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富裕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富裕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是富裕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富裕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市委關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裕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行政級別:正科級
主要職責,人員編制,內設機構,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管理與監督;負責全縣促進就業、維權服務、社會保險和工資福利等社會保障工作。
(二)貫徹執行事業單位人員管理政策法規,負責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年度考評工作;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的技術資格、等級的評審、考試、認定以及繼續教育、專業培訓等工作;負責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就業招聘、聘用契約管理;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巨觀調控,組織實施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離退休政策工作。
(三)負責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最佳化人力資源配置,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負責全縣人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勞動就業管理。
(四)做好企業勞動年審和工資支付監控工作;對企業工資和職工工資及其他勞動報酬進行巨觀管理。
(五)負責全縣職業技能鑑定、職業技能競賽、勞動競賽等技能開發工作,落實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指導農村勞動力輸出前職業技能培訓、企業職工轉崗培訓、在崗培訓、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培訓,管理和指導技工學校和民辦職業技能培訓機構。
(六)負責勞動關係調整工作,組織實施全縣勞動監察和勞動年檢工作;負責集體契約審查、勞動契約鑑證和管理工作;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收繳和管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綜合管理全縣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和信訪仲裁工作,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日常工作。
(七)負責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擬訂和組織實施基金預警方案,實施有效預防、調節和控制,確保社保基金安全。
(八)負責工傷認定上報工作;負責組織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落實情況審核工作。
(九)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人員編制

縣人社局行政編制14名(不含兩委人員編制)。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內設機構股級領導職數4職。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會務、機要、檔案、統計、人事、財務、安全、信息、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調研、接待、後勤、扶貧等工作;協調黨委,承擔機關考評、行風建設、包扶、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會、婦女、共青團工作;負責指導人力資源市場建設和管理工作。
(二)事業單位人事管理股。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副科級以下工作人員的年度考評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事業單位股級幹部任免工作;指導全縣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擬定事業單位人員人事管理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按照管理許可權,負責規範事業單位崗位設定、公開招聘、聘用契約管理工作,制定事業單位崗位聘任意見辦法,統籌指導事業單位開展崗位聘任工作。貫徹執行上級有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的方針政策,結合實際提出具體的實施辦法;指導和協調各單位專業技術人員職稱的申報評審和管理工作;負責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審批工作;組織全縣中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初審上報工作;承擔職業技能標準、職業技能鑑定、高級專業技術資格評審材料的初審和送審,以及組織開展企業、事業單位工人中、高級專業技術資格的評審和工人技師的申報評審工作;承擔對全縣專業技術人員的聘用管理實行指導和監督;實施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組織實施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承擔全縣職業分析和分類工作;承擔對突出貢獻專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優秀專業技術人員的選拔、推薦和評選工作;會同有關單位做好引進和管理國外專業技術人才工作。擬定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津貼補貼、福利和離退休人員退休(退職)政策並組織實施;擬定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辦法,負責事業單位工資審核,配合有關部門實施財政供養人員統一支付工資制度;組織實施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傷認定及有關待遇的政策、規定;負責事業單位去世人員一次性撫恤金及遺屬困難補助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離退休幹部異地安置的審核、呈報及離退休幹部護理費的審批工作;負責全縣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時間和工齡計算的認定工作;承擔勞動人事統計以及工資福利政策的諮詢服務工作。
(三)社會保障股。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定實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等有關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承擔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實施行政監督工作;協調推進社會保險各險種的發展並負責相關監督管理;組織推行全縣的企業年金制度,並進行檢查、監管;承擔全縣用人單位職工工傷認定工作;承擔核准企業職工依法退休及從事特種工種和傷、病、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提前退休審核工作;負責“金保工程”網路建設的管理與監督工作;負責職工職業病傷殘等級鑑定和勞動能力鑑定覆核工作。承擔涉及相關法律、政策的事務;承擔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受理、組織、協調、交辦、轉送、督辦、複查、覆核信訪事項;協調處理重大群體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辦理本局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信訪工作;組織相關業務的法制宣傳;協調勞動人事關係,受理、調查、調節和審理勞動人事爭議信訪案件,調節、處理規定範圍內各類勞動人事爭議;承擔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和縣勞動人事關係三方協調會議制度的日常工作。
(四)勞動關係監察股。依法行使勞動保障監督檢查權,開展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政策諮詢服務;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行為的檢舉、申訴和控告;組織查處重大的勞動保障違法案件和有關重大影響的群體性突發事件;負責集體契約審查、勞動契約見證和管理工作;完善勞動關係三方協調機制,監督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承擔企業勞動年審和工資支付監控工作;審批企業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指導和核准企業經濟性裁員和執行有關勞動標準工作;負責企業工資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檢查最低工資標準落實工作,以及對企業工資總量的巨觀調控;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負責收繳和管理農民工工資保障金工作。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縣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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