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是為加快建立完善的用水權制度,規範用水權確權、收儲、交易及監管行為等制定的檔案。
2022年9月2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水利廳、財政廳發布《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於10月10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用水權收儲交易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2年9月23日
- 實施時間:2022年10月10日
制定背景,內容解讀,
制定背景
寧夏回族自治區全面啟動的用水權改革,為破解“用水之困”提供有效方案,但仍存在用水權歸屬不夠清晰、收儲體系不完備、市場發育不充分、交易不活躍等問題。因此,從2021年5月《辦法》制定工作啟動以來,自治區水利廳、財政廳深入開展研究、充分徵求意見、反覆修改完善,制定了《辦法》,作為“十四五”時期規範用水權確權、收儲、交易及監管行為等的指導性檔案。
內容解讀
《辦法》共七章48條,明確了用水權確權、收儲、交易、資金管理、監督管理等內容。其中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生產用水確權和用水權收儲,對用水戶閒置或節餘的用水權通過無償收回、有償收儲等形式,納入政府區域用水權管理。收儲對象主要有四類:政府投資實施的節水改造工程節約的水量;因城鎮擴建等公共設施建設以及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徵用土地而形成的空置用水權;已取得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的用水戶,近3年未通過節水改造富餘的用水權沒有進行交易的;因破產、關停、被取締以及遷出自治區的用水戶所持有的用水權。
在可交易水權的範圍、類型中,《辦法》劃分了區域水權交易、收儲指標交易、節約指標交易、用水權的再交易和灌溉用水戶水權交易5類。比如,辦理取水許可證或用水權證的單位或者個人(公共供水單位除外)通過調整產品和產業結構、改革工藝、節水等措施節約水資源的,在取水許可證、用水權證有效期和限額內,其節約或閒置的用水權指標可以交易;對於企業通過用水權轉讓項目有償獲得的用水權指標,允許其再次投放市場進行交易;擁有農業用水權的農戶、集約化種植業用水大戶、規模化畜禽養殖業用水戶等農業經營主體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調整種植結構、自主投資實施高效節水工程、強化水資源管理等措施節約或閒置的用水權指標,可以進行交易。
在資金管理用途中,用水權有償使用費和各級人民政府出讓用水權獲得的交易資金按管理許可權分級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實行“收支兩條線”。轉讓方為村集體或農民用水組織的,交易資金按村集體或農民用水組織相關規定進行管理,轉讓方為企業、農戶的,交易資金自行管理。用水權有償使用費、用水權交易資金重點用於用水權收儲、水利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維護、水資源管理與保護、節水改造與獎勵等水利發展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