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於2017年06月06日成立。法定代表人寧波保稅區嘉春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公司經營範圍包括:創業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等。

基本介紹

  • 公司名稱: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 成立時間:2017年06月06日
  • 總部地點:浙江省寧波北侖區新碶進港路406號2號樓4026-3室
發展歷程,經營範圍,公司事件,

發展歷程

2017年06月06日,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成立。

經營範圍

經營範圍包括創業投資及相關諮詢服務。(未經金融等監管部門批准不得從事吸收存款、融資擔保、代客理財、向社會公眾集融資等金融業務)。(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

公司事件

2023年12月21日,ST中嘉公告,公司於近日收到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書》,公司起訴劉英魁以及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寧波保稅區嘉惠秋實創業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申請撤銷仲裁裁決一案,已經審查並獲登記立案。
就劉英魁、寧波保稅區嘉語春華創業投資合夥企業、寧波保稅區嘉惠秋實創業投資合夥企業針對公司提起的仲裁案,北京仲裁委員會於2023年9月28日作出了(2023)京仲裁字第2564號《裁決書》。
裁決書裁決:確認申請人與三被申請人簽訂的《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定》《發行股份及支付現金購買資產協定之補充協定》《業績補償協定》以及《債務和解協定》解除;申請人向三被申請人分別返還北京中天嘉華信息技術有限公司55%、35%、10%(合計100%)的股權;申請人向三被申請人支付違約金;申請人向三被申請人賠償已繳納稅款的損失;申請人向三被申請人支付律師費、財產保全費、財產保全保險費及已墊付的仲裁費等。
因案涉裁決存在《仲裁法》第五十八條規定情形,公司依法向北京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北京仲裁委員會(2023)京仲裁字第2564號裁決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目前,公司已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中止執行申請》,請求法院依法中止執行(2023)京01執1499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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