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2000年7月2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科學技術協會條例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0.07.21
  • 實施時間:2000.10.0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科學技術協會依法開展活動,發揮科學技術協會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推進科教興寧戰略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包括自治區、市(地區)、縣(市、區)科協及企業、事業單位、鄉(鎮)、街道建立的科協基層組織。
第三條 科協是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民眾組織,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的橋樑和紐帶,是發展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四條 科協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範圍內,依照科協章程,管理內部事務,積極主動、獨立負責地開展工作。
第五條 科協團結和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貫徹、執行國家科學技術法律、法規,促進科學技術與經濟建設相結合,促進科學技術的普及與推廣,促進科學技術的繁榮與發展,促進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與提高,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科學技術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科學技術工作者服務。
第六條 科協應積極履行政治協商、民主監督、參政議政的職能,推動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制定科學技術政策法規的活動。
第七條 科協在科學技術工作者中弘揚愛國主義和“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維護和促進民族團結與進步,倡導“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和堅持真理、誠實勞動、親賢愛才、密切合作的職業道德。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重視和支持科協工作,採取有效措施,為科協開展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第二章 組織機構
第九條 自治區、市(地區)、縣(市、區)應當建立科協。縣級以上科協由所屬學會、專業協會、研究會等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學會)和下級科協組成,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上級科協對下級科協實行業務指導;科協對所屬學會進行管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鄉(鎮)、街道可以根據需要建立基層科協。
第十條 各級科協代表大會和它選舉產生的委員會是本級科協的領導機構,變更或者撤銷選舉產生的科協領導機構,必須按照科協章程規定程式進行,並報上一級科協備案。
第十一條 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是農民自願結合的開展科學技術實踐活動的民眾組織,業務上受縣、鄉(鎮)科協的指導。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科協辦事機構按機構編制的有關規定設定,其工作人員,科協所屬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按照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章 工作職責
第十三條 科協應當向人民政府提出有關科學技術發展和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的意見和建議,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協助有關部門對重大科學技術項目進行科學論證、技術諮詢等工作。
科協可以受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的委託,組織科學技術工作者參與或者承擔經濟及科技項目評估、成果鑑定、自然災害損失鑑定、技術標準的制定與修改、技術攻關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審等工作。
第十四條 科協積極開展學術活動,推進學科發展,提高學術水平,促進科學技術進步。
科協依法開展國內外民間科學技術合作和學術交流,發展與國際科學技術組織、學術團體和科技界人士的友好往來。
第十五條 科協對專業技術人員開展多層次、多學科的培訓和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六條 科協應當發揮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主力軍作用,協同有關部門,開展以弘揚科學精神、宣傳科學思想、傳播科學方法、普及科學知識為主要內容的經常性、民眾性、社會性的科普活動,反對封建迷信和偽科學,提高全區各族人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一)參與制定科普規劃;
(二)在國家工作人員中開展科普活動;
(三)開展青少年科普活動,組織出版科普作品;
(四)開展農村科普活動,指導農村各類專業技術協會開展民眾性科學技術實踐活動,引導和幫助農民依靠科學技術發展農村經濟;
(五)開展城市科普活動,建立街道、社會科普網路,面向城市公眾進行科普教育;
(六)發揮企業科協的作用,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管理人員和職工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提供服務。
第十七條 科協應當積極促進企業技術進步,推進所屬學會與企業的協作,開展技術創新活動,提高科學管理水平,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增加產品的科技含量。
第十八條 科協依據當地人民政府的委託,可以成為自然科學類、技術科學類、工程技術類及其相關科學類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十九條 科協表彰和獎勵科學技術活動中的先進模範人物,舉薦人才,並向社會廣泛宣傳。
第二十條 科協應當支持所屬學會依法興辦符合科協宗旨的企業、事業。
第二十一條 科協對違反法律、法規,侵犯學會和科學技術工作者合法權益的行為,應當向有關部門和單位反映,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要鼓勵和支持科協開展工作。
(一)將科技館及科協所屬科學技術活動場所的建設納入同級人民政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將科協機關的基本建設納入當地基本建設計畫。
(二)支持科協開展少數民族聚居區的科普和技術推廣活動,加強貧困地區科學技術工作,發展少數民族科學技術事業。
(三)對從事科協工作和在科協組織的科學技術活動中做出突出成績的組織和個人進行表彰獎勵;將科協系統優秀的學術成果納入人民政府獎勵系列,並可以作為科學技術工作者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依據之一。
(四)對科協及所屬學會的科學技術類、科普類報紙、期刊、圖書、影視、音像出版物給予扶持。
(五)鼓勵和支持科協建立科學技術交流、科普、科學技術著作出版專項資金和獎勵專項資金。
(六)鼓勵和支持科協組織學會和科學技術工作者發揮自身優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有償服務。
第二十三條 科協的經費來源:
(一)人民政府劃撥的行政費、事業費、基本建設費和學術交流、科普等專項經費;
(二)會員繳納的會費;
(三)國內外法人、個人的資助、捐贈;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劃撥給科協的經費應當列入年度財政預算;對科協科普專項經費的投入,應當隨著財政收入的增加予以增加。
科協經費的收支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五條 科協所屬學會辦事機構所在單位應當為學會開展工作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提供活動經費、辦公場所及設備等必要條件,並保持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相對穩定,支持學會依法開展各類業務活動和經營活動。
第二十六條 科協、學會專職或者兼職工作人員所在單位,應當將其從事科協、學會工作的實績視為本職工作業績,其職務晉升、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和工資福利、社會保險等待遇應當與同級同類工作人員同等對待。
第二十七條 科協所屬學會創辦的科學技術服務機構依法從事科學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所取得的收入,依照有關規定享受稅、費優惠待遇。
第二十八條 科協及其所屬學會的經費、資產等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和任意調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承擔行政責任或者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撓、妨礙科協依法開展工作和活動的;
(二)貪污、挪用或者截留科協經費的;
(三)損毀、侵占或者擅自調撥科協及其所屬學會資產的;
(四)侵害科協及所屬學會名稱權、智慧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第三十條 科協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玩忽職守、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條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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