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業學校令,①民國初期關於實業教育的第一個通令。1913 年 8 月教育部頒布。共 11 條。規定實業學校以教授農工商業必需之知識技能為目的。其種類為農業、工業、商業、商船、實業補習學校等。分甲、乙兩級:甲級實施完全的普通實業教育,由省設立,其設立、變更、廢止須呈報教育總長;乙級實施簡易的普通實業教育,由縣及城鎮鄉或農工商會設立,其設立、變更、廢止須呈請省行政長官認可,轉報教育總長。蠶業、森林、獸醫、水產包含於農業學校之中。藝徒學校包含於工業學校之中。學生須納學費。
②日本明治時期教育法令。1899年 2月文部省頒布。為日本第一個全面規定與各種實業教育有關內容的法令。正文 15條,附則 4條。規定實業學校的種類有工業、農業、商業、商船及實業補習等學校。蠶業、林業、獸醫、水產等學校包含於農業學校之中。徒弟學校包含於工業學校之中。各府縣及北海道均需設定實業學校,經費除北海道和沖繩縣由國家撥款外,其餘府縣由設定機構負擔。郡市區村和私人亦可依據法令設定,具體規則由文部大臣制定。學校的編制、設備、學科課程、教師資格、工資待遇等均由文部大臣批准。學校可徵收學費,教科書須經地方長官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