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地方性法規。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批准《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 實施時間:2024年11月1日
公布公告,條例全文,

公布公告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五屆〕第五號
《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於2024年6月26日經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於2024年7月24日經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現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寧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條例全文

寧德市揚塵污染防治條例
(2024年6月26日寧德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2024年7月24日福建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批准)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防治揚塵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保障公眾健康,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福建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揚塵污染防治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揚塵污染,是指因建設工程施工、裝飾裝修、物料堆存與運輸、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綠化施工和養護、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石材加工、土地平整、礦山開採等活動中以及因地面裸土產生的粉塵顆粒物對大氣環境造成的污染。
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包括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水利工程、交通工程、建(構)築物拆除工程等。
第三條 揚塵污染防治應當堅持政府主導、防治結合、源頭管控、公眾參與、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的領導,將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建立健全揚塵污染防治統籌協調、長效管理、信息共享和資金保障機制。
開發區(園區)、風景區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做好管理範圍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依法做好本轄區內揚塵污染防治有關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當地人民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開展揚塵污染防治工作,發現本區域內揚塵污染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勸阻並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第五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揚塵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管理職責,負責工業企業物料堆場、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石材加工、礦山開採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房屋建築工地、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工地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負責城市道路易揚塵物料運輸,市政基礎設施維修養護,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保潔,城市綠化養護作業,城市生活垃圾收集、運輸、消納,以及建築垃圾消納場、建築渣土綜合利用處理場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負責待開發場地、暫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已入庫的政府儲備用地平整、裸土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公路、水路交通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施工和公路、水路運輸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利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港口主管部門負責港口水運工程建設施工、港口碼頭貯存物料和作業等揚塵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徵收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被徵收建(構)築物拆除施工等揚塵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揚塵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執行揚塵污染防治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對所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
鼓勵、引導揚塵污染防治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和套用。
第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社會團體、學校、基層民眾性自治組織等應當加強揚塵污染防治的宣傳和培訓,普及揚塵污染防治科學知識,推動形成揚塵污染防治合力。
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開展揚塵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相關技術規範的宣傳,督促會員企業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減少揚塵污染。
新聞媒體應當加強對揚塵污染防治的公益宣傳,並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防治措施
第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
(二)將揚塵污染防治內容納入施工承包契約、工程監理契約,明確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揚塵污染防治和監督責任;
(三)對暫時不能開工的建設用地裸露地面進行覆蓋,對閒置三個月以上的進行臨時綠化、透水鋪裝或者遮蓋。
第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從事房屋建築、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築物拆除以及河道整治、公路和港口工程等施工的,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
(二)在施工工地出入口等顯著位置公示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責任主體及負責人、揚塵監督管理主管部門以及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三)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
第十條 監理單位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納入工程監理內容;
(二)監督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的使用情況;
(三)監督檢查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情況,發現未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立即整改;對不立即整改的,及時報告建設單位和有關監督管理部門。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工地周圍按照規範要求設定封閉、連貫的硬質圍擋或者圍牆;
(二)施工工地按照規定安裝使用噴淋噴霧系統,配置使用移動噴霧裝置、灑水車等降塵設備;
(三)對不能及時清運的建築土方、建築垃圾、工程渣土,採取密閉式防塵網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四)施工工地的出入口、主要道路、材料加工堆放區、生活區的地面採取硬化處理等防塵措施;
(五)施工工地出入口內側按規定設定車輛沖洗設備(配置排水、泥漿沉澱設施),保持出場車輛、出入口通道及其周邊道路清潔;
(六)施工工地因施工條件限制等特殊情況需要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的,採取符合規範的降塵防塵措施;
(七)施工現場進行開挖、切割、鑽孔、鑿槽、破碎土石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採取濕法作業、密閉作業等防塵措施;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建設工程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二條 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建設施工,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施工腳手架外側設定符合標準的密目式安全網或者阻燃防塵網;
(二)清理樓層、腳手架、高處平台等處的建築垃圾時,採取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並封閉清運,禁止隨意拋撒;
(三)按照規定安裝、使用遠程視頻監控設備和揚塵線上監測設施,並與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聯網,保證設備正常運行、實時傳輸。
第十三條 城市道路、地下管線等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和河、湖、渠整治,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採取分段開挖、及時回填的方式施工,溝槽回填後採取覆蓋、灑水等防塵措施;
(二)運輸土方、材料等的施工便道應當採取灑水、噴淋或者硬化等措施;
(三)實施路面切割、破碎等作業時,採取灑水、噴淋等濕法作業措施;
(四)市政管網、河、湖、渠的清污施工,採取密閉清運,完工後及時清洗;
(五)道路或者綠地內各類管線敷設完成後,及時恢復路面或者綠化。
公路及其他線性工程的建設、養護施工及保養作業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和標準採取相應防塵措施。
第十四條 建(構)築物拆除施工,除遵守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外,還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人口密集區及臨街區域拆除施工,設定防護排架並外掛密閉式防塵網;
(二)除可能導致危及施工安全外,拆除過程中持續加壓灑水或者噴淋;
(三)採取爆破拆除作業的工程,拆除時在作業區外圍採取持續灑水、噴淋或者其他有效措施;
(四)未完全拆除的建(構)築物或者停工期超過一個月的,應當清除現場建築垃圾,並採取圍擋、遮蓋等防塵措施。
  氣象預報風速達到五級以上時,應當停止房屋以及其他建(構)築物爆破或者拆除作業。
第十五條 工業物料、建設物料、建築垃圾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堆場或者工地,應當加強物料及建築垃圾堆積、裝卸、傳送等環節的防塵抑塵,並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貯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應當密閉;不能密閉的,應當設定不低於堆放物高度的嚴密圍擋,並採取有效覆蓋措施防塵;
(二)裝卸物料時採取密閉、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採取密閉輸送設備作業的,應當在裝料、傳送、卸料處配備使用吸塵、噴淋等防塵設施;
(三)堆場的場坪、道路應當硬化,及時清除散落的物料以減少揚塵;
(四)堆場出入口地面應當進行硬化並設定車輛沖洗設施,保持出場車輛、出入口及周邊道路的清潔。
港口碼頭、垃圾填埋場和消納場應當實施分區作業,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治揚塵污染。
第十六條 裝卸和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水泥等散裝物料及混凝土、砂漿等流體物料的,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車輛符合規定條件並安裝衛星定位系統;
(二)車輛按照規定的運輸時間、路線行駛;
(三)車輛採取覆蓋、密閉運輸等防止物料拋撒滴漏的有效措施;
(四)運輸車輛沖洗乾淨方可駛出;
(五)不得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
(六)裝載物不能超過車廂擋板高度,不得超限、超載上路。
第十七條 商鋪門店裝飾裝修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在裝飾裝修施工外圍按照標準設定硬質封閉圍擋;
(二)易產生揚塵的裝飾裝修材料採取覆蓋措施,粉末狀材料密封存放;
(三)牆體拆改、機械開槽、垃圾清掃等易產生揚塵的作業時,採取局部遮蓋、灑水、噴淋等防塵措施;
(四)裝飾裝修垃圾及時清理、密閉清運,並投放到指定地點,不得隨意傾倒、拋撒、堆放。
其他裝飾裝修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揚塵,並及時清理裝修垃圾。
第十八條 城市道路保潔作業,應當符合市容環境衛生作業質量標準,並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城市主次道路實行機械化吸塵式清掃,採用人工方式清掃的,合理安排作業時間,並採取有效的防塵措施;
(二)城市道路實行錯時錯峰灑水保潔;在高溫、乾燥等易產生揚塵的氣象條件下,增加城市道路灑水、沖洗、噴霧頻次;
(三)城市道路沖洗後兩側的泥土、泥漿及垃圾應當及時清理,下水道清疏的污泥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清運。
廣場、公園、車站、停車場、市場等露天公共場所應當硬化、綠化或者透水鋪裝,其經營管理單位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對環境衛生責任區域進行灑水抑塵和清掃保潔,防止揚塵污染。
第十九條 綠化施工和養護,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綠化作業土壤不得隨意傾倒路面,施工和養護作業結束後二十四小時內清運種植土、棄土;不能及時清運的,採取覆蓋、灑水抑塵等防塵措施;
(二)樹穴在二十四小時內不能栽植的,對樹穴和種植土採取覆蓋等防塵措施;
  (三)對道路中心隔離帶、分車帶以及路邊進行綠化,回填土邊緣低於路緣石;
(四)定期沖洗綠化帶、行道樹以及其他植物上附著的積塵。
第二十條 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生產企業,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的作業場,建設密閉罩棚、擋風牆等,露天堆放的物料使用防塵網或者防塵布覆蓋;
(二)裝卸物料的操作區域設定噴淋裝置對砂石進行預濕處理;
(三)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作業場地出入口及場區地面進行硬化處理,並及時清掃、灑水。在出入口處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乾淨方可駛出;
(四)罐車安裝防止水泥漿撒漏的接料裝置。
第二十一條 已入庫的政府儲備用地平整,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作業場地採取設定圍擋、覆蓋防塵網(布)、灑水降塵、霧炮抑塵、恢復植被等揚塵防治措施;
(二)作業場地的運輸道路採取鋪裝、機械壓實、路面硬化等措施,並定期清掃、灑水抑制揚塵;
(三)出入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乾淨方可駛出。
第二十二條 從事石材加工、機制砂生產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作業,應當遵守下列揚塵污染防治規定:
(一)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生產加工區設定封閉車間或者封閉罩棚,並採取灑水、噴淋、吸塵等防塵措施;
(二)物料堆放區和場內、出口道路進行硬化或者鋪裝,並及時清掃、灑水或者沖洗。
第二十三條 礦山開採活動,應當採取下列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一)礦山開採實施分區作業並設定廢棄物貯存處置場;
(二)採礦場等場地的運輸道路採取鋪裝或者機械壓實等措施,並定期清掃、灑水抑制揚塵;
(三)礦區、礦石加工區出口設定車輛沖洗設施,運輸車輛沖洗乾淨方可駛出;
(四)作業時採取濕法噴淋等抑塵措施。
第二十四條 城鎮裸露土地,應當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防治揚塵污染。具體責任主體按照下列方式確定:
(一)單位管理範圍內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居住區實行物業管理的,由物業服務人負責;未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三)城市道路、公共綠地、河道範圍內的,由管理維護單位或者主管部門負責;
  (四)已入庫的儲備土地,由土地儲備管理機構或其委託管護的單位負責;
(五)其他裸露土地由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沒有使用權人的,由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負責人牽頭,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水行政、港口管理等相關部門共同參加的揚塵污染防治聯席會議制度,負責統籌協調揚塵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六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揚塵污染監督管理,依法開展形式多樣的日常巡查、現場檢查、聯合執法,督促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及時發現、查處違法行為。
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配合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相關資料,不得拒絕或者阻撓檢查。
第二十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整合揚塵污染防治信息資源,加強網路化、數位化建設,實現揚塵污染防治監測網路和數位化管理的信息共享。
第二十八條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自然資源、交通運輸等部門,依託環境空氣品質監測點、揚塵線上監測系統,加強對顆粒物污染的監測和數據分析,確定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並向社會公布。對被列為重點揚塵污染源的單位實行重點監管。
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應當定期評估,實行動態調整,並向社會公布。
重點揚塵污染源單位名錄確定的標準和程式由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部門制定。
第二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揚塵污染應急措施納入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根據應急需要向社會發布預警信息。負有揚塵污染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責令有關施工單位停止土石方作業、建(構)築物拆除以及其他可能加重大氣污染的施工活動;預警解除後,應當及時告知相關責任單位終止執行應急措施。
第三十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揚塵污染防治投訴舉報和協調處理工作機制,設定統一的投訴舉報平台,公布投訴舉報電話。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覺履行揚塵污染防治義務,有權對揚塵污染違法行為進行勸阻、投訴或者舉報。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處理,及時反饋處理結果,並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予以保密。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法律、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建設單位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的;違反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第三項規定,施工單位未制定施工揚塵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未將揚塵污染防治費用專款專用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港口、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水行政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施工單位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工業物料堆場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其他物料堆場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物料堆場相應的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運輸車輛未採取覆蓋、密閉運輸等措施防止物料拋撒滴漏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車輛不得上道路行駛。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城市道路保潔單位、公共場所經營管理單位、綠化施工單位、養護作業單位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城市管理(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土地平整施工作業單位未採取揚塵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加工作業單位未遵守揚塵污染防治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其派出機構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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