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機動車尾氣污染物排放,保護和改善本市大氣環境,保障人民民眾身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的有關規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車用汽油無鉛化的通告
- 發布機構:寧波市人民政府
- 發布日期:1998年9月3日
- 實施日期:1998年9月3日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寧波市人民政府關於全面實施車用汽油無鉛化的通告
(甬政告〔1998〕3號1998年9月3日)
現就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車用汽油無鉛化的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從1998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全面推廣無鉛汽油,市內各成品油批發單位自1998年11月1日起禁止在本市批發含鉛汽油;各加油站(包括內部加油站,各機關、企事業單位自行使用的加油站)自1998年12月1日起,禁止供應含鉛汽油。
二、汽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和使用單位應認真做好改用無鉛汽油的準備工作,確保在規定時限內銷售、使用無鉛汽油。
三、市環保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物價局等部門按各自的職責對改用無鉛汽油工作實行監督管理。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縣(市)、區環保局、工商局、技術監督局、物價局對本轄區內改用無鉛汽油工作實行監督管理。
四、對不執行本通告規定,逾期仍在本市銷售、使用含鉛汽油的單位或個人,由環保、工商、技監、物價等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