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和改善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海洋資源,規範海域養殖,防治污染損害,維護生態平衡,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福建省海洋環境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三都澳海域環境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德市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10月25日
- 實施時間:2018年12月1日
- 發布單位:寧德市人民政府
全文,政府令,
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第二條 在三都澳海域內從事養殖、航行、勘探、開發、旅遊、科學研究以及其他活動,或者在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從事影響海域環境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應當遵循科學規劃、統籌兼顧、預防為主、保護優先、強化監管、防治結合和損害擔責的原則。
第四條 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工作實行政府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和部門依法監管相結合的管理體制。
第五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領導所轄範圍內的海域環境保護工作,將海域環境保護納入本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目標,建立和實施海域環境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與評價制度。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海洋生態建設與修復、海域污染防治等所需資金列入財政預算,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逐步建立常態化、穩定的財政資金投入機制。
第六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對所轄範圍內三都澳海域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指導、協調和監督,負責防治陸源污染物和海岸工程建設項目對海洋污染損害的環境保護工作。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轄範圍內三都澳海域的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組織海洋環境的調查、監測、監視、評價和科學研究,負責防治海洋工程建設項目和海洋傾倒廢棄物以及海水養殖等其他海洋開發利用活動對海洋環境的污染損害,並負責對所轄範圍內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海域環境的監督管理。
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三都澳海域港口總體規劃區內港口、碼頭、裝卸站及航道污染防治和生態環境整治。
海事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三都澳海域港區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港區外非漁業船舶、非軍事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監督管理,並負責污染事故的調查處理。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林業、農業、水利、國土、住建、衛生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法做好各自職責範圍內的海域環境保護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依法履行所轄範圍內海域環境保護的相關職責,配合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做好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工作,組織開展海洋環境保護宣傳和普及工作,指導村(居)委會做好海域環境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工作。
第七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和普及工作,增強社會公眾海洋環境保護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開展海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宣傳,對海洋環境違法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鼓勵海洋環境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和先進適用技術的推廣套用,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開展保護海洋環境的公益性活動。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三都澳海域環境的義務,有權對污染損害三都澳海域環境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海洋環境監督管理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進行監督和檢舉,因海域環境污染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對保護、改善三都澳海域環境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者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海陸聯動、部門協作的海洋環境保護協調機制,定期組織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海事、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門研究海洋環境監督管理工作,及時協調解決海洋環境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海事、港口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職能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加強溝通,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依法行使職權,履行職責。
第十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海洋環境保護信息管理平台和海洋環境監測體系,將沿岸入海排污、海水養殖等影響海洋環境活動的狀況和基本信息,以及有關職能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形成的海洋環境監測、監視等資料,納入信息管理平台,實現所轄範圍內資源共享及海域生態環境狀況的預報、預警和管控。
第十一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赤潮、風暴潮等海洋災害應急預案和重大海上污染事故應急預案。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港口、衛生、水利、市場監管、海事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採取措施做好海洋災害、污染事故的防治工作。
可能發生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方案,配備應急設施,並將應急方案報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日常海上巡查和執法檢查制度,組織海洋與漁業、環境保護、海事、港口、水利、林業、國土、住建等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在海上進行巡查和聯合執法檢查,對本辦法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並填寫巡查記錄表,建立巡查檔案,發現違反本辦法行為時,應當予以制止並調查取證,必要時有權依法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法事態擴大,並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有權對向海域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和個人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資料。檢查機關應當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公安機關負責依法打擊懲處非法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以及海洋環境行政執法等過程中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
第十三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職能部門應當建立接受公眾舉報、反映情況的信息渠道,並向社會公告,及時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破壞、污染海洋環境行為的檢舉,並依法查處違法行為;對不屬於本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依法查處。
第三章 生態保護
第十四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據依法批准的所轄範圍內毗鄰海域的海洋功能區劃、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和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對所轄範圍內毗鄰三都澳海域編制養殖水域灘涂規劃,科學合理劃定禁止養殖區、限制養殖區和養殖區,確保海洋生態環境承載能力。
嚴禁在禁止養殖區,以及軍事管理區、航道、錨地範圍內從事海水養殖活動。
在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內應當依法持證從事海水養殖活動。
第十五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所轄範圍內毗鄰三都澳海域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內的養殖單位和個人依法發放養殖證,依法維護持證的養殖單位和養殖戶的合法權益。
毗鄰三都澳海域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對所轄範圍內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禁止養殖區和占用軍事管理區、航道、錨地的海水養殖依法予以清除。
第十六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濱海濕地、淤泥質海岸、入海河口、重要漁業水域等典型性海洋生態系統,保護海洋生物多樣性。
引進海洋動植物物種,應當進行科學論證,避免對三都澳海域海洋生態系統造成危害。
第十七條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結合當地自然環境特點,實施海洋生態環境建設和修復工作:
(一)建設海岸防護設施,沿岸防護林、沿海綠地;
(二)種植紅樹林和恢復濕地;
(三)漁業增殖放流;
(四)其他建設和治理修復措施。
鼓勵實施近海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人工資源增殖放流活動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增殖放流技術規範。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毀壞海岸防護設施、沿岸防護林、沿海綠地、紅樹林、濱海濕地和海岸自然性狀。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海洋生態保護紅線管控措施,對三都澳海域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範圍內的生產和建設活動進行嚴格管控。
第十九條 三都澳海域的新增填海和圍海活動,以及其他與海洋生態環境保護有關的工程建設等活動,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
嚴格控制三都澳海域的采砂活動。確需在海上採挖海砂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手續,按照國家和地方的有關規定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造成海域生態環境破壞的,應當承擔整治和恢復責任。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核准管轄範圍內海洋建設工程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應當組織對海洋環境和生態影響程度進行評估論證。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二十條 嚴格控制新建、擴建、改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確需進行的應當符合海岸帶保護與利用規劃和三都澳海域環境功能區劃的要求。
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第四章 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 在三都澳海域從事海水養殖生產,應當科學確定養殖密度,推行健康養殖,合理投餌,使用人工配合飼料,逐步減少冰鮮幼雜魚直接投喂,養殖用藥應當符合國家漁藥安全使用的規定和標準,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漁藥和抗生素,防止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二條 養殖單位和養殖戶對海水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生活、生產垃圾,包括病死魚、飼料塑膠袋等應當集中收集,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運至陸地場所作無害化處理、循環再利用或者其他環保措施處置。
禁止生產、生活垃圾直接丟棄入海。
生活污水應當達標排放,禁止直排海域水體。
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建立以鄉鎮(街道)、村(居)為依託的海上垃圾收集處理體系,做到海上生產、生活垃圾處理全覆蓋;採取有效措施,推廣漁排養殖管理房化糞池改造,建設生態淨化池。
第二十三條 三都澳海域近岸從事海水池塘和工廠化養殖生產的養殖單位和養殖戶,應當建設生態淨化池或人工濕地等尾水處理設施,水產養殖尾水經處理後排放。
第二十四條 海水養殖設施禁止使用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泡沫球、泡沫、塑膠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環境保護要求的建造材料。本辦法公布前使用對海洋環境造成污染的泡沫球、泡沫、塑膠瓶等作為海水養殖設施的,應當在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時限內予以改造升級。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海洋與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養殖企業和養殖戶改造升級養殖設施提供指導和服務,加大對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環保型海水養殖設施的政策扶持力度。
禁止拋石養殖等破壞海洋環境的養殖行為。
第二十五條 在三都澳海域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不得向三都澳海域排放船舶垃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污染物;對不符合排放要求以及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應當排入具備相應接收能力的港口接收設施或者委託具備接收能力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單位接收。
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海洋環境污染。
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三都澳海域港口的船舶,其承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應當向海事管理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准方可進出港口、過境停留或者裝卸作業。
第二十六條 在三都澳海域從事港口經營、修造拆解船舶的企業,應當建設與其吞吐能力和貨物種類相適應的污染物收集、轉運、處置設施或者購買相應服務,不得向三都澳海域和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的河道、溪流排放含油污水、化學品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傾倒垃圾。
第二十七條 三都澳海域入海排污口位置的設定,應當符合海洋功能區劃、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和國家有關規定,經科學論證後,報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完成備案後十五個工作日內將入海排污口設定情況報海洋與漁業、海事行政主管部門和軍隊環境保護部門。
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環境保護、海洋與漁業、海事、港口等行政主管部門,對非法設定的入海排污口依法予以取締。
第二十八條 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重點排污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所排放的污染物做到達標排放,實施線上動態監測,依法接受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九條 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控制生豬養殖規模,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和病死豬無害化處理,實施肥藥零增長和減量化專項行動,減少農業面源污染。
第三十條 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城市、農村生活污水、垃圾收集和集中處理設施的規劃、建設,提高生活污水、垃圾集中處理率。
城鎮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運營單位應當保證污水、垃圾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
第三十一條 嚴格控制直接向三都澳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未經處理達標的生活污水,不得直接向三都澳海域和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內的河道、溪流排放。
嚴禁擅自在近岸海域、岸灘傾倒堆放、棄置和處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毗鄰三都澳海域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一)在禁止養殖區,以及在軍事管理區、航道、錨地範圍內進行海水養殖活動的;
(二)在養殖區和限制養殖區無證進行海水養殖的;
(三)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海域的;
(四)未按照管控措施在三都澳海域海洋生態保護紅線區域範圍內進行生產和建設活動的;
(五)海洋、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的;
(六)生產、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直接排海的;
(七)航行、作業船舶將船舶垃圾、未經處理的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質污水、廢氣等依法禁止向海域排放的污染物直接排海的;
(八)港口經營企業、修造拆解船舶企業向海域排放含油污水、化學洗艙水、生活污水和傾倒垃圾的;
(九)非法設定入海排污口的;
(十)違法向海域排放含有不易降解的有機物和重金屬的廢水;
(十一)擅自在近岸海域、岸灘傾倒堆放、棄置和處理垃圾及其他廢棄物的;
(十二)違法圍填海、違法采砂的;
(十三)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造成海域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排除損害,並對直接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破壞海洋生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海域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所在單位、監察機關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三都澳海域和毗鄰三都澳海域的陸域是指:《環三都澳區域發展規劃》所確定的海域和陸域範圍。
第三十七條 本市其他毗鄰海域的海洋環境保護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8年12 月1日起施行。
政府令
第4號
《寧德市三都澳海域環境保護辦法》已經2018年10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38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梁偉新
2018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