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創造公平、公正、規範、有序的高校招生工作環境,維護教育公平與社會和諧穩定,從制度上保障我區廣大考生的合法權益,使《寧夏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條件中有關戶口和學籍管理問題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中的相關條件更加明晰,特制定本補充規定。
第一條 調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時間和戶口年限計算截止日。
從2010年起,我區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名時間調整到上一年度的12月份,具體時間為12月1日至5日。
凡參加我區2010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報名戶口年限計算至2010年4月5日,符合我區普通高校招生報名若干規定相應條款的考生允許報名。
從2011年起,參加當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報名戶口年限截止日期均按上一年度12月31日計算。同時,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一至第六款中涉及到的考生報名戶口年限計算截止之日,一律調整為上一年度12月31日。
第二條 對考生在我區已完成相應年限教育、但戶口年限不符合若干規定的做相應限定。
2009年12月5日前,考生戶口在寧夏,高中階段學籍在寧夏並在寧夏高中學校修滿3年規定的年限教育,允許其報名,但僅限於報考寧夏區屬院校。上述情形的考生,報名戶口年限截止日期的計算,執行第一條的相應規定。
本條規定執行到2011年12月5日截止。從2012年起,繼續嚴格執行若干規定和補充規定中有關考生報名戶口年限的相應規定,凡不符合若干規定和補充規定中報名戶口年限規定的考生一律不得在寧夏報名。
第三條 調整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各種固定資產投資額度。
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款第一項中,近2年各種固定資產投資調整為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每年繳納各種稅金25萬元以上(含25萬元,從辦理註冊手續截止之日算起)。
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款第二項中,近3年各種固定資產投資調整為300萬元以上(含300萬元)或每年繳納各種稅金15萬元以上(含15萬元,從辦理註冊手續截止之日算起)。
從2010年12月1日起,凡子女在我區報名參加普通高校招生的來寧投資經商人員,投資額度一律按上述調整後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 對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做明確界定。
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款中來寧投資經商人員明確為:個人在公司實際出資額(以在寧工商部門註冊的各種固定資產為依據)不低於補充規定第三條相應規定的人員。
第五條 對來寧投資經商人員子女常住戶口年限做明確界定。
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款第一項中其子女在寧夏常住戶口年限明確為:按補充規定第一條相應規定計算滿2年以上(含2年)。
若干規定第一條第六款第二項中其子女在寧夏常住戶口年限明確為:按補充規定第一條相應規定計算滿3年以上(含3年)。
第六條 本補充規定從2009年12月4日起施行。
第七條 本補充規定由寧夏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