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為 了保障公民閱讀權利 ,培養公民閱讀 習慣,提高 公民科學文化素質 ,促進書香寧波建 設,根據 《中華人民 共和國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法》 《中華人民 共和國公共圖書館法》 《浙江省 公共文化服務保障條例》 等法律法規 ,結合本市實際 ,制定本 條例 。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
  • 發布單位:寧波市人大常務委員會
條例內容,條例草案,

條例內容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
第三條全民閱讀促進工作應 當遵循政府主導 、社會參與 、 公益普惠的原則 ,通過健全服務體系 、搭建服務平台 、最佳化服務資源等途徑 ,提高全民閱讀服務質量 。
第四條 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應 當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體系 ,並將其全民閱讀基本公共服 務所需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按照公益性 、基本性 、均等性 、 便利性的要求 ,加強公共閱讀服務設施建設,完善全民閱讀服務 體系 ,提高全民閱讀服務水平。市和區縣 ( 市 ) 設立由新聞出版 、文化 、財政 、 自然資源和 規劃 、教育 、科技 、住房城 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組成的全民閱 讀促進工作協調機構 ,統籌 、協調 、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其具體工作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
第五條 市和區縣 ( 市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市和區縣 ( 市 )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 域內公共圖書館 、文化館 、鄉鎮綜合文化服務中心 ( 站 ) 等公益 性文化單位 ,做好全民閱讀促進相關工作 。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 當按照各自 職責做好全 民閱讀促進相關工作 。工會、共青團 、婦聯等人民團體和文聯 、科協 、社科聯等社 會組織應當 結合各自工作對象的特點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和村 ( 居 ) 民委員會應 當根據本 地實際 ,組織開展全民閱讀促進工作 。
第二章閱讀服務設施
第六條 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應 當根據國家基本公共文 化服務指導標準和省 、市基本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 ,結合本行 政區域內人口 規模 、分布和服務需要 ,科學合理地設定公共圖書 館、國有書店、學校圖書館 ( 室 )、村 ( 社區 ) 圖書室等公共閱讀 服務設施。市和區縣 ( 市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將本行政區域內 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目錄和有關信息予以 公布。
第七條區縣 ( 市 )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建立以縣級公共圖書館為 總館 ,鄉鎮 ( 街道 ) 圖書館為分館 ,村 ( 社區 ) 圖書室 為基層服務點的總分館制 。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 當利用 鄉鎮 ( 街道 ) 和村 ( 社 區 ) 的綜合服務設施設定 鄉鎮 ( 街道 ) 圖書館及村 ( 社區 ) 圖書 室。區縣 ( 市 ) 公共圖書館應 當完善數 字化、網路化服務和配送 體系 ,推 動實現區域內文獻資源統一採購 、統一編目 、統一配送 和通借通還 ,定期為 鄉鎮 ( 街道 ) 圖書館、村 ( 社區 ) 圖書室補 充、更新閱讀資源 ,豐 富圖書 、報刊的種類 。
第八條 鼓勵各級公共圖書館在下列 場所設立自 助圖書借閱 設施、圖書借還服務點 ,為公眾提供閱讀服務 :
( 一 ) 機場、車站 、碼頭等 ;
( 二 ) 公園、旅遊景 區等;
( 三 ) 博物館 、美術館 、文化館 、科技館 、體育館 、檔案館 、 城市展覽館等 ;
( 四) 養老機構 、婦女兒童活動中心 、青少年宮等 ;
( 五 ) 住宅小區;
( 六 )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 ;
( 七 ) 銀行、商場、醫院、賓館等。
第九條 區縣 ( 市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有關行 政主管部門推進實體書店建 設,扶持實體書 店發展。區縣 ( 市 ) 應 當建設集閱讀 學 習、展示交流 、創 意生活於一 體的綜合性書店。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應 當推進實體書 店網 點建設,有 條件的 鄉鎮 ( 街道 ) 可以統籌設定圖書館和實體書 店。支持在高等院校 、旅遊景 區、商場、賓館、民宿、文化場館 等場所開設實體書店 。鼓勵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 、國有企業和高等院校通過優惠或 者提供場地等方式 ,利用本單位的公共空間 ,開設公共閱讀 空間 或者引進實體書店 。第十條 鼓勵建設利用信息化技術為公 眾免費提供 24 小時開 放閱讀服務的城市書房 。市和區縣 ( 市 )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 應 當會同自 然資源和規劃 、住房城 鄉建設等行政主管部門做好城 市書房建設的相關工作 ,並引導支持社會力量參與 運營。
第十一條 鼓勵企業事業單位設立職工書 屋 ,為 職工開展全 民閱讀提供服務。
第十二條 市和區縣 ( 市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 文化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全民閱讀服務設施的數 字化和網路 建設 ,推 動利用網際網路 、廣播電視網等現代傳播技術提供閱讀服 務,推廣運用數字圖書館 、電視圖書館、電子閱報屏等信息化設 施設備,豐 富數位化閱讀服務內容 。鼓勵出版單位和公共圖書館創 新技術手段 ,開發套用多媒體 閱讀產品 ,提供數字閱讀資源 。鼓勵和支持實體書 店與 電子商務經營者開展合作 ,探索 線上 線下互動融合的經營模式 。
第十三條 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單位應 當建立健全公共 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按照服務規範開放公共閱讀 服務設施 ,明確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管理人 。
第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損壞或者擅自 拆除公 共閱讀服務設施 ,不得擅自 改變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的性質和功能 或者縮小其規模 。因城鄉建設確 需拆除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或 者 改變其功能 、用 途和規模的 ,應 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重建 、改建,並堅 持先建設後拆除或者建設拆除同 時進行的原則 。重建、改建相關 服務設施 ,不得低於原有規模和標準 。
第三章 閱讀推廣
第十五條 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應 當加大對全民閱讀 活 動的推廣力度 ,通過創建全民閱讀 品牌、開展主題閱讀 活動等 , 引導公民樹立終身閱讀理念 ,營造全民閱讀的社會氛圍 。
第十六條 每年 10 月 31 日為 書香寧波日 ,每年 11 月份為 天 一書香月。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 當在書香寧波日 和 天一書香月期 間,通過開展主題論壇 、演講誦讀 、全民共讀 等活 動 ,組織公眾參與讀 書活動。區縣 ( 市 )、行業 主管部門 可以根據本地區、本行業實際 ,開 展具有地方 、行業特色的全民閱讀促進活動 。
第十七條 建立健全全民閱讀 激勵機制 ,對在書香寧 波建設 和藏書 、讀 書等全民閱讀 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 、家庭和個 人,通過選樹先進典型等方 式予以宣傳 、激勵 。
第十八條 新聞出版、文化 、教育 、科技等行政主管部門和 工會、共青團 、婦聯等人民團體應 當定期向公眾推薦面向不同讀 者群體的全民閱讀基礎書目和分類推薦書目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應 當優先將推薦出版物納入採購目錄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 文聯等單位建立優秀出版物 創作的扶持機制 ,發掘 、創作反映地域 文化的作品 ,支持優秀讀 物的出版 、發行和傳播。本市出版單位應 當 向市公共圖書館交存正式 出版物。
第十九條 公共圖書館應 當通過開展閱讀指導 、讀 書交流 、圖書互換共享 等活動 ,推廣全民閱讀 。公共圖書館應 當採取免收借閱押金 、免費提供文獻信息查詢 及借閱、24 小時開放網路數字服務資源等方式 ,通過流動服務設 施、自助服務設施 、總分館通借通還等途徑向社會公眾提供平等 、 開放、共享的閱讀服務 。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 、科研單點陣圖書館及其他類 型的專業圖書館定期向社會開放 。
第二十一條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促進建立學校、家庭與 社會相結合的學生閱讀指導機制 ,支持開展針對有閱讀障礙學 生 的閱讀幫扶和研究工作。幼稚園 、 中國小校、中等職業學校應 當根據學生身 心發展狀況推行符合其年齡段的階梯閱讀計畫 ,組織閱讀活動 。 鼓勵少年兒童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採取 各種方 式開展家庭閱讀,營造良好的閱讀氛圍 。
第二十二條 公共圖書館應 當設立少年兒童圖書館或 者單獨 設定少年兒童閱覽 區域,建立書籍分類閱讀指導目錄 ,配備相應 的專業人員 ,開展面向少年兒童的閱讀指導 ,並為 學校開展有關 課外閱讀活動提供支持。
第二十三條 市、區縣 ( 市 ) 文化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新 聞出版行政主管 部門為 視障人士 等 閱讀障礙者提供特殊閱讀資 源 、設施與服務,提供盲文出版物 、大字 出版物、有聲讀 物等 , 幫助其參加全民閱讀活動 。市、區縣 ( 市 ) 公共圖書館應 當開設視障人士閱覽 室 、借閱區。各類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單位應 當為老年人、殘障人士提 供便利服務。
第二十四條 監獄 、看守所 、戒毒場所和社區矯正機構應 當 為服刑人員 、羈押人員 、戒毒人員和社區矯正對象制定 閱讀計畫 , 提供閱讀資源 ,開展閱讀活動。
第二十五條 固有書店應 當通過開闢閱讀 區域、舉辦讀 書講 座 、組織公益朗讀 、推薦優秀讀物 、培訓閱讀 志願者 、設定流動 書攤等方 式開展全民閱讀服務。鼓勵和支持實體書 店延長 營業時間 ,拓寬閱讀空間 ,提供公 益性閱讀服務 。
第二十六條 建立全民閱讀 志願者和推廣人制度 ,鼓勵和引 導社會力量參與公益性閱讀組織和閱讀推廣機構建 設。公益性閱讀組織和閱讀推廣機構可以通過 舉辦閱讀指導 、圖 書展覽 、閱讀講座 、讀 書沙龍 、閱讀推廣人及閱讀 志願者培訓 等 方式 ,參與全民閱讀活動 。市、區縣 ( 市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 有關部門對 全民閱讀 志願者和閱讀推廣人開展免費的全民閱讀培訓服務 。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 、法人和其他組 織開展出版物 的交換、捐獻和贈與 ,促進圖書循環利用 。接受捐贈的機構應 當加強捐贈出版物的鑑別 、套用和管理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做好指導和監督 。
第二十八條 報刊 、電台、電視台和新聞網站等 ,應 當通過 設定專欄 、推介優秀讀 物 、普及閱讀知識等方 式 ,提供全民閱讀 信息服務 ,宣傳報導全民閱讀活動 。公共圖書館 、國有書店 、機場 、車站 、碼頭等公共場所 ,應 當技放全民閱讀公益廣告 ,宣傳全民閱讀活動 。
第四章閱讀保障
第二十九條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應 當根據本地實際 , 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 ,逐步增加全民閱讀經費投入 ,對實 體書店建設、全民閱讀推廣 活動開展、 閱讀志願者和閱讀推廣人 培訓11 、閱讀組織及閱讀推廣機構培育等工作給予支持 。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市財政等部門 制定全民閱 讀促進資金使用管理辦法 ,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 。
第三十條 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可以發起設立公益性全 民閱讀基金。鼓勵企業事業單位 、其他組 織和個人通過捐贈等方 式設立或 者參與設立全民閱讀基金。全民閱讀基金主要用於扶持閱讀志願者 、閱讀推廣人、閱讀 組織等開展全民閱讀活動 、志願者培訓 、全民閱讀狀況調查等 。 第三十一條市和區縣 ( 市 ) 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通 過購買服務等方式 ,支持民 營書店 、民辦圖書館 、閱讀組織、閱
讀推廣機構從事具有 公益性質的全民閱讀服務。政府賄買服務應 當優先面向為 農村、社區以及老年人 、未成 年人、外來務工人員 、低收入人群等群體提供的具有公益性質的 全民閱讀服務 。
第三十二條 市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 當會同 文化等有關 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全民閱讀調查評估制度 ,定期開展全民閱讀調 查,並向社會發布全民閱讀指數 。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共文化服 務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共圖書館法》 《浙江省公共文化服 務保障條例》 等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 ,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 第十 三條規定 ,公共閱讀服務設施 的管理單位未建立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理制度和服務規範 、未按 服務規範開放公共閱讀服務設施或 者未明確公共閱讀服務設施管 理人的 ,由其主管部門責令限期 改正;逾期不 改正 、造成嚴 重後 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 分。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 第十四條規定 ,侵占 、損壞、擅自 拆除公共閱讀服務設施 ,或者改變其功能 、用途和規模的 ,由有 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 期 改正;情節嚴 重的 ,對負 有責任的主管 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第二十六條 市和區縣 ( 市 ) 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 、文化 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全民閱讀 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 條例 規定,侵占 、挪用全民閱讀工作經費或者基 金的,或 者濫用 職權、玩忽職守 、餉私舞弊的 ,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 ,依 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條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

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各位委員:
我受市人民政府委託,就《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一)制定《條例》是保障人民民眾實現文化權利的需要。文化權利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推進全民閱讀是實現公民文化權利的重要內容。2009年中央宣傳部、文化部等9部委提出了“倡導全民讀書,建設閱讀社會”。加強閱讀設施建設、開展閱讀推廣活動、推薦閱讀書目、指導市民學會閱讀、公益性閱讀組織和閱讀志願者等社會力量的培育等都是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重要內容。制定並實施《條例》,以法治來統一政府和社會對全民閱讀的認識,可以更加明確各相關主體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的權利義務和責任,激發社會各界的參與全民閱讀促進工作的熱情,從而使人民民眾的文化權利得到更好的保障。
(二)制定《條例》是推進我市“名城名都”建設和“六爭攻堅,三年攀高”行動的需要。市第十三次黨代會報告提出,要建設書香之城、音樂之城、影視之城,打造具有寧波特色的文化品牌。這是市委立足現實基礎、把握髮展大勢、服務“建設國際港口名城、打造東方文明之都”,躋身全國大城市第一方隊作出的一項重要決策,也是“六爭攻堅,三年攀高”行動的重要內容。建設書香之城是傳承和弘揚寧波優秀文化傳統的現實需要,是推動“名城名都”建設的必然要求,是實現文化強市的戰略舉措。推進全民閱讀立法工作,有助於我市加快發展動能轉換、加快城市品質提升、加強城鄉統籌發展、增添城市文化魅力、加快“名城名都”建設和“六爭攻堅,三年攀高”行動目標。
(三)制定《條例》是引導市民積極參與全民閱讀的需要。今年4月,由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全國國民閱讀調查課題組發布的《2018年寧波市居民閱讀調查》表明,2018年我市成年居民人均紙質圖書閱讀量為4.19本,低於2018年全國的4.67本;人均電子書閱讀量為3.21本,較2018年全國的3.32本少0.11本。上述數據說明我市的全民閱讀工作仍有較大的提升空間,在培養市民閱讀習慣、促進全民閱讀良好氛圍的形成方面,政府和社會各界仍有許多工作要做。
(四)制定《條例》是解決我市全民閱讀體制機制等問題的需要。我市歷史文化底蘊深厚,在全民閱讀方面,工作特色明顯、各地亮點紛呈。但是,在體制機制等方面還存在著不足,與先進城市相比也有一定的差距。比如: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的政府責任不明確,各部門各自為政,沒有形成工作合力。全民閱讀的設施保障、經費保障、人員保障、數位化建設等方面有歷史欠債,重複建設、資源利用率低等現象也客觀存在,考核、獎懲和激勵機制不夠健全,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全民閱讀工作也不夠,等等。這些都需要通過立法來規範、引導和約束。
二、《條例》起草過程
《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是市人大常委會2018年立法調研、2019年審議項目。去年以來,市人大常委會教科文衛工委、法工委、市司法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文化廣電旅遊局聯合成立法規起草小組,開展立法調研和起草工作。起草小組分析梳理了涉及全民閱讀方面的上位法、其他省市有關全民閱讀的地方性法規、國家和省市有關政府規章、規範性檔案以及我市相關工作資料,並收集彙編。起草期間,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萬亞偉、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翁魯敏就調研和起草工作多次提出要求,指導制定調研方案,帶隊深入基層進行調研,數次出席立法起草座談會和草案修改會議,聽取立法起草小組關於《條例》起草工作情況的專題匯報,就立法所應把握的基本方向、堅持的原則以及條例的基本結構和框架等重要問題提出指導意見。
起草小組開展了廣泛深入的調研:在市內實地走訪了市圖書館、市新華書店、鄉鎮圖書館、實體書店、農家書屋、城市書房等閱讀陣地,召開了市直有關部門、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社區)、學校、企(事)業單位、圖書館、書店等社會各界代表多層面座談會,廣泛聽取意見建議。委託中國新聞出版研究院開展了寧波市全民閱讀狀況調查,全面分析我市全民閱讀工作的現狀、面臨的困難和存在的問題。通過新聞媒體,開展向廣大市民“徵集全民閱讀立法條款內容”的活動,同步向市人大立法諮詢員和部分人大代表傳送徵求建議函,徵集立法條款內容。緊密結合當前正在實施的“書香寧波2020”建設計畫,充分吸收其中的內容和做法,確保立法工作能夠解決寧波全民閱讀工作的實際問題,增強立法的實用性。與此同時,起草小組還赴煙臺實地走訪,了解煙臺市全民閱讀立法工作和實踐經驗。經過反覆研究修改,完成了《草案(送審稿)》,市新聞出版局於5月6日報市政府。
市司法局按程式採用書面和座談會的形式徵求了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的意見,並通過寧波司法行政網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同時,在慈谿市、鄞州區分別舉行座談會,聽取當地有關部門、鎮鄉人民政府和部分圖書館、實體書店、閱讀推廣人的意見。召開市有關部門負責人會議,就重點條款進行協商研究。在此基礎上,會同市新聞出版局對《草案(送審稿)》進行多次修改。7月16日,市政府第6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條例(草案)》。
三、《草案》主要內容的說明
(一)關於全民閱讀工作職責
《草案》第三條明確,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遵循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公益普惠的原則,並在第四條和第五條中分別明確了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以及新聞出版主管部門、文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相關單位在全民閱讀促進工作中的職責。為便於統籌、協調工作的開展,《草案》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了市和區縣(市)設立全民閱讀促進工作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指導和推動本行政區域內全民閱讀工作,其具體工作由新聞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承擔。
(二)關於閱讀設施
《草案》第二章第六條至第十四條對閱讀設施的建設作了五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公共文化服務實施標準,科學合理地設定公共閱讀設施(第六條);二是明確了公共圖書館總分館制的建立,並要求其推動實現區域內文獻資源統一採購、統一編目、統一配送和通借通還,同時對自助圖書借閱設施的設定等做了規定(第七條、第八條);三是對實體書店、城市書房、職工書屋等建設和運營分別作了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四是對數位化閱讀技術的開發套用及實體書店與電子商務的合作等內容作了規定(第十二條);五是明確了公共設施管理單位的責任,並規定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損壞或者擅自拆除公共閱讀設施(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三)關於閱讀推廣活動
《草案》第三章第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對閱讀推廣活動的開展作了五方面的規定。一是明確了政府開展全民閱讀活動的形式,並規定每年的10月31日作為書香寧波日,每年11月份為天一書香月(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需要說明的是,選擇10月31日作為書香寧波日,是因為該日為王陽明先生的誕辰日,王陽明先生作為寧波人,是陽明心學的集大成者,以其誕辰日作為讀書日,具有教育意義也體現我們的地域特色。我市從2015年開展讀書月活動,已開展了四年,將每年的11月設為天一書香月,是因為既可以保持與書香寧波日的連貫性,便於活動開展,又因為該月是每年書展舉行期,便於營造全民閱讀的氛圍;二是明確本市設立全民閱讀激勵機制,對在書香寧波建設和藏書、讀書等全民閱讀活動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家庭和個人通過選樹先進典型等方式予以宣傳、激勵(第十七條);三是對公共圖書館等各類圖書館在全民閱讀推廣活動中的職責作了明確,並要求公共圖書館採取免收借閱押金、免費提供文獻信息查詢及借閱、24小時開放網路數字服務資源等方式,通過流動服務設施、自助服務設施、總分館通借通還等途徑向社會公眾提供平等、開放、共享的閱讀服務(第十九條、第二十條);四是對為未成年人、視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人群提供閱讀服務的相關方面作了規定(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四條);五是對實體書店、志願者、閱讀推廣人、公益組織、媒體等各類主體開展全民閱讀活動作了規定(第二十五條至第二十八條)。
(四)關於閱讀保障
為了保障全民閱讀活動的開展,《草案》第四章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二條從資金、政府購買服務、評估制度等三方面對閱讀保障制度作了規定。一是明確政府應當統籌安排各類政府補助資金,逐步增加全民閱讀經費投入,並對全民閱讀基金的設立作了規定(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二是明確政府及相關部門通過購買服務等形式支持社會力量從事公益性的全民閱讀服務,並對購買服務面向的重點人群作了規定(第三十一條);三是明確要求建立全民閱讀調查評估制度和調查制度(第三十二條)。
(五)關於法律責任
為了加強全民閱讀促進工作,體現法規的可執行性,《草案》除了在第三十三條設定轉致條款外,還分別對公共閱讀設施的管理單位未履行相關職責、擅自拆除公共閱讀設施或改變其功能、用途的行為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分別設定了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連同《寧波市全民閱讀促進條例(草案)》,請一併予以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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