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4日,寧德市上海商會石材業分會成立暨第一次全體會員大會在上海星河灣酒店召開,出席此次會議的嘉賓有寧德市政協副主席、市委統戰部部長黃信煌、中國篆刻第一人黃河、中國聞名書法家李海峰大師、福建省工商聯副主席、市工商聯主席黃家盛以及寧德各縣郊區商會領導。在會上,通過舉手選舉的民主方式,選出了第一屆理事會領導班子,並進行授牌授印儀式,同時審議通過了由上海啟奧企業形象策劃有限公司設計的會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上海商會石材業分會
- 機構類別:商會
- 機構地點:上海
- 成立時間:2011年9月4日
商會介紹,會徽說明,商會章程,
商會介紹
上海利余石業有限公司總經理余根淼作為石材分會第一任會長,發
表講話,他將努力做到以下三點:一要以服務為本,是商會成為一個布滿關懷的溫馨家園。二以創新為魂,使商會成為一所激勵創新的商業組織。三以發展為體,使商會成為一個鯤鵬展翅的起跑平台。
據了解,石材分會是由閩東在滬從事石材行業消費、銷售的人士和經濟管理工作者為主題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它將團結全民東在滬石材業企業家開展溝通信息,交流經驗,聯誼互助等活動,提高企業家的素質,維護石材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增進石材業企業家之間、石材業企業家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與友誼。以便於發揮石材業企業家在改革、開放、搞活和發展滬寧經濟及各項社會事業中的作用。
會徽說明
據會徽設計者透露此方案的設計思路來源於其上級單位福建省寧德市上海商會的會標,設計通過圖形生動的再現石材加工初期大型石料起重設備工作的場景,同時圖形中包含春秋戰國時期的布幣造型,體現了其商業屬性,古篆體 “石” 的演變再造表現了其行業屬。
商會章程
寧德市上海商會石材業分會章程
(經2011年9月4日一屆一次全體會員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寧德市上海商會石材業分會。英文名稱為Stone industry Branch of Shanghai Trade Association in the City of Ningde(以下簡稱“分會”)。
第二條本分會的性質是由閩東在滬從事石材行業生產、銷售的人士和經濟管理工作者為主體自願結成的聯合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閩東在滬石材業企業家開展溝通信息,交流經驗,參觀、聯誼等活動,提高石材業企業家的素質,維護石材業企業家的合法權益,增進石材業企業家之間、石材業企業家與社會各界之間的聯繫與友誼。充分發揮石材業企業家在改革、開放、搞活和發展滬寧經濟及各項社會事業中的作用。
第四條本分會是寧德市上海商會的分支機構,接受商會章程和商會的領導。認真貫徹執行商會的各項決議。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為寧德市民政局,同時接受上海石材行業協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本分會的住所設立在上海市祁連山路武威路中鑫企業廣場20號樓8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本會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石材行業企業行為,促進石材行業自律。
第七條 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信息、生產、管理、融資、法律法規等方面諮詢服務。
第八條 組織會員參觀考察、舉辦或參加各類展銷會、交易會等活動,增進分會會員與相關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九條增進與國內外同行業工商社團的交往,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經貿交流與合作增進了解和友誼,為發展外向型經濟服務。
第十條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合理訴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第十一條 開展有益於會員身心健康的娛樂活動,為會員創造融洽、寬鬆的環境。
第十二條開展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活動,積極承擔社會責任,推動社會公益事業的發展。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三條 本會會員包括企業會員、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企業會員指由寧德籍人士投資,在上海市內依法建立、註冊、登記,從事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非公有制企業。個人會員系指寧德籍在滬從事與經濟有關活動的人士。團體會員系指寧德各縣(市、區)在滬商會組織。
第十四條 凡經國家工商部門登記核准的石材業企業家經營的企業,有一定經營能力或在上海市行業中有一定影響,承認本會章程的企業和個人的寧德籍石材業企業家,均可申請為本分會會員。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分會的意願;
(三)在滬石材業企業家和經濟管理工作者;
(四)熱心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登記表;
(二)經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六條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本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分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分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有權向本分會推薦新會員。
第十七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九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議批准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本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並通過工作方針和任務;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商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收支狀況;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九)審議處理各項議案;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至兩次會議。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六條本分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會長任期三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可連選連任。
會長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與商會其他各分支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辦事機構、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本會根據需要可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名譽會長和顧問人選,由會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
第五章監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組成。
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的情況及其工作;
(二)監督和審核經費的收支情況;
(三)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四)列席理事會會議;
(五)擬定、修改監事會工作報告,報會員大會審議;
(六)會員大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三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民主集中制的議事原則。監事會成員有權充分表達意見和建議,有權對擬表決決議提出贊成、棄權、反對等意見。一旦形成決議,監事會成員有共同遵照執行的義務。監事長是監事會的負責人,全面負責監事會日常工作,並執行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經費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的經費主要來源:
(一)會費(收費標準由理事會另行制定公布);
(二)捐助;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和會計法規、政策,同時可依法制定內部財務、會計管理規定,定期向會員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接受監督和審核。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社會勞動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本分會可依法終止,其程式應經會員大會通過,報主管單位寧德市上海商會和寧德市工商業聯合會批准,向寧德市民政局辦理註銷變更手續。商會秘書處應按法律法規規定具體負責處理善後事宜。
第三十八條 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生效實施,修改亦同。本章程解釋權屬分會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