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出海船民證辦理指南

寧波出海船民證辦理是由寧波公安邊防支隊受理辦理。

基本介紹

  • 事項名稱:出海船民證
  • 權力來源:法定本級行使
  • 責任處(科)室:寧波公安邊防支隊邊境管理科
  • 法定期限:20工作日
  • 諮詢電話:0574-87185548
  • 辦件類型:承諾件
  • 事項類型:行政許可
  • 實施機關:寧波公安邊防支隊
  • 辦事對象:個人,法人
  • 承諾期限:3工作日
  • 監督投訴電話:0574-87187501
  • 收費情況:不收費
法定依據,受理條件,辦理材料,

法定依據

1、《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2、《浙江省沿海船舶邊防治安管理條例》
第七條年滿十六周歲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人員出海前,應當向公安邊防部門申領《出海船民證》。

受理條件

應:1、年滿16周歲,未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員證》或者《船員服務簿》的中國籍公民。
不應: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
2、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緩刑、假釋和保外就醫的罪犯;
3、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經濟、民事案件的;
4、出海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5、利用船舶進行過走私或者運送偷渡人員的。
填寫好《浙江省流動人員信息登記表》

辦理材料

材料名稱
材料形式
材料詳細要求
必要性及描述
一,《出海船民證》申領
原件或複印件
必要
1,申領《出海船民證》登記表下載:[空白表格],[示例表格]
紙質材料
A4紙
必要
2,《出海船舶戶口簿》
原件
必要
3,辦理《出海船民證》人員身份證原件(審核後退回)及複印件
複印件
A4紙,身份證正反面複印在一面紙上
必要
4,辦理《出海船民證》人員一寸照
原件
4張
必要
5,浙江省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
紙質材料
A4紙
非必要(,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北侖區,鎮海區,居民無需填寫)
二,《出海船民證》換證或註銷
原件
必要
1,《出海船民證》
原件
必要
2,《出海船民證》副證
原件
必要
3,《浙江省臨時居住證》
原件
非必要(非江東區,江北區,海曙區,北侖區,鎮海區居民註銷或更換船民證時提供)
4,《出海船舶戶口簿》
原件
必要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