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密雲縣人民政府關於 印發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 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地區、街道辦事處,縣政府各委、辦、局,各縣屬機構: 《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已經2008年12月24日第52次縣長辦公會討論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辦法(試行)
  • 印發: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 討論通過:第52次縣長辦公會
  • 辦公會:2008年12月24日
第一章,第二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第七章,第八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工作,根據《北京市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審核及配售管理辦法》(京建住〔2007〕1175號)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密雲縣行政區域內符合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條件的低收入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統一領導本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的管理工作。 縣住房保障辦公室(以下簡稱縣住保辦)具體負責貫徹市住房保障政策,組織制定全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相關辦法,統一管理、指導和協調全縣經濟適用住房的配售管理工作。 街道、鄉鎮住房保障科負責經濟適用住房的受理、審核、評議、公示及動態管理工作,收集匯總本轄區內符合條件的經濟適用住房申購對象的相關數據資料。 縣發展改革委、國土、規劃、建委、財政、稅務、民政、供電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能分工,做好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房源籌集
第四條 縣政府根據需求和資源狀況,制定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配建及收購計畫。如房源不足,可申請市建委調劑解決。 第五條 採取配建方式,由縣??5%的比例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宅房源,也可由開發企業按配建面積享受優惠政策核減的價格標準,向政府提供保障性住房資金,由政府根據需求情況集中建築。同時,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應在核發的項目用地《規劃意見書》中確定,在編制土地入市交易檔案時具體落實。 第六條 採用集中建設方式的,項目用地由縣土地儲備機構提供,由縣政府組織公開招標,確定項目法人或代建單位。 第七條 政府根據需求情況,可採取收購二手房作為經濟適用住房房源,原則上要按小戶型,滿足基本住房需求原則收購。收購價格由縣政府會同相關部門根據不同地理位置、環境、竣工年代、房屋質量等因素確定。

第三章

優惠和支持政策
第八條 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經濟適用住房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建設用地以行政劃撥方式供應。 (二)免收建設和經營中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小區外基礎設施建設費用由政府負擔。 第九條 經濟適用住房建設單位可以以在建項目作抵押,向商業銀行申請住房開發貸款。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可提取個人住房公積金和優先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四章

配售標準
第十條 經濟適用住房配售的標準為人均使用面積15m。 第十一條 經濟適用住房的售價由縣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測算,上報市政府批准後,每年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

輪候配售
第十二條 按《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試行)》中規定的符合申請條件,經審核調查及兩次公示,無異議完成備案後的申購家庭即可進入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輪候階段。 第十三條 輪候期間,申請家庭收入、人口、住房、資產等情況發生變化,申請人和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縣住保辦。經核實後,縣住保辦根據變化情況進行變更登記,不符合申購條件的,取消輪候。 第十四條 縣住保辦對進入輪候的申請家庭,統一組織搖號。搖號前,應當經媒體向社會公布本次配售的房源、戶型、套數、供應對象、登記地點、時限及搖號日期。 第十五條 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房源的戶型數量,按照一定的比例確定參加搖號的家庭(60歲以上老人、病殘人、優撫對象或者被拆遷家庭的優先),縣住保辦通過主要媒體公布,並通知申請人。 第十六條 通過公開搖號,確定選房順序,發放選房通知。 第十七條 在規定期限內,選房家庭持戶口薄和身份證到指定地點按順序選房,領取《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通知書》。 第十八條 領取《密雲縣經濟適用住房配售通知書》的申請家庭,應當在規定時間內與開發建設單位簽訂購房契約。 第十九條 申請家庭未在規定時間內選房並簽訂購房契約的,須重新參加搖號,參加兩次搖號未簽契約的,視為自動放棄購房資格。 第二十條 申請家庭參加兩次搖號未搖中,第三次直接參加選房順序的搖號。

第六章

管 理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要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交易在權屬登記時要分別註明經濟適用住房及劃撥土地等字樣。 第二十二條 經濟適用住房只能用於申請家庭及其成員自行居住,不得用於從事其他活動。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不滿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對於因各種原因確需轉讓經濟適用住房的,可向縣住保辦申請回購。回購住房繼續作為保障性住房房源,價格由政府規定。

第七章

監 督
第二十三條 縣住保辦採取登報、公告欄公示等方式及時向社會公布可分配房源的具體信息以及配售情況;設立舉報箱和監督電話,受理舉報、投訴,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申請家庭弄虛作假,隱瞞收入、住房、資產和虛報人口騙取經濟適用住房的,一經查實,責令其退出經濟適用住房並記入不良信息記錄,5年內不得再申請經濟適用住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各有關單位要如實為申請家庭成員出具住房、收入及資產情況證明,對為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其單位主要領導及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二十六條 各相關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嚴格執行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審核、公示、覆核、搖號、配售等程式,認真履行相關職責。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人員,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建委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過去檔案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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