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富民縣招商引資政策
- 頒布機構:富民縣人民政府
- 解釋機構:縣發展計畫與經濟貿易局
- 適用範圍:個體工商戶等
導語,檔案內容,
導語
為貫徹落實《中共雲南省委、雲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加快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若干意見》(雲發[2003]5號)、《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鼓勵和支持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意見》(昆發[2003]6號)精神,促進我縣非公有制經濟(以下簡稱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結合我縣實際,特提出以下意見。
檔案內容
(一)、毫不動搖地大力發展非公經濟
1、個體、私營等各種形式的非公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沒有非公經濟的大發展,就沒有富民經濟的大發展。各級黨委、政府和職能部門的領導幹部要牢固樹立親商、重商、富商、安商的思想,黨委做後盾,政府做靠山,研究制定政策,切實解決非公經濟在市場準入、金融支持、稅費徵收、土地使用、技術開發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真正做到在認識上放膽、政策上放寬、機制上放活、政治上放心,促進非公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二)、放寬投資領域和審批許可權,構建“綠色通道”
2、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違反產業政策的行業、領域及商品均允許各類非公經濟進入;凡對外開放的行業、投資領域均對非公企業開放,政策適用上與國有、集體經濟一視同仁。鼓勵非公經濟參與小城鎮開發,鼓勵農民到集鎮購房、建房。
3、政府以貸款貼息、補助等方式鼓勵非公經濟參與農產品深加工、批發市場建設等農業資源開發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符合國家及省、市龍頭企業條件的,可享受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的扶持政策。鼓勵非公經濟投資教育、醫療、衛生、文化、廣播電視、體育等社會發展或公益性項目,允許投資者取得合理的回報。大力支持、鼓勵非公經濟人士合理開發我縣的各種資源。
4、認真清理行政審批事項,簡化審批程式。凡是縣屬各部門自行確定的行政審批事項一律取消;對於按國家、省、市規定必須保留的審批事項,要規範審批程式,明確審批時限,加強部門配合,減少中間環節,提高辦事效率。
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外,任何部門對非公經濟的設立不得實行前置審批。部門規章和行業管理規定不得作為前置審批條件。非公企業利用自有資金和商業銀行貸款投資建設的一般基建項目,不再進行投資審批;超出限額的,實行備案制;涉及到需要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按基本建設程式審批。
5、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建立行政審批的網路平台,逐步實現網上諮詢、審批、備案和投訴,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對重大非公經濟投資項目實行“綠色通道”(一站式)審批制度。具體辦法縣政府另行發文。
(三)、建立健全高效、規範的登記註冊服務體系
6、降低私營有限公司註冊資金限額,註冊資金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期注入,首期注入資金可放寬到註冊資金的10%。允許人力資本(管理才能、技術專長)、智力成果(發明專利、技術成果)等無形資產經有資質的中介部門進行評估後計價入股。企業改制登記手續,原則上在原登記機關辦理,不受分級登記管理許可權限制。
7、放寬組建私營企業集團的條件限制,只要母公司註冊資本金達到500萬元以上,並擁有3個以上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註冊資本金合計達到1000萬元即可登記註冊組建企業售集團。
8、憑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和經營場地證明即可早辦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符合要求的,工商部門在3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申辦私營企業營業執照時條件符合要求、材料齊備的,工商部門在七個工作日核心發營業執照。
9、清理註冊登記收費項目,除工本費和法定收費外,一律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四)、實行優惠鼓勵政策
10、新辦企業,確定為農業產業化的重點龍頭企業以及兼併、收購國有或集體企業的非公企業(指從無到有新組建的企業,原有企業合併、分立、改制、擴建、搬遷、轉產、吸收新成員、改變領導或隸屬關係、改變企業名稱都不能視為新辦企業),自新企業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徵企業所得稅3年。享受免徵所得稅期滿後,至2010年期間,按 15%的稅率減征企業所得稅。縣外來富民投資的企業,註冊資本金中縣外投資占51%以上或縣外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均可享受省、市、縣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優惠政策。
非公企業年繳地方稅收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縣或鄉財政按企業所繳稅收的30%獎勵給企業作生產經營性扶持資金;年繳納地方稅收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縣或鄉財政按企業所繳稅收的40%獎勵給企業作為生產經營性扶持資金;年繳納地方稅收2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縣或鄉財政按企業所繳稅收的50%獎勵給企業作為生產經營性扶持資金。非公企業年繳納增值稅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含100萬元)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縣或鄉財政從該企業繳納增值稅的地方留成(25%)部分中拿出30%獎勵給企業作為生產經營性扶持資金;年繳納增值稅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縣或鄉財政從該企業繳納增值稅的地方留成(25%)部分中拿出40%獎勵給企業作為生產經營性扶持資金。年繳納200萬元以上的,按企業隸屬關係由縣或鄉財政從該企業繳納增值稅地方保留(25%)部分中拿出50%獎勵給企業作為生產性扶持資金。外地搬遷至我縣從事經營活動的非公企業適用本辦法,已享受新建非公經濟優惠政策的企業不再享受該政策。
新辦市場自開業之日起1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凡進入新辦市場經營和經營者2年內免收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
11、凡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土資源部劃撥供地目錄》(國土資發[2001]9號)的城市基礎設施、科技、教育、文化、衛生設施等社會公益性項目及國家和省鼓勵投資的生產項目用地,可按劃撥方式提供。對需以出讓等有償方式提供用地的,除經營性用地外,出讓金享受按評估地價20%收取的優惠,出讓金在60天內付清的,可再享受減免應繳出讓金30%的優惠;分期繳納的,60天內先繳應繳出讓金的25%,餘款可在5年內付清,屬國家和省、市鼓勵投資項目在土地出讓金方面給予優惠減免。商業、旅遊、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出讓方式提供。對綠色生態旅遊等涉及大面積用地的項目,在各種手續和相關費用上給予簡化和優惠。對投資規模較大,稅收貢獻大的企業,可以實行零地價。
簡化用地手續,提高辦事效率。縣國土資源建設局對非公企業提交的用地申請和土地使用權處置方案,應在5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對符合要求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或上報的有關手續;非公有制企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應在30天內向縣國土資源建設局申清辦理土地登記。對資料齊備的,縣國土資源建設局應在30天內完成土地登記發證工作。
(五)、完善服務功能
12、各類人才到非公企業就業,享受我縣吸引人才的有關政策。非公企業的管理人員、技術工人可以按照國家規定參加相應的專業技術培訓和職稱資格評審,或取得國家職業技術、資格證書,符合條件的可以申報省級科技人才培養計畫,在人才選拔、評審中與其他經濟成份人員一視同仁。創辦和就職於非公企業的留學人員,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待遇。
13、下崗、失業、殘疾等人員從事個體經營,憑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明檔案,免收個體工商戶註冊登記費(含工本費)、經濟契約示範文本工本費,三年內免收個體工商戶管理費、市場管理費。充分發揮縣級勞動保障部門和社會保障服務機構的作用,加大非公企業參與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的工作力度,確保非公經濟從業人員享受國家統一的社會保障待遇。
14、非公經濟人士和非公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子女憑企業營業執照和當地稅務部門出具的納稅證明辦理入托、入學手續。教育部門要嚴格執行當地政府核定的借讀生收費標準,在基礎教育階段的考試、學籍管理、評優、獎勵、入隊(入團)、參加校內外活動等,務必做到與本地居民一視同仁,招生考試按省、市規定積極辦理相關手續。年繳納稅收在50萬元以上或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非公企業主及其企業專業技術人員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其子女可在縣內居住地學校就讀,學校不得收取借讀費。
15、繼續堅持和完善縣級領導定點掛鈎聯繫重點企業制度,及時掌握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搞好協調服務工作。對重大項目實行縣級領導跟蹤服務制,對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採取縣級各委、辦、局協調會議制度或縣級領導協調會議的形式加以解決,各部門對協調會議形成的意見應認真遵照執行。
16、改善法治環境。嚴厲打擊危害非公企業生產經營秩序、侵犯非公經濟人士及其家屬合法財產和人身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依法公平、公正地受理涉及非公經濟的案件,對涉及金額大、影響惡劣的案件實行掛牌督辦,保護非公經濟人士的合法權益。對非公企業中出現的問題堅持以教育為主,儘量採用經濟和行政手段解決。對一般違法行為和輕微犯罪行為,根據具體情節依法可以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政法機關對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或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重點非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採取強制措施或對非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財產進行扣押或查封時,原則上由作出決定和批准的政法部門按規定呈報,必須經縣委政法委協調同意後方可執行。縣委政法委要對政法部門呈報的事項嚴格把關,及時辦理,一般要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其他行政執法部門對非公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財產進行扣押或查封的必須報縣監察局同意後方可執行。
17、實行掛牌保護。把年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上或固定資產投資在500萬元以上的非公企業列入重點企業範圍,由縣監察局授予重點企業牌匾實行掛牌保護。監察局應依法維護掛牌保護企業的合法權益,定期不定期向掛牌保護企業了解合法權益的維護情況,查處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努力為非公企業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
18、堅決整治“四亂”行為
規範收費。全面清理我縣涉及非公經濟的收費項目,凡省以下制定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嚴格執行收費卡登記制度,統一收費科目、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不在公布範圍內的收費項目,任何部門不得收取。對必須收費的項目一律按下限收取。
減少檢查。嚴禁對非公企業進行重複檢查,同一部門對同一企業的同一項目進行的檢查原則上一年不能超過兩次。檢查時必須持有縣級領導簽署的檢查檔案或證件,未經縣委、縣政府批准的檢查,企業可以拒絕。
嚴管罰款,各行政執法部門依法對非公企業違規行為進行罰款時必須按統一的收費標準處罰,開具由國家或省級財政統一印製的票據,所有罰款一律實行“部門開票、銀行收款”制度,統一上繳財政,不得對行政執法部門實行提留、分成、返還或獎勵。
杜絕攤派。嚴禁任何部門和個人利用職權安排非公企業接待或報銷不應由經營者開支的費用;嚴禁強行向非公企業推銷商品;嚴禁強行要求非公企業定點購買物品、訂購報刊雜誌;嚴禁強制非公企業開展達標、評比、競賽活動;嚴禁強制非公企業參加學術研討會和有收費性質的業務培訓班。
責任追究。實行治理“四亂”部門領導責任制,各部門主要領導對本部門發生的“四亂”行為負主要責任。對有令不行,違反本《意見》,利用職權對企業刁難、阻撓、吃拿卡要的,一經查實,領導幹部給予撤職處分,一般幹部給予開除處分,對破壞企業生產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嚴厲打擊。
(六)、鼓勵招商引資
19、對引進企業、項目到富民安家落戶,且發展前景好、效益明顯、對財政貢獻大的有功單位或個人,給予重獎。具體獎勵辦法縣政府另行發文。
(七)、加強領導,狠抓落實
20、各鄉鎮、各部門要把發展非公經濟作為一項重要的戰略任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建立發展非公經濟目標考核責任制,把非公經濟的發展速度、水平作為主要指標和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對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沒有完成目標任務的,要追究單位領導責任。
21、本《意見》適用於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鄉鎮企業、三資企業及非國有、集體控股的公司制企業。其他企業可參照執行。我縣過去制定的相關政策與本《意見》不一致的以本《意見》為準,本《意見》未涉及的內容以現行政策為準。
本《意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由縣發展計畫與經濟貿易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