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為了促進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 實施日期:2016年1月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修改的決定,條例(草案)的說明,相關報導,

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2015年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一屆
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從事枸杞種植、加工、經營以及為其提供相關服務活動的,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枸杞產業發展應當堅持統一規劃、綠色發展、產業規範、質量監管、品牌保護的原則。
第四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枸杞產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建立健全促進枸杞產業發展協調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枸杞產業的管理工作。
農牧、國土、環保、經信、商務、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枸杞產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枸杞產業行業協會應當發揮服務、協調作用,依法為枸杞生產經營者提供服務。
第二章規劃與扶持
第五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制定枸杞產業發展規劃。
枸杞產業發展規劃應當與自治區空間發展戰略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生態環境保護規劃等相銜接。
第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大對枸杞產業發展的資金投入,重點支持枸杞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與推廣,關鍵技術創新,產區環境保護,人才培養,質量監測體系與信息平台建設,枸杞文化宣傳等。
第七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枸杞產業發展優惠政策,加強枸杞種植基地、產業園區道路、水利、電力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將通過自治區級鑑定的枸杞生產、加工機械設備,列入支持推廣的農業機械產品目錄。對購買產品目錄的農業機械設備的企業或者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政策補貼。
第九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和枸杞生產加工企業聯合建立科技創新與成果轉化機制,開展枸杞良種選育、先進耕作栽培、新型機具裝備、精深產品加工等技術的研發和推廣。
枸杞生產加工企業生產食品飲料、生物製藥、養生保健、化妝製品等枸杞精深加工產品的,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加強枸杞產業專業人才隊伍建設,引進和培養枸杞種植、加工、研發、鑑定等職業技術人才。
第十一條鼓勵金融機構開發適合枸杞產業發展的金融產品和服務,給予枸杞產業項目信貸支持。
鼓勵和支持枸杞生產加工企業通過多種方式進行融資,增強發展能力。
鼓勵和支持枸杞種植企業和個人參加種植保險,保險費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地方財政給予補貼。
第十二條企業和個人承包開發適宜枸杞生長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種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林業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林權,由本級人民政府依法核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權證》。
第十三條鼓勵和支持枸杞產業文化發展,加強對枸杞傳統加工工藝、枸杞文化遺產的保護,挖掘、整理、傳播枸杞文化,推進枸杞文化與枸杞產業的融合發展。
第三章產地保護
第十四條枸杞產區的縣級人民政府在枸杞種植集中的區域,可以劃定保護範圍,實行產地保護。
經劃定的枸杞產地應當登記造冊,並向社會公示。
第十五條禁止侵占或者損壞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基礎設施。
因工程施工影響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基礎設施功能正常使用的,建設單位應當採取相應的防護措施,並在施工結束時恢復原狀。
第十六條禁止向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排放、堆置或者處置廢棄物。
禁止在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周邊三公里內新建對土壤、水質、大氣造成污染的項目。已經建成的污染項目,應當依法限期整改或者搬遷。
第十七條徵收枸杞產地保護範圍內的土地,應當實行占補平衡,穩定枸杞種植面積。
中寧縣是寧夏枸杞的核心產區,對核心產區枸杞種植面積實行保護。
第四章質量監管
第十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和枸杞產區設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農牧、林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枸杞種植的技術指導和對使用農藥、化肥等投入品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高效有機肥,植物源、微生物源及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推廣病蟲害綜合防治技術,推進病蟲害統防統治工作。
第十九條鼓勵和支持枸杞種植企業和個人進行標準化、規模化生產。
第二十條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枸杞種苗生產、運輸和使用的管理,規範枸杞優良品種的繁育、示範和推廣。
枸杞種苗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苗木生產許可證、苗木經營許可證和苗木檢疫合格證。苗木出圃和調運,應當具有苗木出圃合格標籤。
第二十一條企業和個人在枸杞種植過程中不得使用劇毒、高毒、高殘留農藥以及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投入品。
第二十二條枸杞生產加工企業應當按照枸杞及枸杞製品標準組織生產。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制定企業標準。
第二十三條在枸杞製品生產、加工過程中不得使用不符合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枸杞做原料,不得偽造枸杞原料的原始記錄、生產記錄和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廠名、廠址。
第二十四條枸杞的制乾、加工、貯存、運輸以及使用的容器、設備、防腐劑、添加劑、包裝材料等,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和有關強制性的技術規範。
第二十五條預包裝枸杞產品、散裝枸杞的標籤標識,應當符合國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在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產品信息、防偽查詢技術。
第二十六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枸杞質量標準體系。
枸杞及其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產品追溯與查詢系統。
枸杞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進貨查驗、出廠檢驗、批發銷售記錄製度,並對各項登記記錄的真實性負責。
鼓勵枸杞生產加工企業建立線上監控網路,實現對產品質量安全的控制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枸杞及其產品進行定期抽樣檢驗,並依據有關規定向社會公布檢驗結果。
第二十八條自治區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寧夏枸杞及其產品綜合信息發布平台,定期向社會發布相關信息,提供資訊服務。
第五章品牌保護
第二十九條自治區加強枸杞品牌建設和保護,以品牌帶動枸杞產業的發展。
對被認定為中國馳名商標、自治區著名商標、自治區名牌產品的,以及獲得國家地理標誌產品保護、證明商標、集體商標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予以保護。
第三十條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範圍內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使用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寧夏枸杞核心產區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其他產區種植的枸杞應當註明產區名稱。
申請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出。
申請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企業和個人,應當向證明商標註冊人中寧縣人民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提出。
第三十一條獲準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企業和個人,在其種植、生產的枸杞及其產品的標識、標籤、說明書或者廣告上應當註明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和證明商標標識。
第三十二條獲準使用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企業和個人,不得擅自擴大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確定的枸杞及其產品使用範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轉讓、出租、出借或者買賣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不得改變產品保護專用標誌的表述方式、標識字型、圖案或者顏色等。
第三十三條枸杞交易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侵犯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以及其他枸杞品牌的商標專用權;
(二)在標註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和 “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枸杞;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三十四條鼓勵企業和個人專營或者連鎖經營寧夏枸杞和“中寧枸杞”,支持利用電子商務平台開展銷售,拓展市場空間。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建設面向國際市場的枸杞種植、生產加工基地,擴大枸杞對外銷售渠道。
鼓勵企業和個人推行種植、加工、行銷、文化旅遊為一體的全產業鏈經營,擴大寧夏枸杞和“中寧枸杞”品牌的影響力。
第三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中寧枸杞”證明商標以及其他枸杞品牌商標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牧行政管理部門依據職權,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枸杞及枸杞製品,並處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和違法經營的枸杞及其產品,違法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非法所得、處以貨值金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的決定

(2019年3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
四、對《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作出修改
(一)將第四條中的“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農牧、國土、環保、經信、商務、市場監督管理”修改為“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督管理”。
(二)將第十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的“枸杞產業主管部門”修改為“枸杞產業管理部門”。
(三)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企業和個人承包開發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種植枸杞,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林木、林地不動產登記。”
(四)將第十八條中的“農牧、林業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依據職責”。
(五)將第二十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二條中的“林業(枸杞)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林業草原(枸杞)管理部門”。
(六)將第三十七條中的“農牧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

條例(草案)的說明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受主任會議委託,現就《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的有關情況,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枸杞產業是我區最具特色的農業傳統優勢產業。目前,全區枸杞種植面積已達85萬畝,約占全國枸杞種植面積的45%,枸杞乾果總產量約13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55%,出口量占全國的60%以上,年產值超過50億元。
近年來,我區枸杞產業發展勢頭良好。自治區已將枸杞產業作為農業“四大”特色優勢產業之一重點推進。但產業發展中也存在著一些突出問題:一是傳統優勢和市場地位受到較大衝擊;二是深度研發和精深加工等產業鏈發展相對滯後;三是市場秩序混亂,監管缺乏相應的法律規範。尤其是隨著周邊省區枸杞產業的快速發展,外省區的枸杞藉助寧夏枸杞的影響力,大量流入市場,摻雜在寧夏枸杞中混合銷售、假冒寧夏枸杞品牌、侵犯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等侵權行為屢禁不止,使我區枸杞產業發展面臨諸多困難。
為了保護寧夏枸杞的市場競爭優勢,維護品牌信譽,規範市場行為,促進我區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出台《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十分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在2013年自治區十一屆人大一次會議上,陳建華等12名代表提出的“關於儘快制定中寧枸杞品質品牌保護條例的議案”被確定為大會議案,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主任會議的決定,王儒貴副主任帶領有關部門的同志在區內進行了廣泛深入地調研,提出了立法建議。主任會議決定將制定《自治區枸杞產區保護條例》列入五年立法規劃。
去年11月,王儒貴副主任又帶領常委會農工委、自治區林業廳的有關同志和提出議案的相關人大代表,赴福建、浙江兩省進行了立法調研,學習借鑑兩省關於茶產業方面的立法經驗。在此基礎上,對《條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做出了安排,提出了具體要求。今年年初,主任會議決定,將該條例列入今年立法計畫並由人大主導,農工委具體負責。隨後,農工委多次與自治區林業廳溝通研究,確定了《條例(草案)》起草工作的指導原則、總體思路、基本框架和主要內容。自治區林業廳於4月上旬提出了《條例(草案)》初稿。之後經過農工委兩個多月的反覆研究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6月上旬,王儒貴副主任又分別主持召開了基層、專家學者、政府部門三個層次的座談會,聽取基層人大代表、幹部民眾、枸杞種植大戶、枸杞企業、專家學者和政府相關部門的意見建議。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又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討論稿,分別傳送五市人大常委會和政府相關部門再一次徵求意見,進行修改完善,形成了《條例(草案)》。經主任會議審定,現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條例(草案)》共八章五十四條,內容涉及產業發展、產區保護、質量控制與監管、品牌創建與維護、市場開拓與規範、法律責任等方面。現就幾個主要問題說明如下:
(一)關於《條例(草案)》的名稱。在調研論證和徵求意見過程中,部分人大代表、常委會委員、政府相關部門和市縣的同志認為,如果僅針對枸杞產區保護進行地方立法,既不能覆蓋枸杞的全產業鏈,也不能很好地解決我區枸杞產業發展中諸多現實問題。因此,建議將立法規劃和立法計畫中確定的《自治區枸杞產區保護條例》,改為《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
(二)關於“寧夏枸杞”的界定。我區枸杞種植遍及全區所有市、縣(區)。如果沿用2008年國家質監總局批覆的、以經緯度劃分的《地理標誌產品﹒寧夏枸杞》原產地保護範圍,一些縣(區)沒有劃入,還有一些縣(區)的種植區僅僅因為“一線之隔”,只能部分劃入。這種劃分,既不科學,也不符合我區枸杞種植的實際,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的產地屬性。為此,《條例(草案)》對“寧夏枸杞”作了明確界定,將產自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枸杞,統稱為“寧夏枸杞”。這樣規定,對已經獲準使用“寧夏枸杞國家地理標誌保護產品專用標誌”的企業沒有任何影響,同時又為寧夏枸杞產地標誌的使用拓展了空間。《條例》通過後,全區所有市、縣(區)生產的枸杞,均可申請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
(三)關於設立枸杞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促進枸杞產業發展,重點應在資金、土地、研發、融資、文化等方面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特別是在資金方面,不僅自治區人民政府應當設立專項資金,用於枸杞種質資源保護,新品種選育與示範,關鍵技術創新,產區環境保護,人才培養,質量監測體系與信息平台建設,枸杞文化宣傳等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枸杞產業項目。枸杞產區的市、縣(區)人民政府也可以結合實際,發揮市場機制,設立專項基金,重點支持枸杞標準化、規模化示範基地建設,科技成果轉化與推廣,技術培訓,病蟲害統防統治,品牌創建,市場開發等方面,以使自治區、市、縣三級政府都能夠有所側重地加大對枸杞產業發展的資金投入。
(四)關於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監管。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不僅直接關係廣大消費者的身心健康,直接影響“寧夏枸杞”的市場信譽和品牌形象,也在相當程度上決定著枸杞產業發展的成敗。為此,《條例(草案)》把質量控制與監管單設一章,對枸杞種苗、種植、制乾、加工、貯存、運輸、包裝、銷售、檢驗檢測、信息公開等各個環節,均作了較為詳細的規範,使枸杞及其產品的質量安全追溯有了強制性規定。同時,對枸杞及其產品的網路交易、推廣使用二維碼等也作了相應規定。
(五)關於“寧夏枸杞”的品牌保護和市場規範。《條例(草案)》規定:獲準使用“寧夏枸杞”產地標誌的枸杞及其產品,其枸杞應當全部產自於寧夏枸杞產區;使用“寧夏枸杞”門牌標識的行銷點不得銷售非本產區枸杞;不得在“寧夏枸杞”中摻雜非本產區的枸杞銷售。對使用“中寧枸杞”證明商標的產品也作了類似規定。作出這樣的規定,是為了規範市場秩序,禁止濫用“寧夏枸杞”或“中寧枸杞”的標誌標識,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保護依法生產經營者的利益,為市場監管部門提供執法依據,同時也不排斥外省區枸杞在我區市場正常流通。
此外,《條例(草案)》還對禁止性的規定,依照《農產品質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國家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明確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以上說明,請予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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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枸杞產業促進條例》,從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條例》對枸杞產業規劃、扶持、品牌保護等都做了具體規定。
融藥用營養食用健康綠色於一體的枸杞產業,是寧夏最具特色的農業傳統優勢產業。目前,自治區枸杞種植面積已達85萬畝,約占全國枸杞面積的45%,枸杞乾果總產量約13萬噸,占全國總產量的55%,出口量占全國的60%以上,年產值超過50億元。
為了保護枸杞產業的市場競爭優勢,維護品牌信譽,規範市場行為,促進寧夏枸杞產業持續健康發展,制定寧夏枸杞保護和促進產業發展的地方性法規迫在眉睫。
《條例》要求,自治區政府應當加大對枸杞產業發展的投入,枸杞生產加工企業生產生物製藥、養生保健、化妝品等枸杞精深加工產品的,享受優惠政策。規定了枸杞生產企業在生產、加工、飲料食品、生物製藥、化妝保健等枸杞精深加工的產品,縣級政府都應該給予支持。
《條例》規定,自治區政府枸杞產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枸杞質量標準體系;枸杞及其產品實行質量安全可追溯制度,建立產品追溯與查詢系統;枸杞生產經營者執行枸杞種植信息登記備案制度。凡寧夏枸杞地理標誌產品範圍內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地理標誌產品保護專用標誌;寧夏枸杞核心產區種植的枸杞可以申請“中寧枸杞”證明商標;其他產區種植的枸杞應當註明產區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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