寡婦帶田產歸家案

寡婦帶田產歸家案,此案發生於南宋寧宗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寡婦帶田產歸家案
  • 發生年代:南宋
  • 涉及人物:陳氏
  • 出處:《名公書判清明集》
案件詳情
南宋寧宗年間,當時社會習尚“女子生而原為之有家,是以夫之家為其家也,婦人謂嫁曰歸,是以得嫁為得所歸也”。女子嫁到夫家後“莫重於夫,莫尊於姑,莫親於子,一齊而不可變”,順從丈夫、孝敬婆母、慈愛子女是婦女應守之道。某縣民婦陳氏為徐孟彝之妻,“不幸而夫死”,“有女三人,有男一人”。陳氏因夫死而棄子歸娘家,且將田產帶回娘家。其婆母徐氏到官狀訴。經審理,知縣認為陳氏本應“體其夫之意”,盡心侍奉婆母,扶養子女。“假使無子,猶不可歸,況有女三人,有男一人,攜之以歸其父之家猶不可,況棄之而去。”陳氏“既小以身奉其姑,而反以子累其姑,此豈復有人道乎?”陳氏又將作陪嫁田產帶回娘家,“父給田而予之嫁,是為徐氏之田矣,夫置田而以裝奩為名,是亦徐氏之田也”,因此陳氏“自當以田分其諸子,豈得取其田而棄諸子乎?”陳氏所為如果是其本意。“陳文明為之父,陳伯洪為之兄,尚當力戒之。豈得容之使歸,反助之為不義乎!”據查,陳氏所為乃陳文明、陳伯洪主使,依照有關規定,判處陳伯洪杖刑六十,陳文明年老免予處罰,“押陳氏歸徐家”,其帶回娘家兩項產仍歸徐氏“收管花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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