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婦留置權

寡婦留置權,伊斯蘭教法用語。確立於印度被英國占領時期。按該教法規定,未取得聘禮的遺孀,有權留置亡夫的不動產抵償。遺孀在法律上被視為沒有擔保的債權人,對亡夫的遺產只有留置權和使用權,無權出售、典當、抵押或任意處分。遺孀一旦喪失對遺產(如房屋)的占有權,留置權亦隨之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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