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石開採保護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石開採保護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石開採保護辦法
  • 發布日期:1991年9月20日
【發布單位】82802
【發布文號】寧政發[1991]95號
【生效日期】1991-09-20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寧夏回族自治區賀蘭石開採保護辦法
(1991年9月20日寧政發〔1991〕95號)
第一條為保護和合理開發賀蘭石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和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賀蘭山是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賀蘭石屬於國家寶貴的礦產資源。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或破壞。
第三條賀蘭石資源實行保護性開採。任何單位不得無證開採和亂挖濫采。
嚴禁個人開採賀蘭石資源。
第四條自治區地質礦產局是賀蘭石資源的主管部門,對賀蘭石資源的勘查、開採實行監督管理。
自治區林業廳等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加強對賀蘭山自然保護區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的保護管理。
第五條申請開採賀蘭石的單位,應當辦理以下審批手續:
(一)向自治區林業廳提出進山申請,並經其批准;
(二)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向自治區地質礦產局報送有關檔案、資料,經其對開採範圍、資源保護等情況進行覆核,頒發《採礦許可證》;
(三)持《採礦許可證》到自治區林業廳領取賀蘭山自然保護區《進山證》;
(四)持《採礦許可證》和《進山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營業執照》。
具備《採礦許可證》、《進山證》和《營業執照》的單位,方可開採賀蘭石。
第六條開採賀蘭石的單位必須按照規劃定點開採。
嚴禁轉包他人開採賀蘭石,或買賣、出租、轉讓和抵押採礦權。
嚴禁倒賣賀蘭石原料。
第七條開採賀蘭石必須遵守國家和自治區有關勞動安全、森林保護的規定,確保全全生產和賀蘭山自然保護區的安全。
開採賀蘭石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按期繳納稅費。
第八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九條阻礙監督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擾亂工作秩序者,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本辦法由自治區地質礦產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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