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2011年10月1日開始施行。條例主要內容包括規劃管理、保護措施、研究利用、法律責任等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
- 外文名:Rock paintings in the Ningxia Hui Autonomous Region Protection Ordinance
- 通過時間:2011年8月5日
- 通過會議: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施行時間:2011年10月1日
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規劃管理,第三章 保護措施,第四章 研究利用,第五章 法律責任,第六章 附 則,審議結果的報告,相關報導,相關新聞,
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
(2011年8月5日寧夏回族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岩畫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岩畫的保護、管理、研究和合理利用活動。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岩畫,是指由古代人類在岩石上鑿刻、磨刻、使用顏料繪製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圖形、文字、符號的總稱。
第四條 岩畫保護應當堅持原地保護、適度開放、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持岩畫自然生態和歷史風貌的完整性。
第五條 岩畫所在地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岩畫保護工作。
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文物主管部門)對岩畫保護實施監督管理,其所屬的文物管理機構具體承擔岩畫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財政、國土資源、環保、住房和城鄉建設、林業、旅遊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岩畫的保護工作。
第六條 岩畫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岩畫的義務,對損毀、破壞岩畫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岩畫保護所需經費列入本級財政預算,專款專用。
第八條 對在岩畫保護、研究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管理
第九條 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自治區岩畫保護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治區岩畫保護總體規劃和年度實施計畫,制定本轄區岩畫保護實施方案。
第十條 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岩畫點確定為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核定後公布。
設區的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可以選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岩畫點作為市級或者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報本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並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備案。
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岩畫點,由岩畫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建立檔案,並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十一條 岩畫點被確立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護岩畫整體風貌、保留岩畫完整體系的原則,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
第十二條 在岩畫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破壞岩畫本體、歷史環境風貌和造成環境污染的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岩畫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保證岩畫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批准。
第十三條 在岩畫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污染岩畫及其環境的設施、場所,應當由產生污染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治理;對危害岩畫安全及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第三章 保護措施
第十四條 岩畫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專職或者兼職文物協管員負責本地岩畫的保護工作。
岩畫所在地有自然村的,文物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的文物管理機構應當與村民小組簽訂岩畫協助保護協定;有採礦企業的,應當與採礦企業簽訂岩畫協助保護協定。
第十五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岩畫分布情況,聘請看護人員看護岩畫,並給予適當報酬。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縣(市、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岩畫逐幅建立檔案,並報送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七條 對分布零星且自然風化嚴重、瀕臨損毀的岩畫,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採用攝像、圖畫、拓片、摹本、電子文本等形式建立檔案後,對該岩畫進行搶救性保護。對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當依法遷移至岩畫博物館或者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收藏單位收藏。
第十八條 岩畫分布較為集中的區域,應當設定圍欄或者其他必要的封閉防護措施,防止損毀岩畫。
第十九條 禁止對岩畫實施下列行為:
(一)盜竊、哄搶、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岩畫;
(二)買賣岩畫;
(三)脫膜複製岩畫;
(四)擅自拓印岩畫;
(五)挖掘、撬砸、刻劃、塗污岩畫;
(六)其他危害岩畫的行為。
第二十條 在岩畫保護範圍內和建設控制地帶,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一)擅自爆破、鑽探、挖掘;
(二)採石、采砂、毀林、建墳、墾荒、放牧、射擊;
(三)存放或者排放危害岩畫安全的易燃、易爆或者具有腐蝕性、放射性的危險物品;
(四)排放廢水、廢氣、廢渣和其他污染物;
(五)擅自移動、損毀岩畫保護標誌和界樁;
(六)其他妨礙岩畫安全和破壞與岩畫共存的自然環境風貌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在岩畫保護範圍內進行道路、供電、供水、防洪、通訊等公共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不得危及岩畫安全,不得破壞與岩畫共存的自然環境風貌。
第二十二條 在工程建設或者農牧業生產中,發現岩畫或者疑似岩畫的,應當保護現場,並立即報告當地文物主管部門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海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繳的岩畫,應當登記造冊,妥善保管,在結案後三十日內無償移交文物主管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鼓勵單位和個人將所收集的岩畫捐獻給當地文物主管部門研究收藏。
第二十四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岩畫保護區定期巡查制度,發現可能危及岩畫安全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第二十五條 岩畫位於自然保護區的,自然保護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助文物主管部門作好岩畫保護工作。
第四章 研究利用
第二十六條 自治區鼓勵科研機構開展岩畫及防止岩畫自然風化研究,並給予經費支持。
第二十七條 利用岩畫開闢參觀旅遊景點的,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利用方案和保護措施,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報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核批准。
未經批准,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岩畫點開闢參觀旅遊景點。
第二十八條 因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岩畫畫面上進行拍攝、拓印等活動的,應當經岩畫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批准,並在岩畫保護工作人員的監督下,嚴格按照有關規定進行。
第二十九條 岩畫文物保護單位、岩畫博物館取得的事業性收入,應當用於岩畫的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岩畫損壞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處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部門沒收非法所得,對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工具和製品,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給予警告,並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五項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並處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違法經營額二萬元以上的,處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二萬元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八)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的,由文物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拍攝、拓印,給予警告,並沒收拍攝、拓印的全部岩畫資料;拒不改正的,處以三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由國土、林業、民政、公安、環保等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二條 文物主管部門及其所屬文物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審議結果的報告
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草案)》。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寧夏岩畫作為中國北方岩畫的代表,在世界岩畫史和中華民族物質文化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目前我區岩畫保護工作還存在著公眾保護意識淡薄、保護措施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需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因此,制定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是必要的。會後,常委會法工委會同教科文衛工委、自治區文化廳和文物管理局在區內進行了調研,研究提出了初步修改意見。7月12日,法制委員會召開第四十二次會議,請有關部門的負責同志和部分法律專家諮詢委員會成員列席,認真研究了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有關方面提出的建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修改,提出如下修改建議:
一、根據部分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專家的意見,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修改為“在岩畫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破壞岩畫本體、歷史環境風貌和造成環境污染的設施。因特殊情況確需在岩畫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保證岩畫的安全,並經核定公布該文物保護單位的人民政府徵得上一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同意後,予以批准。”(見草案修改稿第十二條)
二、調研中有關方面提出,在岩畫本體上進行拓印的行為是造成岩畫損害的一個重要原因,除特殊情況外應予禁止。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增加:“除教學、科研等特殊需要外拓印岩畫”的內容作為條例草案修改稿第十九條第四項。
三、有的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利用岩畫進行商業活動,繳納保護費用,不利於岩畫的保護。據此,法制委員會建議將條例草案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內容刪除。
此外,還作了一些文字技術方面的修改和條序調整。
法制委員會已按上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形成了條例草案修改稿,並向常委會主任會議作了匯報。
條例草案修改稿和以上審議結果的報告,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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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所稱岩畫是指古代人類在岩畫上鑿刻、磨刻、使用顏料繪製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圖形、文學、符號的總稱。
《條例》規定,岩畫保護應堅持原地保護、適度開放、科學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則,保護岩畫自然生態和歷史風貌的完整性。岩畫屬於國家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依法保護岩畫的義務,對損毀、破壞岩畫的行為有制止和舉報的權利。
自治區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岩畫點確定為自治區文物保護單位。設區的市、縣(市、區)文物管理部門可以選擇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岩畫點作為市級或者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岩畫點,由岩畫所在地縣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登記,建立檔案,並採取措施予以保護。
《條例》還規定,岩畫點被確立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由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保護岩畫整體風貌、保留岩畫完整體系的原則,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設定保護標誌和界樁。在岩畫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污染岩畫及其環境的設施、場所,應當由產生污染的單位在規定期限內治理,對危害岩畫安全和破壞其歷史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應當依法進行改造或者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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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近日表決通過了《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該條例將於今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據悉,這是全國省級人大常委會出台的第一部關於岩畫保護的地方性法規。
岩畫保護一直是一道世界難題,寧夏岩畫作為中國北方岩畫的代表,在世界岩畫史和中華民族文化遺產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然而,由於公眾保護意識淡薄、保護措施不到位、監管力度不夠等問題,各地岩畫遭風化、人為破壞嚴重。據了解,寧夏回族自治區石嘴山市文物管理所對全市岩畫進行了一次拉網式大普查,發現上個世紀90年代登記在冊的1800多幅賀蘭山岩畫,如今只剩下800多幅,消亡速度令人震驚。為此,寧夏岩畫專家多次呼籲,儘快採取有效措施,保護人類共同的文化遺產。
《寧夏回族自治區岩畫保護條例》確立了岩畫保護的主體為岩畫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並對文物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職責予以明確,同時,對發展改革、財政、國土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民政、林業、環境保護、旅遊等部門以及自然保護區、鄉鎮人民政府在岩畫保護管理方面的職責也作出了規定。
根據條例規定,在岩畫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禁止建設破壞岩畫本體、歷史環境風貌和造成環境污染的設施。
條例還規定,未經批准利用岩畫點開闢參觀旅遊景點等行為都將被視為違法行為,其中,在岩畫保護區內搭建建築物對岩畫造成污染、破壞的,將被處以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買賣岩畫的將被處以違法收入2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