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信貸

實物信貸是貸者以實物形態發放貸款,借者在約定期限後也同樣以實物形態還本並付息。這是最原始的借貸形式,是信貸的一種。實物信貸產生很早,同商品交換差不多有同樣的歷史。在當時生產力不發達的條件下,借貸用實物形態也還比較方便。

隨著生產的發展,分工更細,商品種類也增多,物物交換逐漸退出歷史舞台,而代之以一般等價物的交換,故借者更願接受貨幣,而且由於貨幣的一般等價物的特性和作為貯藏手段的職能,使債主寧願接受貨幣,而不願接受實物。所以,貨幣產生以後; 實物借貸逐漸減少,貨幣借貸增長很快。在前資本主義時期,高利貸信用中有不少是實物信貸,如南朝劉休佑在荊州時,每當青黃不接時,以 “短錢一百”貸放給貧苦農民,等到收穫季節則需償還“白米一斛”,然後又按 “一斗一百” 的折價把米貸給缺糧的人,但後者又必需用銅錢來償還。在今天的中國的一些僻遠、落後的農村仍有實物信貸的存在,尤其是鄰里之間,為解決生活困難之需的借貸,有不少是實物。這種實物借貸的一個顯著特點是: 利息很低甚至不收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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