後提出入圍產品名單;
(二)管委辦組織產品專業組對入圍產品進行現場考核,產品專業組對產品和生產企業作出綜合評價,並向管委辦提交評審報告;
(三)市質監局、寧波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向管委辦提交產品檢測審查意見、出口產品質量情況;
(四)市工商局負責商標註冊審核,並向管委辦提交商標審核意見;
(五)市質協、消協分別開展市場評價,提供消費者投訴反映和用戶使用情況,作出用戶滿意度評價。
第十二條 管委辦綜合上述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提出初選名單提交管委會審查認定。
第十三條 管委會審查認定寧波市名牌產品採取表決方式,滿足以下條件為表決有效:
(一)必須有管委會半數以上委員參加表決;
(二)參加表決的委員中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三)管委會主任必須參加。
第十四條 管委會審查認定的寧波市名牌產品,報請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向社會推薦。
第四章 鼓勵和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經市政府審定的寧波市名牌產品由市政府發文公布,並頒發銅牌、證書。
第十六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可以在該產品的銘牌、標籤、包裝、說明書、裝潢和廣告宣傳中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字樣或標誌。
第十七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在獲證後,2年內無質量事故的,全市各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免予定期監督檢驗。
第十八條 在寧波市名牌產品中擇優推薦浙江名牌、中國名牌產品。
第十九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享受市各級政府、部門對名牌產品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條 各有關部門要廣泛宣傳名牌產品及爭創名牌產品的經驗,不斷提高名牌產品及其生產企業的社會知名度。
第二十一條 支持以名牌產品生產企業為核心組建企業集團,充分發揮名牌效應。
第五章 管理和紀律
第二十二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每年進行一次,有效期為3年,到期後其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自動失效。企業可以重新申請、認定。
第二十三條 寧波市名牌產品字樣和標誌是產品質量標誌。未獲得寧波市名牌產品榮譽稱號的產品,不得冒用寧波市名牌產品標誌;超過有效期未重新申請或重新申請未通過認定的產品,不得繼續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標誌。
第二十四條 凡發現有第二十三條所列行為之一者,質監部門將依據《產品質量法》中冒用質量標誌條款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管委會對各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進行跟蹤管理。中國名牌、浙江名牌、寧波市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應按季如實填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作為名牌產品考核評價主要依據。名牌產品生產企業未按季上報《名牌產品跟蹤調查表》的,第一次給予警告,第二次通報批評,限期補報,逾期未補的,責令暫停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六條 實施年度評價。管委會根據一年來的日常考核,對有效期內的寧波市名牌產品進行評價,對管理放鬆、質量下降、產銷率低、效益虧損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達不到要求的,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收回證書、銅牌,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有效期內的寧波市名牌產品發生重大質量事故的,管委辦負責調查。質量事故屬生產企業責任的,管委辦責令其暫停使用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並限期整改,整改後仍達不到要求的,報請市政府取消其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
第二十八條 企業在申報名牌產品中,如有弄虛作假行為,經調查核實,取消其認定寧波市名牌產品資格,對已獲取寧波市名牌產品稱號的,上報市政府予以除名,收回證書、銅牌,並予以通報。
第二十九條 參與寧波市名牌產品推薦、評價、認定工作的人員和有關部門,要嚴以律已,公正廉潔,嚴格按照有關規定、程式進行認定,嚴格保守申報企業的商業和技術秘密,保護智慧財產權。違反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嚴肅查處。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除按本辦法進行寧波市名牌產品認定工作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類似的名牌產品認定、評比等活動。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寧波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