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在2002.03.20由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規定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3.20
  • 實施時間:2002.05.01
經2002年2月27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87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002年3月20日
第一條 為了鼓勵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發展我區的礦業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外國和台灣、香港、澳門地區的公司、企業、經濟組織和個人(以下簡稱外商),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適用本規定。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鼓勵外商投資規定》和《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改善外商投資軟環境的若干規定》等規定,為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提供服務。
第三條 自治區鼓勵外商在本行政區內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但是,國家禁止或者限制外商勘查、開採的礦種除外。
第四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應當遵守礦產資源管理、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第五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管理工作。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資源部的授權,負責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審批、發證工作。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外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日常服務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外商可以獨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也可以和區內外企業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自治區內的中國探礦權人、採礦權人,可以將其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作價與外商合資或者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第七條 外商投資勘查礦產資源,應當依照《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申請勘查區塊登記,取得探礦權。
外商開採其投資探明的礦產資源,應當依照《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申請開採登記,辦理採礦許可證,取得採礦權。
第八條 外商申請勘查區塊登記或者開採登記,屬於國家審批發證的礦種,應當依照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向國土資源部申請登記;國土資源部授權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發證的,向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
第九條 外商可以通過投標取得探礦權、採礦權。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組織招標。
外商依法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受法律保護。
第十條 外商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待遇外,還可以按照國務院《關於西部大開發若干政策措施的實施意見》的規定,享受礦產資源方面的優惠待遇。
第十一條 投資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外商以及其他單位和個人,有權檢舉侵犯外商合法權益的行為,受理檢舉的部門應當及時查處並將查處結果通知外商。
第十二條 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定期與外商的聯繫制度,並隨時幫助外商解決有關問題。
自治區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檢查落實給予外商的各種優惠待遇,對於違反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不給予外商優惠待遇的,應當責令改正。
第十三條 進入外商取得的探礦權、採礦權的區塊或者礦區範圍從事勘查、採礦活動的,由縣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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