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銀川市扶持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暫行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銀川市扶持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暫行辦法
  • 來源:三維政策
第一條為加大對村級集體經濟發展的扶持引導力度,增強村級黨組織的戰鬥力和凝聚力,加強和規範發展村級集體經濟專項扶持資金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銀川市的村級組織,重點扶持無集體經營性收入的“空殼村”和村集體經濟收入薄弱村,統籌培育一批農村共富聯合體,努力實現農民收入和村集體經濟收入“雙增加”。
第三條市、縣兩級財政從2015年起,連續3年,每年投入2000萬元,統籌國家和自治區扶持村集體經濟發展資金,建立扶持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扶持專項資金),在本級財政設立專戶,實行專款專用。
第四條扶持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遵循市場經濟規律,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堅持“因地制宜、一村一策、分類實施”的原則,確保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工作常態化、長效化。
第五條扶持專項資金採取資金扶持、擔保貸款、股權(債權)投資三種方式,以項目化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各縣(市)區可探索符合實際、體現特色的多元化扶持方式。
(一)資金扶持。主要扶持無集體經營性收入的“空殼村”和村集體經濟收入薄弱村通過形成資產,以租賃等方式獲得穩定的收益。項目建設資金按照市、區8∶2和市、縣4∶6的比例籌集,不得留有項目資金缺口。有集體收入的村也可配套一部分資金,但不得新生村級債務。
扶持的項目主要包括:(1)扶持村級組織依法流轉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商引資、租賃承包等方式,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2)扶持村級組織建設或購置廠房、市場、庫房、冷庫等經營性資產,通過租賃等方式獲得穩定的收入。(3)扶持村級組織盤活荒地、荒水、荒灘、邊角溝渠等村集體現有資源,通過競價招租、合作經營等方式,開發建設形成養殖場、設施大棚、生態觀光農業等資源性資產,增加村集體經濟收入。
項目申報驗收程式:(1)提出申請。村級黨組織集體研究,提出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項目和投資計畫,經所屬鄉鎮(街道)黨(工)委初審,召開村民(代表)會議審議,報縣(市)區組織部門。縣(市)區組織部門牽頭,會同財政、政策研究、農牧等部門實地評審,指導修改完善項目報告,上報市委組織部。(2)批覆實施。市委組織部會同市財政、政策研究室(農辦)、農牧等部門,根據縣(市)區上報的項目,擇優提出具體支持項目和資金額度,下發項目批覆實施方案,由縣(市)區組織部會同財政、農牧等部門監督村級組織實施。(3)評估驗收。項目實施完後,縣(市)區組織部會同財政、農牧等部門初驗,市委組織部會同有關部門進行抽驗。鄉鎮(街道)負責指導村級組織加強資產的經營和管理,做到項目方案公開、資產使用公開、資產收益公開,接受村民監督。
(二) 擔保貸款。主要扶持有一定發展條件的村級組織以集體資產、資源、資金入股的方式,與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企業等經濟實體合作經營,或直接領辦、創辦經濟實體增加集體收入。具體扶持方式按照《銀川市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村黨員小額貸款擔保基金管理辦法(試行)》(銀組通〔2013〕46號)執行。
(三)股權(債權)投資。主要以“政府資金引導、發展特色產業、壯大村集體經濟”的方式,重點扶持有一定區域產業優勢的村,通過村集體合作經營和領辦、創辦經濟實體,發展區域性優勢特色產業,增加集體收入。股權(債權)年度累計投資不高於扶持專項資金總額的50%,具體扶持方式由組織、財政、農牧等部門推薦,委託銀川市產業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採取市場化辦法進行股權(債權)投資,發展優質高效種植業、養殖業、林果園藝和產品加工、商貿物流、勞務輸出等特色優勢產業,增加村集體收入,增加農民收入。股權(債權)投資獲得的收益通過一定的方式,形成村集體收入。
第六條各級組織部門牽頭,成立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組織部,負責扶持政策的宣傳、指導督辦和項目評審、監督檢查的綜合協調工作。各縣(市)區根據本辦法,研究配套扶持政策,抓好項目的落實和實施。各級發改、農牧、財政、國土、水務、林業、扶貧等部門要立足自身職能,對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發展的農業產業化、農業基礎設施、土地整理等項目優先立項和扶持。
第七條村集體經濟項目建設形成的資產和獲得的貨幣資金收益,按照規定納入村集體“三資”管理。各級農牧、監察、審計等部門要加強監督和審計,嚴格執行村賬鄉管等財會審批制度,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截留、挪用、擠占或套取扶持村級集體經濟發展項目資金,隨意處置集體資產或截留、挪用其收益。對騙取、套取、挪用、擠占扶持資金,隨意處置集體資產,以及截留、挪用其收益的行為,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八條各縣(市)區要把扶持發展壯大村集體經濟工作納入鄉(鎮)和相關部門的目標責任制考核,明確任務和責任落實。各級組織部門要建立領導幹部幫扶目標責任制,有計畫向“空殼村”和集體經濟薄弱村選派機關幹部掛任第一書記,做到發展不達標,幫扶不脫鉤。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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