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河北商會
- 成立時間:2009年8月18日
- 主管部門:寧夏自治區招商局
- 會長:王新生
機構簡介,商會章程,
機構簡介
寧夏河北商會,由自治區民政廳註冊批准,於2009年8月18日掛牌成立,主管部門為自治區招商局。會長王新生(寧夏住宅建設發展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河北省唐山樂亭縣人),常務副會長8名,副會長33名。
第一屆寧洽會,河北省組成以武四海(政協副主席)為團長的200多人的代表團,出席寧夏河北商會掛牌儀式,當日為寧夏招商引資4項,總招商引資額為23.1億元,被自治區政府命名為招商引資先進單位。寧夏河北商會黨支部成立於2009年6月,設支部書記一人,支部委員4人。
寧夏河北商會依託在寧30萬河北人,現有會員單位540多家,個人會員4000餘人。主要涉及行業:房地產建築業、鋼構彩鋼、機電軸承、電線電纜、節水灌溉、消防器材、建材鋼材、建材租賃、汽車銷售、汽保設備、農機及配件、水暖裝飾材料、衛生潔具、化工製藥、彩印包裝、五金標準件、勞保用品等。其中彩鋼行業市場占有率達80%以上、建材租賃和銷售市場份額達70%以上、機電產品電線電纜市場份額達60%,全年產值達72億元,利稅21億多元。
河北商會成立以來,獲得2009年度招商引資“先進商會”,2010年中國社會組織評估“3A”級商會。商會黨支部獲得自治區社會組織黨建“示範點”,“全區社會組織先進基層黨組織”稱號。寧夏河北商會正在鞏固發展,在會長帶領下,正在逐步發展成寧夏第一大外地商會。在“陽光辦會”會員辦會的基礎上,正在積極籌備建設寧夏“燕趙大廈”、“冀商小額貸款公司”,申請建設萬畝“河北產業園”。
商會章程
寧夏河北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會名稱 寧夏河北商會
第二條:本會的性質
凝聚河北籍在寧夏的各界人士,促進河北人在寧夏不同行業的發展,為寧夏經濟建設作貢獻,河北商會是由河北人在寧夏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自願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的民間社團組織。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
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以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寧夏回族自治區有關政策法規為依據,全心全意為河北在寧夏的工商企業界人士服務,為寧夏招商引資和經濟建設服務,做企業與政府、企業與企業的溝通橋樑,使商會辦成河北人在寧夏的家。
第四條:本會主動接受業務主管單位招商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自治區民政廳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第五條:本會辦公地址:銀川市北京東路379號金源大廈909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主要任務(業務範圍)
(一)組織在寧夏的河北工商企業和個體經營者學習、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模範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及寧夏回族自治區的有關政策法規,提高經營者的政治素質,塑造河北投資在寧夏的良好社會形象。
(二)定期召開會議,總結交流經驗,改善和提高河北企業家在寧夏的經營管理水平,為企業提高經濟效益服務。
(三)開展調查研究,提供招商引資等項目及信息,開拓市場,增加社會和經濟效益。
(四)大力宣傳寧夏、宣傳西部,吸引更多的河北人來寧夏投資發展,參與西部開發,促進寧夏經濟建設。
(五)介紹寧夏與河北的資源優勢和品牌產品,促進河北和寧夏工商企業界的交流與合作。
(六)積極引進發達地區的資金、項目、人才和先進技術。
(七)積極參與各項公益事業,宣傳會員企業,個人與商戶的有益活動和業績。
(八)維護在寧夏的河北工商企業、個體經營者和其他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各部門反映會員提出的問題和建議,並與其溝通、協調解決所提問題,為企業發展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九)協調在寧夏河北各企業、個體經營戶之間的合作,進行資源和資金的調配,並為之服務。
(十)本會要堅持黨的建設,在商會以黨員為基礎,3人以上建立黨支部,正式黨員不足3人,將黨組織關係轉入業務主管單位的黨組織,參加黨的活動,黨組織的活動要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黨組織的管理。做好河北籍在寧夏流動黨員的組織管理工作,積極吸收發展優秀企業人士加入黨的組織,鞏固加強黨的力量建設。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團體會員
凡在寧夏註冊企事業單位中擔任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的河北籍人士,或由河北籍企業在寧夏投資或合資成立的企事業單位,承認本會章程,可以以單位名義入會,成為團體會員。
第八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出申請,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商會秘書處審核批准後,發給會員證,秘書處及時向會長匯報。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內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對本會的工作有批評權、建議權、監督權。
(三)有權請求本會協調或解決有關投資項目的發展、企業等方面的有關問題。
(四)有權優先得到本會提供的各種信息資料和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有權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六)有權要求協會幫助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七)有自願退出本會的權利。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會委託的有關工作。
(三)積極向本會提供,反映情況,提出建議。
(四)積極協助本會發展,維護本會合法權益和聲譽。
(五)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行為,會長辦公會表決通過後,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三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決定本會工作目標、任務和工作計畫。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必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時,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及備案登記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行使本會管理權,理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組織決定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本會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並接受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辭職。
(六)根據需要,決定聘請名譽會長。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八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有需要可隨時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項職權,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會長辦公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的表決通過方能生效。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其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1)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高。
(2)有較高的威信和影響。
(3)有組織領導工作能力。
(4)未受過開除公職處分和刑事處罰。
(5)熱愛本會,具有為本會奉獻的精神。
(6)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7)秘書長為專職,除具務上述條件外,應具備大中、專以上學歷水平,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4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登記備案和業務主管部門同意可延長任期。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法人代表為會長。不得兼任其他社團組織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開主持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檔案和規定。
(四)領導和主持本會工作(會長不在時,由常務副會長主持工作)。
(五)決定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職權以外的其它事項。
第二十六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辦公會是理事會閉會期間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商會開展工作,會長辦公會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會員的除名。
(二)提請理事會審議理事、副會長的增補方案。
(三)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
(四)決定副秘書長、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五)制定本會各項管理制度。
(六)聘請顧問若干名。
第二十八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組成。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召集主持召開,特殊情況下會長可委託常務副會長召集主持召開。
會長辦公會須由2/3以上人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2/3以上與會者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但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
第二十九條 會長不在任時,由常務副會長代理會長行使職權,直至新一屆會長產生。
第三十條 本會設會長辦公會,會長常委會由會長辦公會選舉產生,在會長辦公會閉會期間行使職責。
第二十七條第四、五、六項的職權和擬訂理事、副會長的增補人選,擬訂設立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方案。會長常委會根據需要隨時召開。
第三十一條 會員大會、會長辦公會、理事會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用通訊形式召開,表決可以使用傳真、電子郵件、信件、委託他人的形式進式。
第三十二條 商會秘書處是本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在會長辦公會的領導下,由秘書長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秘書處的工作人員,由秘書長提名,報會長批准聘任。
秘書處的職責是:
(一)決定會員的吸收審核工作。
(二)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的決議。
(三)負責制定本會具體工作計畫和工作報告。
(四)負責組織本會各項活動,開展商會日常工作。
(五)負責本會對外聯絡聯繫工作。
(六)負責協調或解決會員在生產經營等方面遇到的問題和困難,切實做好服務工作。
(七)負責制定商會的各項管理制度,規範管理商會的各類資料檔案工作。
(八)負責編印《寧夏河北商會信息》交流通報情況。
負責商會的財務管理工作和向會員大會提交財務工作報告。
(九)實施和指導辦事機構和實體機構的具體工作。
(十)按理事會的要求,籌備會員大會召開的各項工作。
(十一)完成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和商會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收入(按國家有關規章收繳)
(二)發展企業籌措的資金。
(三)捐贈、贊助的資金。
(四)有償服務的收入。
(五)銀行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經費支出(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一)本會辦公費用的支出。
(二)本會開展開項活動的費用支出。
(三)發展企業所需資金的調劑。
(四)公益事業費用支出。
(五)為本會利益支出的費用。
(六)秘書處工作人員的工資報酬等支出。
(七)本會會費只作辦公費,不得在會員中分紅。
第三十五條 本會按國家相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賬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必須進行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離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本會領導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社會捐助、資助、必須接受政府審計等相關部門的監督和審查,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本屆換屆或更換法人代表之前,必須由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和修改程式
第四十條 本公所有會員都有提請修改章程的義務,如認為需修改,應說明修改條款、內容和原因,書面提交理事會也可通過會員代表提交。
第四十一條 修改章程提議,經理事會審核、論證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之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三條 本會因完成宗旨或自動解散等原因需要註銷,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報告須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和登記備案等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相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同,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本會經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辦理完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剩餘財產,在相關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本會的會長辦公室。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寧夏回族自治區民政廳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