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

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成立於2000年3月,有14個會員單位及800多名會員,是依法登記的社會團體。研究會實行會員代表大會制度,每四年召開一次會員代表大會,選舉新一屆理事會及領導機構。現任第三屆理事會及領導機構是由老、中、青結合形成的堅強有力的領導班子。

研究會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及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思想;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遵循社會主義道德風尚,以人為本、以老為主、以人為善、和諧相處等原則;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結合實際開展各項活動。

十多年來,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在市委、市政府的關心、支持下,在各有關部門的指導、幫助下,經過全體會員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優異的成績。研究會認真負責地收集整理了較為完整的“長江支隊”歷史資料,通過發行《南下幹部之聲》刊物和《寧德長江支隊》網站,研討交流學術成果,弘揚“長江支隊”精神;努力籌集資金建造“寧德長江支隊紀念園”,將長江支隊老戰士在閩東的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中的豐功偉績形象地再現於眾,讓“長江支隊”的革命精神代代相傳;精心組織學習、宣傳活動,舉辦了建國60周年大慶活動,召開了“長江支隊”入閩60周年紀念大會和慶祝建黨90周年歌舞晚會等主題活動,深受各級領導和人民民眾的好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
  • 外文名:Ningde City Yangtze River detachment Research
  • 成立時間:2000年3月
  • 地點:寧德市
  • 會員:800多
章程全文,附則,

章程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
漢語拼音:Ning De Shi Chang Jiang Zhi Dui Yan Jiu Hui
第二條 本會是學術性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會員由在寧德市工作過的原長江支隊成員和配偶及其後代等自願結成。
第三條 本會宗旨是: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以全面建設社會主義小康社會為中心,熱愛祖國、熱愛中國共產黨和廣大人民民眾,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發揚實事求是和理論聯繫實際的學風;貫徹“雙百”方針;在黨和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推動長江支隊歷史研究,積極學習宣傳和弘揚長江支隊革命精神;引導會員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服務,為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為推進“環三”建設新跨越而努力工作。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市社科聯、登記管理機關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寧德市蕉城區鶴松路2號,市老幹部活動中心二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組織會員學習宣傳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宣傳貫徹中國共產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我國憲法、法律、法規;貫徹執行各級黨和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配合有關方面積極組織會員開展有益於身心健康的活動。
(三)熱誠關心和幫助病、老會員和下一代人健康成長。
(四)同會內外在閩東工作過的長江支隊老同志、遺屬、後代人聯絡交流,同故鄉各縣市的長江支隊研究會、組聯絡交流,收集歷史資料,關心閩東和故鄉的社會主義建設事業,同兄弟單位及會外朋友們聯絡交流。
(五)了解並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
(六)收集、整理、編印宣傳長江支隊及其成員的英模事跡和歷史資料,辦會活動的有關檔案資料,有關的文章、文選等,努力辦好《南下幹部之聲》會刊。創辦“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網站”,為廣大會員提供網上學習交流的平台。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為單位及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寧德地區工作過的原長江支隊成員和配偶及其後代等。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口頭或書面申請。
(二)經縣、市研究分會理事會或研究小組領導班子通過,報市研究會備案。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拒不交納會費或拒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最長不超過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它重大事項。如聘請名譽會長、顧問、召開紀念大會等。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本章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有特殊情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職以健康條件和工作能力來決定。
(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根據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的決定,組織考核和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市財政資助。
(三)會員所在單位和社會捐助。
(四)本會自有資金的利息收入。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財會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制度,會計對本會的財務狀況按年度進行會計核算,編制年度會計報表,實行會計監督。財會人員工作變動,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及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組織清算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附則

本章程經2010年9月 19日寧德市長江支隊研究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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