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根據國家、省、市民政事業發展規劃,落實民政工作的政策、法規及行政規章,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與發展,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承擔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的責任;承擔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負責擬訂全縣社會救助(不含醫療救助,下同)規劃、政策,健全和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特困供養、敬老院建設管理、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困難殘疾人與重度殘疾人補貼發放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受理公眾有關城鄉低保的諮詢、舉報、投訴與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
(四)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縣社區建設工作,制定全縣社區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辦法,指導社區規範化建設。
(五)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工作。研究和修訂全縣行政區域規劃;負責縣、鄉(鎮)、村(社區)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界線變更的審核報批;負責縣際行政區域邊界勘界;指導縣、鄉(鎮)邊界勘界工作以及勘界成果的管理工作;承擔縣際和鄉(鎮)、村(社區)際邊界爭議的調處事務,提出仲裁建議;負責地名命名、更名和
地名檔案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地名標誌設定管理工作。
(六)擬訂全縣
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指導福利設施建設和福利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未成年人保護髮展規劃、工作方針、政策;負責城鎮特困供養對象、精神病人、孤殘兒、棄嬰入福利院和療養院的審批工作;負責老年人、特困供養人員、孤兒、
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全縣生活無著落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工作,協調市、縣際之間的救助管理工作;負責孤兒收養申報工作。
(七)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擬訂全縣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婚姻管理和殯葬管理工作。
(八)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全縣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推進全縣社會工作、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
(九)按規定要求,承擔對口事業服務機構業務工作的指導、協調和監督職責。
(十)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一)職能轉變。縣民政局應加強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加強社會組織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促進縣慈善組織和慈善事業發展,強化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困境兒童保障等工作,充分發揮民政部門在保障民生中的重要作用。
(十二)與縣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縣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擬訂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法規、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縣衛生健康局負責擬訂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人員編制
縣民政局行政編制11名(不含兩委人員編制)。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3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政務工作和機關日常工作。組織草擬全縣民政工作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開展民政政策調研活動;負責局機關督查督辦、人事勞資、執法監督、行政複議、政策法規諮詢、宣傳和政務信息、年鑑編撰、安全信訪、綜合治理、資產管理、基建審核、公文運轉、機要保密、檔案管理和辦公自動化工作;負責民政系統精神文明建設和群團工作;負責全縣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制定民政計畫財務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和機關行政經費的預決算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政統計與報表工作;負責本系統內部、下撥到各鄉鎮的民政事業經費執行情況的財務審計、監督、檢查工作。
(二)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股(縣地名區劃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全縣基層政權建設和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工作;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全縣社區建設工作,制定全縣社區建設發展規劃、政策和辦法,指導社區規範化建設;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劃分和地名管理工作。研究制定全縣行政區劃、邊界爭議及地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承辦村級以上的行政區劃調整事項;負責全縣行政區域內鄉、村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界線變更的審核申報規範全縣地名標準設定和管理;負責城鎮路標、門牌管理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檔案管理及諮詢服務工作;負責編輯出版地名資料及各類標準地名圖、政區圖;負責全縣、鄉(鎮)、村(社區)級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調處縣轄鄉(鎮)、村(社區)之間行政界線爭議。
(三)社會事務福利股。宣傳貫徹國家婚姻管理、未成年人保護、
老年人福利、慈善管理、社會救助、殯葬管理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婚姻登記和殯葬管理工作;指導婚姻和殯葬習俗改革;負責孤兒收養申報工作;負責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與報批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福利設施建設和福利機構的服務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民辦養老機構管理工作;負責社會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申報和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福利彩票發行和福彩公益金的管理和使用;負責城鎮特困供養對象、精神病人、孤殘兒、棄嬰兒入福利院和療養院的審批工作;負責老年人、特困供養人員、孤兒、農村留守兒童、困境兒童和殘疾人等特殊困難群體權益保障工作;指導生活無著落人員救助管理工作;負責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和監察的工作;承擔對非法民間組織的執法監察;指導民間組織的登記、年檢和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城鄉低收入家庭認定、特困供養、敬老院建設管理、高齡老人生活津貼發放、困難殘疾人與重度殘疾人補貼發放和臨時救助工作,負責受理公眾有關城鄉低保的諮詢、舉報、投訴與行政複議工作,負責全縣居民家庭經濟狀況核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