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是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
  • 文號:寧政發(2003)110號 
  • 頒布單位: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
  • 頒布日期:2003.11.26 
  • 實施日期:2003.11.26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決定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為實現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和進一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關心民眾生活、妥善解決城鄉民眾生產和生活困難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要求,切實解決全區農村特困村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問題,自治區人民政府決定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
一、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重要意義
2003年5月,自治區組織有關部門對我區農村困難民眾基本生活情況進行了摸底調查,調查結果顯示:全區24個縣(市、區)共有特困戶14.8萬戶、55.3萬人,已占到全區農業人口的13.7%,其中,因受災、病殘、子女就學、鰥寡孤獨、勞動力缺乏致貧的占相當大的比例,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全區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建立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解決農村困難群體的生產生活問題,是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行動,是實現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的基本要求,是密切黨與人民民眾的血肉聯繫,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關心農村貧困群體、體現社會公正、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舉措,是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全區社會保障體系的有益嘗試。
我區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條件已經具備。1999年在全區農業縣(市、區)建立了特困災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2002年以來,相繼在原銀川市郊區、彭陽縣等地開展了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試點工作。目前,各縣(市、區)已初步建立了農村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制度,部分縣(市、區)開展了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實踐探索。
二、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目標
(一)指導思想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保障農村特困村民的基本生活為基礎,以構建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為目標,以建章立制、完善措施、規範管理為突破口,統籌兼顧,整體規劃,突出重點,穩步推進,綜合實施,儘快建立和完善覆蓋全區的農村各項社會救助制度,為促進農村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提供堅實的社會基礎,加速我區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
(二)基本原則
1.穩定土地政策、子女贍養、社會互助、政府救濟的原則。對於農村特困民眾的生產和生活困難,政府負有實施社會救助的第一責任;按照贍養、撫養的法律要求,充分發揮家庭的保障功能;通過廣泛的社會互助,為農村特困民眾募集救助資金及物資;進一步穩定農村土地承包政策,以土地資源保障農村特困民眾基本生活的主要需求。
2.廣覆蓋、低水平、可持續的原則。依據我區農村特困民眾生產和生活的實際需要,結合當時當地生產力發展水平和財政承受能力,將符合救助條件的農村村民統一納入救助範圍,根據各地農村村民基本生活需求和財力狀況,按照低水平起步的原則制定救助標準,確保政策法規的完整性和救助資金的連續性。
3.動態管理、完善提高的原則。掌握動態對象、制定動態標準、補足動態差額、實施動態監控,是建立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基本要求和工作要點。農村基本生活救助對象包括:喪失勞動能力的鰥寡孤獨人員、家庭主要成員因嚴重殘疾或常年患病喪失勞動能力的特困戶、孤老烈軍屬等特殊優撫對象中的特困人員和因自然災害造成的生活特別困難的人員。根據情況變化和實際需要,逐步擴大和提升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涵蓋面和工作水平。
4.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救助工作中堅持民主評議、三級審核、張榜公布,做到救助對象公開、救助標準公開、救助款物公開,自覺接受民眾和社會的監督。
(三)建設目標
力爭在西部地區率先建立以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為主項,以臨時救濟和農村災民生活救助、特困村民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就業救助、項目救助、科技救助等專項救助制度為輔項的農村社會救助體系。2003年在全區範圍內建立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制度,從2004年起,用3年時間逐步建立比較完善和規範的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
三、基本要求
(一)科學確定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標準
根據山區、川區、山川交匯地區以及吊莊鄉鎮的不同情況,以當地農村村民基本生活需求指標和戶年人均純收入為依據,制定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的動態標準。
(二)明確界定農村社會救助體系的救助範圍
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就業救助、項目救助、科技救助等專項救助制度的適用對象主要是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的農村特困村民。
(三)嚴格把握農村社會救助的重點
在實施對全體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的同時,把無依無靠、無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五保戶、貧困老年人、殘疾人和在鄉老紅軍、老烈屬、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等優撫對象作為農村社會救助的重點,確保他們的基本生活需求和特殊困難的解決;切實做好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與災民救助、五保供養、優撫安置、社會互助、教育扶貧、合作醫療、勞務輸出、法律援助、殘疾人康復救助和扶貧開發等項工作的銜接與協調。
四、工作體制與工作機制
建立“政府領導、民政牽頭、部門盡責、社會參與、鄉鎮和村委會實施”的農村社會救助工作體制。按照統一、協調、高效、透明的原則,在全區範圍構建農村社會救助體系運行機制,科學確定各級各類農村社會救助工作機構的工作職責和操作程式,探索建立各自獨立且相互協調的運作方式。
建立高效有序的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管理制度。主要內容包括救助對象和救助標準的確定、資金管理、工作程式、服務體系、技術支持、監督機制等。
建立以財政投入為主的多元化救助資金籌措機制。各級政府逐步加大農村社會救助資金在財政預算中所占的比例。從福利彩票募集資金中,劃出一部分資金用於農村社會救助。大力開展扶貧濟困送溫暖和對口支援、結對幫扶活動,進一步做好社會捐助和社會慈善工作。積極爭取中央的資金支持。
建立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的檢查監督機制。各級民政、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對救助對象、救助資金、救助程式等環節進行全方位的、定期或不定期的檢查與監督。
五、主要政策與措施
建立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金的財政分擔機制。山區農村特困戶的基本生活救助金,自治區承擔80%,市、縣(區)承擔20%;川區農村特困戶的基本生活救助金,自治區承擔30%,市、縣(區)承擔70%。對於山川交匯地區和吊莊鄉鎮等有特殊困難的地區,自治區將給予必要的資金傾斜。
各級政府對本級承擔的農村特困戶基本生活救助金要足額預算,及時發放。並安排一定數量的專項救助資金和臨時救濟資金及工作經費,確保農村社會救助工作健康規範運行。
加強農村社會救助機構建設。各級政府要在民政部門和鄉鎮增設農村救助工作機構、增加人員編制,加強對從事農村社會救助的工作人員、鄉鎮和村委會幹部的政策、業務培訓,建設高素質的社會救助幹部隊伍。建立自治區、市、縣(區)、鄉鎮四級農村社會救助信息網路系統,配備計算機等辦公設施。
加強就業培訓工作。有關部門免費對農村貧困人口中有勞動能力的人員進行勞動技能培訓,提高就業能力。堅持培訓與就業相結合,使培訓與就業工作走上規範化、科學化、法制化軌道。
六、組織領導
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從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認識做好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緊迫性。準確摸清救助對象底數,逐步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制定切實可行的救助工作方案,進一步完善各項工作機制,真正做到領導到位、制度到位、責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
成立由自治區政府領導為組長,自治區政研室和民政廳、財政廳、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農牧廳、衛生廳、交通廳、水利廳、教育廳、建設廳、司法廳、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科技廳、扶貧辦、統計局、稅務局、人口計生委、廣電局、政府新聞辦公室、殘聯、婦聯、團委、銀川市人民政府、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吳忠市人民政府、固原市人民政府為成員的農村社會救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對全區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設實施統一指導、組織、協調與監督,及時研究解決加強農村社會救助體系建設中的重大問題。各成員單位分別負責組織實施與之相關的農村特困村民基本生活救助、臨時救濟、醫療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法律救助、就業救助、項目救助、科技救助等專項救助和教育培訓及社會服務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自治區民政廳。
加強宣傳教育。新聞單位加強對農村社會救助的方針、政策、先進經驗的宣傳,營造全社會關心和支持農村社會救助工作的良好氛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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