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管理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管理辦法》是寧夏回族自治區頒布的一個關於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管理的政府文書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管理辦法
  • 發文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
  • 發文時間:2002-12-21
  • 生效日期::2002-12-21
第一條 為了保護文物,加強對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的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的規定,結合本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是指以可移動文物為拍攝資料、以不可移動文物為拍攝背景或者場地拍攝的照片、電視劇和故事影片,並以商業性出版發行為目的的藝術創作活動。
第三條 凡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簡稱拍攝單位),均須遵守本辦法。參觀旅遊者和宣傳、新聞單位拍攝文物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拍攝單位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須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利用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自治區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以及一級、二級文物藏品拍攝的,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利用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三級文物藏品拍攝的,由文物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五條 拍攝單位應當在拍攝文物之日前一個月,向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同時提交《攝製電影許可證》或者《電視劇製作許可證》以及拍攝計畫,經審查批准後,方可進行拍攝。
第六條 拍攝單位拍攝文物前,應當向文物管理單位出具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拍攝函件,並與文物管理單位簽訂拍攝協定書。無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的批准拍攝函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拍攝文物。
第七條 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片,不得把下列區域作為演員格鬥、攀登、跳躍、碰撞的實景:
(一)古建築的屋脊、牆脊;
(二)有壁畫、雕刻的牆壁和走廊;
(三)古樹、石碑、牌樓、雕刻物。
第八條 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不得移動塗抹文物。因搭設、懸掛布景確需移動或者遮蓋文物的,應當徵得文物管理單位同意,並在其監督指導下進行。拍攝結束後,應當清理現場,恢復原狀。
第九條 利用書畫、絲織品、壁畫、漆木器、彩塑等珍貴文物進行影視照片拍攝時,必須使用冷光源。
第十條 凡到考古發掘現場或者文物搶救維修現場拍攝影視照片的,須經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查,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拍攝單位利用文物拍攝影視照片,應當繳納費用。具體繳費項目和繳費標準,由自治區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提出意見,報自治區財政和物價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未經批准,擅自拍攝文物或者雖經批准但不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拍攝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以5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三條 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文物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擅自接納拍攝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文物損壞的,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四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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