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規定

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向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下達《寧德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規定》,主要有: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安全事故防範體系建立和落實情況;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消防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落實情況;市政府下達的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完成情況。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規定
  • 下發單位寧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 執行部門: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 規定之日: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東僑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直有關單位:
寧德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二○○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寧德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考核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責任目標體系,落實各級各部門消防安全責任,強化消防監管,加強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控制和考核,客觀評價各級各部門消防工作成效,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事故,根據《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市人民政府對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消防工作及其主要負責人履行消防安全職責情況的考核。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領導下,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具體組織實施。
第三條 消防安全目標責任考核的依據是消防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市政府下達的年度消防安全目標責任書,以及相關工作職責和要求。
第四條 消防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分為控制目標和年度工作任務兩部分
(一)市政府對各縣(市、區)政府消防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1、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包括:消防工作組織領導情況;政府主要負責人、各分管領導及各部門的職責分工和落實情況,各級各部門各單位消防安全責任制建立和落實情況,消防工作情況納入各級工作業績及政績考核內容的情況。
2、消防安全事故防範體系建立和落實情況。包括:制定消防規劃、目標,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消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分析、布置、督促、檢查本地區消防工作;落實消防安全監管機構、人員及必需的經費、裝備;開展消防檢查和執法,建立重大火災事故隱患舉報、掛牌督辦、查處制度,督促和組織有關部門對各類重大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及時協調解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問題;督促企事業單位落實消防安全主體責任;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活動等。
3、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和消防安全保障體系建立、落實情況。包括:建立重大危險源的登記、評估及監控制度,形成重大危險源監控體系;組織制訂重特大火災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提高對重特大火災事故的應急能力;建立消防應急救援組織指揮系統,配備相應的應急救援力量和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事故發生後及時組織救援,妥善處理善後工作,減少事故造成的損失等。
4、市政府下達的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完成情況。包括:火災直接財產損失、火災死亡人數、重特大火災以及消防規劃編制、公共消防設施、消防裝備、多種形式消防隊伍建設、消防安全專項治理、消防宣傳教育、農村社區消防工作、消防經費等工作目標和控制指標落實情況。
(二)對市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消防安全責任目標考核內容:
1、本部門(單位)依法履行消防監管職責情況,特別是完成市政府下達責任目標情況;
2、是否把消防工作列入本部門(單位)的重要議事日程,是否研究制定本部門(單位)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工作計畫;
3、是否建立和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和獎懲制度,明確各級領導和有關人員的消防安全職責,並作為考核有關領導及部門工作業績、政績的重要內容;
4、是否定期分析職責範圍內的消防安全形勢,並檢查、指導、督促監管範圍內的行業、領域做好消防工作;
5、是否重視消防宣傳教育工作,組織並參與重要消防宣傳活動;
6、是否建立和落實分管職責範圍內火災隱患舉報與查處制度和應急救援預案。
第五條 消防安全責任目標的考核,對縣(市、區)政府和東僑開發區管委會採取自查自評與組織考核相結合,對市單列考核單位採取自評並結合平時工作情況評定的辦法。市政府每半年組織一次督查,每年組織一次考核。每年1月份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有關單位應將上一年度的消防安全工作情況、自評結果書面報市政府,同時抄送市公安消防支隊。
第六條 考核採取評分制,標準分為100分。採用逐項扣分辦法,每項扣分直至該項的標準分扣完為止。以考核前三名為先進單位,60分以下為不合格單位。
第七條 對單位消防工作的考核情況,由市公安消防支隊匯總綜合後向市政府報告,並書面通知被考核單位。
第八條 考核結果為先進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表彰獎勵。考核得分為不合格的,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 本規定由市公安消防支隊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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