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 發布文號:外經貿貿發〔2001〕594號
- 目的:促進加工貿易健康
- 性質:檔案
概述,法規詳情,
概述
關於印發《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外經貿貿發〔2001〕59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外經貿委(廳、局):
為進一步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加強加工貿易管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穩定發展,根據《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的精神,外經貿部、海關總署決定對部分具備條件的加工貿易企業實施聯網管理,對其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外經貿部門取消加工貿易進口料件逐個契約的審批管理,根據企業的資信和加工生產能力,審定企業的加工貿易經營範圍;海關取消《登記手冊》監管,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
為保證加工貿易聯網監管模式的順利實施,經商海關總署,特制定《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各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外經貿部
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實施計算機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審批管理暫行辦法
法規詳情
第一條 為進一步利用現代化管理手段加強加工貿易管理,促進加工貿易健康、穩定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家經貿委等部門關於進一步完善加工貿易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意見的通知》(國辦發〔1999〕35號)和《海關總署、外經貿部關於支持高新技術產業發展若干問題的通知》(署廳發〔2001〕279號)的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加工貿易,是指從境外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等,經境內企業加工或裝配後,將製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包括來料加工和進料加工。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海關批准實施聯網監管的企業(以下簡稱聯網企業)。聯網企業應具備的條件和要求由海關總署制定、公布。
第四條 對聯網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不實行銀行保證金台帳制度。外經貿部門對聯網企業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取消契約審批,只審定聯網企業的加工貿易資格、業務範圍和加工生產能力。
第五條 聯網企業申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應向外經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檔案:
(一)資質證明材料
1、工商營業執照(複印件);
2、海關對企業實施聯網監管的驗收合格證書;
3、經營企業進出口經營權批准檔案或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複印件)、聯合年檢合格記錄(不包括新批准設立尚未到年檢期的企業);
4、加工企業註冊地縣級以上外經貿主管部門出具的加工企業生產能力證明正本;
5、聯網企業上年度加工貿易出口情況的證明材料(報關單複印件或加工貿易契約核銷表);
6、審批機關認為需要出具的其他證明檔案和材料。
(二)業務申請材料
1、在聯網監管模式下開展加工貿易業務的申請表(見附1),內容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及對進口料件、出口成品的簡要文字描述;
2、經營範圍清單,內容包括進口料件和出口製成品的品名及四位的H.S.編碼。
第六條 外經貿主管部門收到聯網企業申請後,對非國家禁止開展的加工貿易業務,應予批准,簽發《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見附2)。
第七條 海關憑外經貿主管部門簽發的《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為聯網企業建立加工貿易電子帳冊,實施聯網監管。
第八條 聯網企業在海關建立了電子帳冊後,即可在核准的範圍內進口料件、出口製成品。
第九條 聯網企業在經營過程中,需擴大加工貿易業務範圍的,新增部分須按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定到外經貿主管部門、海關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聯網企業加工貿易項下進口料件和製成品原則上應全部出口。如因特殊情況需轉內銷的,按《外經貿部關於印發加工貿易保稅進口料件內銷審批管理辦法的通知》(〔1999〕外經貿管發第315號)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各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應跟蹤了解聯網企業的加工貿易業務開展情況,並要求聯網企業定期(半年或一年)書面報告有關核銷情況。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外經貿部商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附1 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申請表(略)
業務範圍清單(略)
附2 聯網監管企業加工貿易業務批准證(略)
業務範圍清單(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