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原則

實際履行原則,即指債務人應按債中規定的給付標的來履行,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任意變更給付標的。全面履行原則即債務人不僅要按債規定的標的履行,還應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標的的質量、數量、規格、時間、地點方式全部履行債務。

契約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契約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契約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契約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契約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契約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契約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採用實際履行原則也並非堅持一切契約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契約,債權人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契約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契約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

例外情況,意義,

例外情況

在下列情況下,可以排除實際履行原則的適用:
1、以特定物為標的的契約,當標的物滅失時,實際履行標的已不可能。
2、義務人不能按期交付標的,使實際履行對權利人已不必要或還會損害權利人自己的利益。
3、標的質量不符合契約要求,權利人放棄實際履行的請求。

意義

在契約履行中,貫徹實際履行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從根本上說,實際履行原則反映了社會化大生產的根本要求。在社會化大生產條件下,各經濟組織之間的依賴關係越來越強,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有利於各經濟組織生產的順利進行。
2、實際履行原則是實現社會主義生產目的的需要。為了滿足人民民眾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必須生產出人們所需物品,所以,實際履行契約會達到企業順利地生產出預計生產的產品,滿足人們不斷增長的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要求。
3、貫徹實際履行原則,能夠督促契約雙方當事人積極改善經營管理,以認真、負責的態度完成契約規定的任務。使雙方當事人清楚地認識到如果自己生產經營管理不善,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契約時,並非只是償付對方違約金、賠償金就可了事,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繼續履行契約。
同時,也可以制止少數當事人故意違約而不履行契約的行為。如有些材料,產品緊缺,有的當事人為牟取私利,寧願付違約金,賠償金不交貨,而去賣高價,因而取得的非法利益比要償付違約金和賠償金的總和還要多。
4、實際履行原則也是契約本質的要求,契約具備確定性,反映雙方當事人所追求的目的,將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確實實現,則維護了市場經濟平等主體之間的交易秩序,使商品流轉滿足當事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可見,實際履行原則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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