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
  • 施行時間:2020年2月15日
辦法全文,辦法(草案),政策解讀,

辦法全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國家賠償費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和國務院《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賠償費用,是指依照國家賠償法和條例的規定,應當向賠償請求人賠償的費用。
第三條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第四條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
國家賠償費用應當依照法定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規定程式支付。
第五條自治區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家賠償費用備案制度。設區的市和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將本級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情況向自治區財政部門備案。
第六條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交賠償請求人核對或者向賠償請求人宣讀,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
第七條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未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按照條例第七條規定程式執行。
第八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按照條例第九條規定,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書面支付申請和相關材料;財政部門在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的書面支付申請後,應當按照條例規定進行審查並作出處理。
第九條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
財政部門發現賠償項目、計算標準違反國家賠償法和條例規定的,應當提交作出賠償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財政部門支付賠償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並將賠償請求人的收款憑據複印件報送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後,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權監督機關。
第十二條賠償義務機關在作出責令承擔或者追償決定前,應當聽取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的意見;對不予採納的意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不服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決定的,可以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覆核。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覆核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不服的,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可以自收到覆核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
第十四條承擔的費用或者追償費用總額,不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
責令承擔或者追償費用的數額,應當與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
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涉及2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分別確定費用承擔或者追償的數額,合計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
第十五條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決定後,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上繳的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10日內,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第十六條責令承擔或者被追償的費用應當一次性繳付;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一次性繳付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分期繳付書面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同意分期繳付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並抄送有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權監督機關。
第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不得截留、滯留、挪用、侵占國家賠償費用。
第十八條賠償義務機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的規定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計算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四)截留、滯留、挪用、侵占國家賠償費用的;
(五)未依照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六)未依照規定將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
第十九條按照國家賠償法和條例規定,對被責令承擔或者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責任人員,有關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0年2月15日起施行。1999年9月2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辦法(草案)

第一條(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國家賠償費用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以下簡稱《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申請、受理和支付以及追償等行為,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賠償義務機關)本辦法所稱的賠償義務機關,包括行政賠償義務機關、刑事賠償義務機關(含《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賠償義務機關,下同)。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監管主體)國家賠償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並依法接受監督。
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及支付程式依照《國家賠償法》等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經費保障)國家賠償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預算管理體制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財政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及時安排資金。
第六條(申請時效、途徑)賠償請求人申請國家賠償的,應當在2年時效內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行政賠償請求人可以在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一併提出。
第七條(申請)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和身份證明。
第八條(申請)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書寫,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賠償義務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如實記錄,並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或者以其他方式當場確認。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並在受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噹噹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材料。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不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理由。
第十條(不予受理覆核)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的決定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1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覆核。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覆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第十一條(異議協商)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是否賠償的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充分聽取賠償請求人的意見,就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與賠償請求人進行協商。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的方式、項目、數額有異議的,或者賠償義務機關作出不予賠償決定的,可以按照《國家賠償法》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受理提交)賠償義務機關受理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向有關財政部門提交書面支付申請,並提交以下書面材料
(一)賠償請求人請求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申請;
(二)生效的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
(三)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第十三條(財政受理)財政部門收到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材料後,對報送資料是否完備、是否屬於財政預算管理範圍、申請返還的財產是否已全額上繳,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的國家賠償費用依照預算管理許可權不屬於本財政部門支付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並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向有管理許可權的財政部門申請;
(二)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收到申請即為受理,並書面通知賠償義務機關;
(三)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義務機關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財政部門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
(四)以返還財產方式承擔賠償責任,財產尚未上繳財政的,財政部門退回賠償義務機關予以返還;財產已經上繳財政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負責向有關財政部門申請返還。
第十四條(財政審核撥付告知)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國家賠償費用支付申請或者接到本級人民政府支付通知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並分別告知賠償義務機關和賠償請求人。
第十五條(賠償機關支付備案)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賠償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並將賠償請求人的收款憑據複印件送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異議上報)財政部門經審核認為支付申請或者支付通知中賠償項目、計算標準不符合《國家賠償法》規定的,應當提交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依法處理。財政部門發現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相關部門提出書面建議。
第十七條(追償職責)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依法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
自治區級法院、檢察院、公安、司法等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國家賠償費用刑事賠償追償辦法,自治區級法務部門應當建立國家賠償費用行政賠償追償辦法,明確追償標準、繳納方式、繳納期限和涉及多個責任人的追償費用的比例等事項。
賠償義務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監督機關應當同時對被追償的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被追償的責任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追償決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財政部門告知已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60日內,作出追償或不予追償的決定,同時抄送有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權監督機關。作出追償決定前,應當聽取被追償人的意見;對不予採納的意見,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追償覆核)被追償人不服追償決定的,可以自收到追償決定書之日起30日內,向作出追償決定的賠償義務機關申請覆核。賠償義務機關在收到覆核申請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覆核決定。對覆核決定不服的,被追償人可以自收到覆核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訴。
第二十條(追償繳付)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追償決定後,被追償人應當自收到追償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繳付追償費用。
賠償義務機關應自收到追償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預算管理體制和財政收入收繳管理將追償費用全額上繳財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繳付方式)追償費用應當一次性繳付。被追償人一次性繳付追償費用確有困難的,可以向賠償義務機關提交分期繳付書面申請。賠償義務機關同意分期繳付的,應當簽訂書面協定,並抄送有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權監督機關。分期繳付期限最長不超過2年。
第二十二條(追償監督)賠償義務機關對責任人依法應當追償而不追償的,由有關任免機關、監察機關或者其他有權監督機關依法追究賠償義務機關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二十三條(行政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違反國家賠償法律法規行為的,可以依法向有關機關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財政、監察、人事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各級監察機關應當對國家賠償費用管理部門、賠償義務機關在賠償和追償過程中,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進行調查;對履行職責不力、失職失責的領導人員進行問責。
第二十四條(法律責任)賠償義務機關和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處理、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國家賠償費用的;
(二)違反國家賠償法規定的範圍和計算標準實施國家賠償造成財政資金損失的;
(三)不依法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
(四)截留、滯留、挪用、侵占國家賠償費用的;
(五)未依照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國家賠償費用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國家賠償費用的;
(六)未依照規定將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及時上繳財政的。
第二十五條(施行日期)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1999年9月2日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政策解讀

2019年12月26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自治區政府令第110號,以下簡稱《辦法》)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49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將於2020年2月15日起正式實施。為了更好地貫徹和實施《辦法》,準確理解《辦法》相關規定,自治區司法廳、自治區財政廳對《辦法》進行解讀。
一、《辦法》出台的背景
國家賠償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享有依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促進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重要制度,其中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是國家賠償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201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修訂後,國務院於2011年頒布了《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而我區於1999年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原辦法)的相關規定已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的要求,而且不能適應我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了維護國家法制統一,依法保障我區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制度的有效實施,決定重新修訂原辦法。新修訂的《辦法》嚴格依據上位法,對國家賠償費用預算管理、賠償程式、辦理期限進行了明確,對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進行了完善和細化,對追償金額、追償程式和相關期限進行了規定。《辦法》的修訂對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取得國家賠償權利,促進我區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職權,更好地發揮國家賠償制度在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辦法》的主要內容
(一)關於國家賠償費用的預算安排
為了保障賠償請求人的合法權益,確保賠償義務機關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國家賠償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辦法》規定“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按照財政管理體制分級負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安排一定數額的國家賠償費用,列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當年需要支付的國家賠償費用超過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安排的,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安排資金”,“國家賠償費用由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國家賠償費用應當依照法定的賠償項目、計算標準和規定程式支付。”
(二)關於國家賠償費用申請、受理、支付程式
為了更加規範、高效地開展國家賠償費用管理工作,確保賠償請求人快捷便利地取得國家賠償金,《辦法》對相關程式進一步予以明確。一是明確了申請資料和交付期限。《辦法》規定“ 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複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財政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按照預算和財政國庫管理的有關規定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二是對作出不予受理的時限進行了明確。《辦法》規定“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自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並說明理由。”;三是強化賠償義務機關支付賠償金主體責任。《辦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財政部門支付賠償費用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賠償請求人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並將賠償請求人的收款憑據複印件報送財政部門。”
(三)關於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和實施機制
為了充分發揮國家賠償費用追償制度懲前毖後、彰顯公正的作用,依據《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中“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的規定,《辦法》結合自治區實際,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了追償制度和實施機制。一是明確了追償的責任主體和作出追償決定的時限。《辦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財政部門支付國家賠償費用之日起60日內,依照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責令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承擔或者向有關工作人員追償部分或者全部國家賠償費用。賠償義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決定後,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有關財政部門和其他有權監督機關。”;二是明確了追償金額上限。《辦法》規定“承擔的費用或者追償費用總額,不超過自治區上年度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涉及2個以上責任人的,應當分別確定費用承擔或者追償的數額,合計總額不超過實際發生的國家賠償費用”,其中“城鎮非私營單位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口徑進行規範表述;三是明確了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追償決定的考量因素,《辦法》規定“責令承擔或者追償費用的數額,應當與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適應”;四是明確了追償費用的上繳時限。《辦法》規定“賠償義務機關作出費用承擔或者追償決定後,有關工作人員、受委託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自收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上繳應當承擔或者被追償的國家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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