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際履行原則,即指債務人應按債中規定的給付標的來履行,非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不得任意變更給付標的。全面履行原則即債務人不僅要按債規定的標的履行,還應按照法定或約定的標的的質量、數量、規格、時間、地點方式全部履行債務。
契約當事人必須嚴格按照契約規定的標的履行自己的義務,未經權利人同意,不得以其他標的代替履行或者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金來免除契約規定的義務。
實際履行基本含義為兩個方面:一是當事人應自覺按約定的標的履行,不得任意以其他標的代替約定標的,尤其不能簡單地用貨幣代替契約規定的實物或行為;二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時,首先應承擔按約履行的責任,不得以償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來代替契約標的履行,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其實際履行。
如果允許契約債務人隨意以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來代替實際履行,契約的法律效力也就不存在了,商品交易的秩序也就難以維持。當然,採用實際履行原則也並非堅持一切契約都必須實際履行,雙方經協商可以變更或解除契約,債權人如並不要求必須實際履行,也可以用支付違約金和賠償損失的方法免除債務人的契約義務。在貫徹實際履行原則時,應從實際出發,根據契約的性質和債權人的實際要求確定是否必須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