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順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 頒布單位:四川省人民政府
富順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管理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和管理,發揮法律顧問在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團管理辦法》和《自貢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縣政府法律顧問,是指縣政府聘請的為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的律師、專家、學者。
第三條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和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第四條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法律顧問的遴選聘任和日常工作的管理。
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本辦法規定配合縣政府法制機構做好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選聘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政府法律顧問所需經費列入縣政府辦公室部門預算統籌安排。
第六條縣政府法律顧問為縣政府提供法律服務,並承擔以下職責:
(一)參與行政法律事務研究並提出研究報告;
(二)參與重大決策事項的調查研究並提出法律意見;
(三)參與重大經濟項目、經濟契約、合作協定等的研究論證並提出法律意見;
(四)參與縣政府規範性檔案的研究論證、合法性審查和評估;
(五)接受縣政府委託,代理重大、疑難訴訟或者仲裁案件;
(六)受縣政府的委派,配合信訪部門,為依法處理疑難信訪案件提供法律意見,對上訪民眾提供法律諮詢服務;
(七)協助縣政府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參與法律知識培訓活動,提高全縣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法律素質;
(八)向縣政府及時提供有關法律信息,對縣政府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建議;
(九)受託辦理縣政府其他涉法事務。
第二章 遴選聘任
第七條遴選聘任法律顧問應當遵循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八條遴選聘任法律顧問應當綜合考慮遴選聘任人員的學歷、履歷、專業特長以及職業操守,同時兼顧縣政府法律顧問的年齡結構等因素。
第九條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職業品德、較強的紀律意識和社會責任感;
(二)具有良好的理論素養和較強的實際工作能力,在所從事的教學、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等領域具有專業影響力;
(三)高校教師、研究人員應當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員)及以上職稱和3年以上工作經歷;法律實務工作者應當具有法律執業資格證書和5年以上工作經歷;
(四)無刑事犯罪記錄,近5年內未受過紀律處分、行政處分或行業處分;
(五)身體健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必要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條遴選聘任法律顧問採取公開遴選聘任和定向遴選聘任相結合的方式。
公開遴選聘任是向社會公告遴選聘任條件,接受個人報名,對符合條件的應聘者進行擇優聘任。
定向遴選聘任是向在法學理論、法律實務、政府法制等領域具有較高社會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專家、學者和法律實務工作者等發函邀請,經協商一致後聘任。
第十一條遴選聘任按以下規定和程式實施:
(一)公開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發布選聘公告,在公告載明的報名期限內接受應聘者報名;定向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直接向擬聘人選發函邀請;
(二)公開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規定對報名應聘者進行審核,擇優擬定候選人員名單;定向遴選聘任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與接受邀請的擬聘人員協商一致後擬定候選人員名單;
(三)縣政府法制機構將法律顧問候選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7天;
(四)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會同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將擬聘人員名單報縣政府審定;
(五)縣政府決定聘任的,頒發聘書。
第十二條法律顧問實行聘任制,任期2年,可連續聘任。
第三章 工作規則
第十三條縣政府法律顧問通過參加協調會、聽證會、論證會、專題研究會等形式,提供法律諮詢意見,或通過參與商務談判、個別諮詢論證、委託辦理等形式,出具書面法律意見。
第十四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對承辦事項依據事實和法律規定獨立出具書面意見,經縣政府法制機構審核後,以法律顧問意見書的形式報縣政府。
縣政府法律顧問對承辦事項出具的書面意見,應由本人簽名。
第十五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在聘任期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保密等相關工作規定;
(二)忠於職守,維護政府的合法權益;
(三)獨立發表意見、建議;
(四)認真、細緻、公正、高效完成承辦的各項事務;
(五)與承辦事項存在利害關係的,應主動迴避;
(六)按時參加法律顧問活動,不得無故缺席;
(七)不得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對外宣傳、從事商業活動;
(八)未經許可不得披露、泄露政府信息;
(九)不得利用縣政府法律顧問的便利條件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
(十)依法應當履行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服務質量考評
第十六條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對政府法律顧問的工作完成情況、工作效率、服務態度等情況進行年度考評。考評結果分為優秀、稱職和不稱職。
第十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評結果為優秀:
(一)創新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經驗和做法在全省或全市被推薦的;
(二)為行政機關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經濟損失的;
(三)為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作出突出貢獻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評結果為不稱職:
(一)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工作會議2次及以上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完成工作任務2次及以上的;
(三)因重大過錯導致訴訟、仲裁敗訴的;
(四)因重大過錯對工作造成不利影響的;
(五)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情形。
縣政府法制機構在作出不稱職的考評結果前,應聽取該名法律顧問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九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將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年度考評結果向縣政府報告,同時向法律顧問通報。
縣政府法律顧問服務質量年度考評結果為優秀等次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通報表揚;考評結果為不稱職等次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報請縣政府解聘。
第五章 服務管理
第二十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為縣政府法律顧問提供與履行職責相關的信息資料、檔案和其他必要工作條件。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法制機構應建立工作檯賬,對縣政府法律顧問承辦的工作事項進行登記。
第二十二條經縣政府或會議召集人同意,縣政府法律顧問可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及各項專題會議,並在會後3日內將參會時的發言內容整理成書面的發言要點,交縣政府法制辦存檔。
第二十三條對行政決策中的重大分歧意見,縣政府法制機構可以組織縣政府法律顧問進行聽證。
第二十四條在聘期內因自身原因不宜繼續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應主動辭去縣政府法律顧問職務。
縣政府法制機構應當及時為辭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人員辦理相關手續。
第二十五條縣政府法律顧問在聘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政府法制機構報請縣政府批准後予以解聘:
(一)因違反法律、法規、規章、職業規範、職業紀律被刑事處罰、行業處分、行業懲戒或剝奪、吊銷法律執業資格、專業資格、專業職稱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履行職責,或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的;
(三)不遵守保密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不應公開的信息的;
(四)以縣政府法律顧問名義從事與履行縣政府法律顧問職責無關的活動的;
(五)利用縣政府法律顧問工作便利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利益的;
(六)從事其他損害政府合法權益活動的;
(七)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本規則規定的情形,不宜繼續擔任法律顧問的。
第二十六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發現縣政府法律顧問有本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或其他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縣政府法制機構投訴、舉報;對律師擔任縣政府法律顧問的,還可以向縣司法行政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由縣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