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順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富順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是富順縣2011年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順縣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辦法(試行)
  • 施行地區:富順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和管理工作,根據《四川省人民政府關於試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實施意見》(川府發〔2008〕41號)、《四川省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試行辦法》(川財企[2009]102號)的規定,結合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試點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是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對象。縣財政局是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縣級各企業主管部門為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單位,負責編制本部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預算草案建議。
第三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報經縣人民政府批准後由財政局組織執行,並實行決算制度。
第二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組成
第四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包括當年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上年結餘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和其它收入;支出預算包括當年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上解上級支出、補助下級支出和調出資金支出。
第五條 當年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是指依照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規定收繳的下列收入。按照相關規定應交(繳)的收入(收益)全部實行“收支兩條線”,先繳入財政專戶或國庫列入資本經營預算。
(一)利潤收入。指縣級國有獨資企業依照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規定上繳的稅後利潤。
(二)股利、股息收入。指縣級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的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股利和股息。
(三)產權轉讓收入。指轉讓縣級國有股權(股份)獲得的收入。
(四)清算收入。指縣級國有獨資企業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淨收入和國有控股、參股企業縣級國有股權(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扣除清算費用後的淨收入。
(五)國有獨資企業和國有改制企業的資產轉讓收入除土地出讓金外的收入。
(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改制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監管使用屬於企業資產的經營和出租(出借)收入。
(七)其它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
第六條 當年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是指依照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制度的規定安排的下列支出:
(一)資本性支出。指向新設立企業注入國有資本金和向現有企業增撥國有資本金以及向公司制企業認購股權、股份等方面的資本性支出。
(二)費用性支出。指企業運轉,彌補企業改革成本、收入形成的成本性、收入對應有專項用途、安全、維穩等方面的費用性支出。
(三)項目支出。指支持企業發展,資產維護,縣委政府施政目標等方面的項目性支出。
(四)其它支出。指用於國有企業社會保障的支出、加強國有企業監管和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項目管理的必要費用支出以及縣委、縣政府確定的其它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
第七條 縣級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是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基礎;縣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按照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的規定,負責編制本部門監管企業的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草案建議,由縣財政局審核匯總後編制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預算草案。
第八條 縣財政局根據收入情況會同縣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餘”的原則,編制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預算草案。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具體支出實行費用支出和專項項目管理。由縣級各企業主管部門會同縣財政局提出具體支出預算及項目,經綜合平衡後擬定建議方案,報政府及政府分管財政的分管領導同意後,編入縣級國有資本經營支出預算草案。
其中:凡屬企業提出的具體支出項目在申報時,應按項目逐個報送相關材料。主要內容應包括:項目的名稱、主要內容和目標;項目承擔單位的基本情況;項目的立項依據和必要性、可行性分析;項目資金需求測算和資金籌措方案;項目的經濟和社會效益分析;項目的實施計畫等。
第九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按財政年度編制,自公曆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條 上年9月至當年1月為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編制工作周期。年度預算編制周期開始時,由縣財政局印發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編制工作通知。具體編制工作、口徑、統一格式按業務要求等進行。
第十一條 縣財政局於每年4月底前向縣政府報送編成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草案。政府批准後,按規定程式由縣財政局在30個工作日內批覆至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及企業。
第四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調整
第十二條 經縣政府批准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應嚴格依照執行,原則上不作調整。
第十三條 因各種原因導致當年收入預算不能完成,應相應調減支出預算總額;當年收入預算超收一般不動用,經批准動用時,應相應調增支出預算總額。
需要調整支出預算總額時,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調整草案,報縣政府批准後執行。
在支出預算總額內對具體項目調整,由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研究提出調整意見,報縣政府常務副縣長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和決算編報
第十四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由縣財政局會同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組織執行。
第十五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收入,由縣財政局和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依照《四川省省級企業國有資本收益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組織及時足額入庫。
第十六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預算支出, 由縣財政局和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根據批准的項目和支出預算,提出用款申請,由縣財政局審核後按規定、按進度將資金撥付到資金使用單位。
資金使用單位應按照規定內容和項目支出使用資金。凡依照規定需要進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採購的,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工程招投標(比選)和政府採購。
第十七條 年度終了,按規定編制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按規定程式上報相關機構和總決算。
第十八條 縣財政局負責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編制工作的布置和審核匯總。縣級相關企業主管部門負責所監管企業的收支決算的審核匯總,並按規定報送縣財政局。
第十九條 每年1月至3月為上一年度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編制工作周期。縣財政局於每年3月底前向縣政府報送編成的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支決算草案。
第二十條 縣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編制、執行和決算依法接受審計監督。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1年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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